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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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是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简政放权最早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提出来的,是党和政府针对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1]。
一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放权,即国务院各部门向地方下放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等事项,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是由政府向市场放权,即将本来由政府主导的行政审批、经营管理等事务,完全交给市场,切实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作用,增大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三是由政府向社会放权,即在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领域把部分政府职能以授权、委托等方式转移给相关社会组织、非政府机构承担,从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
首先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政府需要进行科学定位,明确自己的权力范围: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该管的想方设法管好,不该管的坚决交给市场、交给社会,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的活力和创造力。同时积极搭建权力承接平台,大力培育社会组织,力撑它们依法依规独立运作,走专业化社会化之路。如果放权之后,没有平台承接政府下放的权力或者承接平台不够完善,势必造成许多漏洞和隐患。
其次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国内外一些学者的理论,如果中央或省级政府与基层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物品,并且这种公共物品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那么由基层政府提供要比中央或省级政府提供更有效率,成本更低。所以,行政权力的配置应当确立地方优先或基层优先的原则。属于全国性和跨省的审批事项,由中央集中管理,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和市场统一。属于面向本行政区域、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增强企业活力。
1、可以有效协调顶层设计和基层首创、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2、有助于铲除腐败温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3、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内在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有利于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1、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划清政府权力的边界;
2、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3、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4、要以法制方式推进简政放权;
5、地方政府简政放权不同于中央政府,既要做好“放”与“管”,还要做好“接”与“改”,更要做好“领”与“评”。
1、中央很多好的改革政策没有很好的落实;
2、地方政府缺乏整体性的改革谋划;
3、地方政府简政放权中的一些问题急需解决;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亟需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