簡政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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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政放權是指精簡政府機構,把經營管理權下放給企業。是中國在經濟體制改革開始階段,針對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職責不分、政府直接經營管理企業的狀況,為增強企業活力,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而採取的改革措施。
簡政放權最早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開始階段提出來的,是黨和政府針對當時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職責不分、政府直接經營管理企業的狀況,為增強企業活力,擴大企業經營自主權而採取的改革措施[1]。
一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權,即國務院各部門向地方下放投資審批、生產經營活動審批等事項,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改善和加強巨集觀管理,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
二是由政府向市場放權,即將本來由政府主導的行政審批、經營管理等事務,完全交給市場,切實減少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作用,增大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三是由政府向社會放權,即在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領域把部分政府職能以授權、委托等方式轉移給相關社會組織、非政府機構承擔,從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首先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劃清政府權力的邊界。政府需要進行科學定位,明確自己的權力範圍:應該管什麼,不應該管什麼,哪些該管,哪些不該管。該管的想方設法管好,不該管的堅決交給市場、交給社會,充分激發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的活力和創造力。同時積極搭建權力承接平臺,大力培育社會組織,力撐它們依法依規獨立運作,走專業化社會化之路。如果放權之後,沒有平臺承接政府下放的權力或者承接平臺不夠完善,勢必造成許多漏洞和隱患。
其次要處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根據國內外一些學者的理論,如果中央或省級政府與基層政府提供同樣的公共物品,並且這種公共物品對所有人都是一樣的,那麼由基層政府提供要比中央或省級政府提供更有效率,成本更低。所以,行政權力的配置應當確立地方優先或基層優先的原則。屬於全國性和跨省的審批事項,由中央集中管理,以保證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和市場統一。屬於面向本行政區域、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審批事項,堅決下放給地方,充分發揮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強企業活力。
1、可以有效協調頂層設計和基層首創、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的關係;
2、有助於鏟除腐敗溫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3、有利於激發經濟發展內在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4、有利於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1、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劃清政府權力的邊界;
2、要處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
3、要制定後續監管措施,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督;
4、要以法制方式推進簡政放權;
5、地方政府簡政放權不同於中央政府,既要做好“放”與“管”,還要做好“接”與“改”,更要做好“領”與“評”。
1、中央很多好的改革政策沒有很好的落實;
2、地方政府缺乏整體性的改革謀劃;
3、地方政府簡政放權中的一些問題急需解決;
4、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和責任機制亟需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