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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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wt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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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或世貿;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寫為WTO,法語:Organisation Mondiale du Commerce,簡寫為OMC,西班牙語: Organización Mundial del Comercio,簡寫為OMC)是負責監督成員經濟體之間各種貿易協議得到執行的一個國際組織,前身是1948年開始實施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的秘書處。世貿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現任總幹事是羅伯托·阿澤維多(巴西人)。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擁有164個成員,成員貿易總額達到全球的98%,有“經濟聯合國”之稱。自1990年代後期,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反全球化運動人士的主要反對目標。
建立世貿組織的設想是在1944年7月舉行的佈雷頓森林會議上提出的,當時設想在成立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同時,成立一個國際性貿易組織,從而使它們成為二次大戰後左右世界經濟的“貨幣-金融-貿易”三位一體的機構。1947年聯合國貿易及就業會議簽署的《哈瓦那憲章》同意成立世貿組織,後來由於美國的反對,世貿組織未能成立。同年,美國發起擬訂了關貿總協定,作為推行貿易自由化的臨時契約。1986年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啟動後,歐共體和加拿大於1990年分別正式提出成立世貿組織的議案,1994年4月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的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才正式決定成立世貿組織。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簡稱“世貿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 WTO)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GATT)。
世貿組織是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永久性國際組織。1995年1月1日正式開始運作,負責管理世界經濟和貿易秩序,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它的前身是1947年訂立的關稅及貿易總協定。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而關貿總協定只適用於商品貨物貿易。世貿組織與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一起,並稱為當今世界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目前,世貿組織的貿易量已占世界貿易的95%以上。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 (法國人),2005年9月任職。
世界貿易組織 | |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 |
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 | |
成立時間 | 1995年1月1日 |
總部 | 瑞士日內瓦 |
成員 | 152個成員 |
官方語言 | 英語、法語、西班牙語 |
預算 | 175,000,000 瑞士法郎 |
網站 | www.wto.int |
1995年7月11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決定接納中國為該組織的觀察員,並於2001年11月加入該組織。
世貿組織成員分四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2007年1月,越南成為世貿組織第150個正式成員。
2011年12月6日,俄羅斯成為世貿組織第153個正式成員。[1]
2015年7月27日,哈薩克總統納扎爾巴耶夫與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阿澤維多在日內瓦舉行的世貿組織總理事會會議上共同簽署了《哈薩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 此次《議定書》簽署後,該協議隨後將提交哈議會審議批准,預計哈將在年底前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國。[2]
2016年,WTO迎來了其第164個正式成員。阿富汗在經過12年的入世談判之後於2016年7月29日正式成為WTO成員,同時阿富汗也正式接收了WTO的新《貿易便利化協定》(TFA)。截至目前,阿富汗是第9個WTO成立以來加入該組織的最不發達成員(LDC)。對此,WTO總幹事阿澤維多表示歡迎,認為這對於阿富汗而言是一個歷史性時刻,也是其融入全球經濟的歷史性時刻。阿澤維多對阿富汗表示了祝賀,稱這也是阿富汗未來發展的基石,並贊賞所有WTO成員在該多邊貿易體系內對最不發達成員提供的援助。 [3]
世貿組織被認為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代表,其核心是世貿組織的各項協定。這些協定是由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通過談判達成並簽署的,已經各成員立法機構的批准。這些協定包含了國際貿易通行的法律規則,一方面保證各成員的重要貿易權利,另一方面對各成員政府起到約束作用,使它們的貿易政策保持在各方議定且符合各方利益的限度之內,這樣做是為了向產品製造者和服務提供者提供幫助,並便利進出口業務的開展。
世貿組織的首要目標是幫助開展平穩、自由、公平的貿易。實現這些目標的途徑包括:管理世貿組織協定、處理貿易爭端、監督各國貿易政策、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與其他國際組織開展合作等。
在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證充分就業的前提下,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實現全球資源的最佳配置;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的份額與其經濟需要相稱;保護和維護環境。
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範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界貿易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1) 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條款中,一成員方將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無論是否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優惠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其他各成員方。各成員之間以及在進口商品和本國商品之間進行歧視是非法的,各成員對於其他成員的產品,必須給予不低於給予其他國家的產品的待遇;
在國際貿易中,最惠國待遇的實質是保證市場競爭機會均等。它最初是雙邊協定中的一項規定,要求一方保證把給予任何其他國家的貿易優惠(如低關稅或其他特權),同時給予對方。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將雙邊協定中的最惠國待遇作為基本原則納入多邊貿易體制,適用於締約方之間的貨物貿易,“烏拉圭回合”將該原則延伸至服務貿易領域和知識產權領域。
任何國家不能給其他成員以特殊的貿易特權或對他進行歧視,所有成員都處於平等的基礎上。國民待遇條款要求一旦貨物已經進入某個市場,它們必須獲得不低於相同的當地製造商品所獲得的優惠待遇。
國民待遇是指,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2)公平競爭原則: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採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採取傾銷和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世界貿易組織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多邊貿易體制。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障,公平競爭原則體現於世界貿易組織的各項協定和協議中。
3)貿易自由化原則: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關稅減讓原則是關稅減讓談判一般在產品主要供應者與主要進口者之間進行,其他國家也可參加。雙邊的減讓談判結果,其他成員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可不經談判而適用。
4)透明度原則: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佈,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各成員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佈。為保證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世界貿易組織除了要求成員方遵守有關市場開放等具體承諾外,還要求成員方的各項貿易措施(包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司法判決和行政裁決等)保持透明。
5)針對“國營貿易企業”原則:在進行有關進出口的購買或銷售時,應只以商業上的考慮作為標準,併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參與這種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6)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在貨物貿易方面,禁止使用非關稅壁壘,尤其是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要方式的數量限制,僅允許進行關稅保護。但禁止數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
管理和執行共同構成世貿組織的多邊及諸邊貿易協定;作為多邊貿易談判的講壇;尋求解決貿易爭端;監督各成員貿易政策,並與其它同制訂全球經濟政策有關的國際機構進行合作。世貿組織的目標是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和永久性的多邊貿易體制。與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管轄的範圍除傳統的和烏拉圭回合確定的貨物貿易外,還包括長期游離於關貿總協定外的知識產權、投資措施和非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等領域。世貿組織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其第143個成員。圖為2001年11月11日,中國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在卡達首都多哈舉行的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簽字儀式上舉杯慶賀。
部長級會議是世貿組織的最高權力決策機構,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會議,討論和決定涉及世貿組織職能的所有重要問題,並採取行動。部長級會議的主要職能是:任命世貿組織總幹事並制定有關規則;確定總幹事的權力、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以及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職責及任職條件;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多邊貿易協定做出解釋;豁免某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和其它多邊貿易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審議其成員對世貿組織協定或多邊貿易協定提出修改的動議;決定是否接納申請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或地區為世貿組織成員;決定世貿組織協定及多邊貿易協定生效的日期等。下設總理事會和秘書處,負責世貿組織日常會議和工作。世貿組織成員資格有創始成員和新加入成員之分,創始成員必須是關貿總協定的締約方,新成員必須由其決策機構——部長會議以三分之二多數票通過方可加入。
1997年10月9日,世貿組織啟用新的標識。該標識由六道向上彎曲的弧線組成,上三道和下三道分別為紅、藍、綠三種顏色。標識意味著充滿活力的世貿組織在持久和有序地擴大世界貿易方面將發揮關鍵作用。六道弧線組成的球形表示世貿組織是不同成員組成的國際機構。標識久看有動感,象徵世貿組織充滿活力。標識的設計者是新加坡的楊淑女士,她的設計採用了中國傳統書法的筆勢,六道弧線帶有毛筆書法起筆和收筆的韻味。
2003年8月39日,世貿組織總理事會一致通過了關於實施專利藥品強制許可制度的最後文件。根據這份文件的規定,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及其它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可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其內部通過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產、使用和銷售有關治療導致公共健康危機疾病的專利藥品。這不僅將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藥品的市場價格,而且將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確保生命健康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同年12月13日至18日,世貿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在中國香港舉行,會議通過了《部長宣言》,規定發達成員和部分發展中成員2008年前向最不發達國家所有產品提供免關稅、免配額的市場準入;發達成員2006年取消棉花的出口補貼,2013年年底前取消所有形式農產品出口補貼。世貿組織支持各國合理銷售和出口催眠藥物和其他藥品以利於人的健康
雖然大多數國際組織依照一個成員國一票或加權投票的方法來做出決定,但世貿組織的很多決定是通過達成共識的方法來做出的。投票只是在不得已或某些特殊情況下使用。批評指這種方法使得世貿組織中第一世界國家的權力更大,較強大的第一世界國家可以否決任何他們反對的提議,而又防止其他成員國對一些他們支持的提議提出反對。共識機制的優勢在於能夠令貿易法律很快獲得執行,採用其他任何機制都會需要更長的時間來做出某項決定。但同時那些在討論中擁有更多籌碼的成員國會占得優勢,而且決定一旦作出便很難更改。
與其他國際組織不同,世界貿易組織有很大的許可權來執行其所做出的決定。通過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世貿可以授權對不遵守貿易協議的成員國施行貿易製裁。
- 1990年12月:關稅暨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的烏拉圭回合談判布魯塞爾部長會議責成關貿總協定體制職能小組負責"多邊貿易組織協定"的談判。
- 1993年11月:烏拉圭回合結束前,原則上形成了“多邊貿易組織協定”。在美國的提議下,“多邊貿易組織”易名為“世界貿易組織”。
- 1994年4月15日:烏拉圭回合各項議題的協議在部長級會議上均獲通過,由104個國家代表簽署。
- 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正式成立,與關貿總協定共存一年至1995年12月31日。
- 1995年5月1日:雷納托·魯傑羅成為首任總幹事,任期4年。
- 1996年2月22日:貝南正式成為成員[4]。
- 1996年10月19日:乍德正式成為成員[4]。
- 1996年12月9日至12月13日,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部長級會議在新加坡舉行。
- 1996年1月29日:蒙古國正式成為成員[4]。
- 1997年1月1日:剛果民主共和國正式成為成員[4]。
- 1997年3月27日:剛果共和國正式成為成員[4]。
- 1998年5月18日至5月20日,世界貿易組織第二次部長級會議在瑞士日內瓦舉行。
- 1999年2月10日:拉脫維亞正式成為成員[4]。
- 1999年9月1日:邁克爾·肯尼思·穆爾成為總幹事;這次總幹事人選意見分歧嚴重,最終決定由邁克爾·肯尼思·穆爾和素帕猜·帕尼帕迪各擔任半任的總幹事職務,每人任期3年。
- 1999年11月13日:愛沙尼亞正式成為成員[4]。
- 1999年11月30日:在美國西雅圖召開世界貿易組織第三次部長級會議,會議外遭到大批反全球化人士示威抗議,而會議本身也沒有達成任何共識。
- 2000年4月11日:約旦正式成為成員[4]。
- 2000年6月14日:喬治亞正式成為成員[4]。
- 2000年9月8日:阿爾巴尼亞正式成為成員[4]。
- 2000年11月9日:阿曼正式成為成員[4]。
- 2000年11月30日:克羅埃西亞正式成為成員[4]。
- 2001年5月31日:立陶宛正式成為成員[4]。
- 2001年7月26日:摩爾多瓦正式成為成員[4]。
- 2001年11月9日至11月13日:在卡達多哈舉行世界貿易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發表《多哈宣言》,併成功啟動多哈回合貿易談判。
- 2001年12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經過15年的談判正式加入,這是關貿總協定/世貿歷史上談判時間最長的一次。 香港和澳門則在1995年1月1日世貿正式成立時加入,兩地分別主權移交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後,其在世貿的名稱也換為中國香港和中國澳門。
- 2002年1月1日: 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簡稱為“臺灣”)正式加入。由於政治的干擾,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後才獲准加入。
- 2002年9月1日:素帕猜·帕尼帕迪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總幹事。
- 2003年2月5日:亞美尼亞正式成為成員[4]。
- 2003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在墨西哥坎昆舉行世界貿易組織第五次部長級會議。在這次會議上,由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巴西領導的22個南方集團(發展中國家)反對北方集團(發達國家)所提出的 “新加坡議題”協議:投資保護、市場競爭政策、政府體制透明化等。南方集團還要求歐盟與美國放棄農業補貼,但同樣未果。這次會議未能實現任何進展。
- 2004年4月23日:尼泊爾正式成為成員[4]。
- 2004年10月13日:柬埔寨正式成為成員[4]。
- 2005年11月11日:接納沙烏地阿拉伯為成員[4]。
- 2005年12月13日至12月18日:第六次世貿部長級會議於香港|中國香港舉行。
- 2007年1月11日:越南成為第150個正式成員。 [4][5]。
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及其四個附件組成。
其中附件一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分別作為附件1A、附件1B、附件1C出現。
附件二是《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
附件三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
附件四是諸邊協議。
(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馬拉喀什協議》該協議共有十六條,規定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地位、範圍、職能、機構、世界貿易組織的決策程式,創始成員方和新成員方的加入,特殊成員之間的互不適用,協議的接受、生效、修改、退出等,同時該協議對世界貿易組織的預算與接受捐款等問題作出了規定,此外,該協議還對世界貿易組織的組織結構及其活動規則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規定,該協議是對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方進行約束的法律依據。
(二)附件1A:有關貨物貿易的多邊協議
這些協議主要包括:
(1)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
(2)農產品協議。
(3)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的協議。
(4)紡織品與服裝協議。
(5)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9)裝運前檢疫協議。
(10)原產地規則協議。
(11)進口許可程式協議。
(12)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13)保障措施協議。
這些內容涉及關稅與非關稅各個方面,是貨物貿易領域的重要多邊規則。
(三)附件1B:《服務貿易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第一次將國際服務貿易納入多邊貿易體制調整的範圍。縱觀整個1990年代,世界貿易組織的發展異軍突起,其貿易額約占全球貿易額的四分之一,年平均增長率每年都超過貨物貿易,因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將其納入新議題,並最後達成《服務貿易總協議》。因此,《服務貿易總協議》是經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達成的、歷史上第一部管理全球服務貿易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對國際服務貿易的定義從四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1)過境交付。即指從一參加方境內向任何其他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即指在一參加方境內想任何其他參加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3)商業存在,即指一參加方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通過提供服務的實體的介入而提服務。
(4)自然人流動,即指一參加方的自然人在其他任何參加方境內提供服務。
(四)附件1C:《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是當前世界範圍內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涉及面廣、保護水平高、保護力度大、制約力強的一個國際公約。特別是將知識產權保護的範圍擴展到了相當廣泛的領域,包括版權及相關權利、商標、地理標識、工業設計、專利和集成電路外觀設計以及對未公開信息的保護。
(五)附件二:《關於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是從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有關條款及其四十多年爭端解決的實踐發展而來的。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鼓勵成員方通過雙邊磋商解決貿易爭端,以保證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有效實施為優先目標,嚴格規定爭端解決的時限,實行“反向協商一致”,禁止未經授權的單邊報複的決策原則,容許交叉報複。《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一條,對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管理範圍作出了詳細規定。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適用於各成員根據世界貿易組織各項規定、協議(包括《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所提起的爭端。對所有含有特別規則和程式的協議,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以及有關附件等,在與一般規則發生衝突時,特別規則具有優先的效力。當某一爭端的解決涉及多個協定或協議,且這些協定或協議的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式存在相互衝突時,則爭端各當事方應在專家組成立後的20日內,就適用的規則及程式達成一致。如不能達成一致,爭端解決機構主席應與爭端各方進行協商,在任一爭端當事方提出請求後10日內,決定應該遵循的規則及程式。爭端解決機構主席在協商時應遵循“儘可能採用特別規則和程式”的指導原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的基本程式包括磋商、專家組審理、上訴機構審理、裁決的執行及監督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如有爭端,應先行磋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後30 天內,必須開始磋商。如60天內未獲解決,一方可申請成立專家小組,爭端解決機構在接到申請後的第二次會議上必須作出決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專家小組。只有爭端解決機構全體反對,專家小組才不能成立。除基本程式外,在當事方自願的基礎上,也可採用仲裁、斡旋、調解和調停等方式解決爭端。
(六)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是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集體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定期進行全面審議。實施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的,是促使成員方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履行所作出的承諾,更好的遵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從而有助於多邊貿易體制平穩運行。貿易政策審議對象主要是世界貿易組織各成員的全部貿易政策和措施,審議範圍從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領域。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還要求對世界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情況進行年度評議。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為世界貿易組織審議各成員的貿易政策,以及評估國際貿易環境的發展變化提供了場所和機會,有助於增加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第二,接受審議的成員對其貿易及相關政策進行解釋和說明,有助於增進成員方的相互瞭解,減少或避免貿易爭端。第三,各成員參與審議和評估,可以為接受審議的成員在貿易政策制定和改進方面提供一些意見或建議,有助於督促其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義務。
(七)附件四:諸邊貿易協議一般情況下,全體世貿組織成員都簽署所有世貿組織框架下的協議,但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之後,有四個國家原來在東京回合中所達成的協議,簽署的國家很少,這些協議因此被稱為諸邊協議。諸邊協議主要包括:《政府採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國際奶製品協議》和《國際牛肉協議》已於1997年12月31日終止)。附件四屬於諸邊貿易協定,僅對簽署方有約束力,成員可以自願選擇參加。
此表依加入日期排列[6]
編號 國家和地區 加入世貿日期 編號 國家和地區 加入世貿日期 1 安地卡及巴佈達 1995年1月1日 2 阿根廷 1995年1月1日 3 澳大利亞 1995年1月1日 4 奧地利 1995年1月1日 5 巴林 1995年1月1日 6 孟加拉國 1995年1月1日 7 巴貝多 1995年1月1日 8 比利時 1995年1月1日 9 貝裡斯 1995年1月1日 10 巴西 1995年1月1日 11 汶萊 1995年1月1日 12 加拿大 1995年1月1日 13 智利 1995年1月1日 14 哥斯大黎加 1995年1月1日 15 象牙海岸 1995年1月1日 16 捷克 1995年1月1日 17 丹麥 1995年1月1日 18 多明尼加 1995年1月1日 19 歐洲共同體 1995年1月1日 20 芬蘭 1995年1月1日 21 法國 1995年1月1日 22 加彭 1995年1月1日 23 德國 1995年1月1日 24 迦納 1995年1月1日 25 希臘 1995年1月1日 26 蓋亞那 1995年1月1日 27 巨集都拉斯 1995年1月1日 28 中國香港 1995年1月1日 29 匈牙利 1995年1月1日 30 冰島 1995年1月1日 31 印度 1995年1月1日 32 印尼 1995年1月1日 33 愛爾蘭 1995年1月1日 34 義大利 1995年1月1日 35 日本 1995年1月1日 36 肯亞 1995年1月1日 37 南韓 1995年1月1日 38 科威特 1995年1月1日 39 盧森堡 1995年1月1日 40 中國澳門 1995年1月1日 41 馬來西亞 1995年1月1日 42 馬爾他 1995年1月1日 43 模里西斯 1995年1月1日 44 墨西哥 1995年1月1日 45 摩洛哥 1995年1月1日 46 緬甸 1995年1月1日 47 那米比亞 1995年1月1日 48 荷蘭 1995年1月1日 49 紐西蘭 1995年1月1日 50 奈及利亞 1995年1月1日 51 挪威 1995年1月1日 52 巴基斯坦 1995年1月1日 53 巴拉圭 1995年1月1日 54 秘魯 1995年1月1日 55 菲律賓 1995年1月1日 56 葡萄牙 1995年1月1日 57 羅馬尼亞 1995年1月1日 58 聖露西亞 1995年1月1日 59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995年1月1日 60 塞內加爾 1995年1月1日 61 新加坡 1995年1月1日 62 斯洛伐克 1995年1月1日 63 南非 1995年1月1日 64 西班牙 1995年1月1日 65 斯裡蘭卡 1995年1月1日 66 蘇利南 1995年1月1日 67 史瓦濟蘭 1995年1月1日 68 瑞典 1995年1月1日 69 坦尚尼亞 1995年1月1日 70 泰國 1995年1月1日 71 烏干達 1995年1月1日 72 英國 1995年1月1日 73 美國 1995年1月1日 74 烏拉圭 1995年1月1日 75 委內瑞拉 1995年1月1日 76 尚比亞 1995年1月1日 77 千里達及托巴哥 1995年3月1日 78 辛巴威 1995年3月5日 79 多明尼加共和國 1995年3月9日 80 牙買加 1995年3月9日 81 土耳其 1995年3月26日 82 突尼西亞 1995年3月29日 83 古巴 1995年4月20日 84 以色列 1995年4月21日 85 哥倫比亞 1995年4月30日 86 薩爾瓦多 1995年5月7日 87 波札那 1995年5月31日 88 中非共和國 1995年5月31日 89 吉布地 1995年5月31日 90 幾內亞比索 1995年5月31日 91 賴索托 1995年5月31日 92 馬拉威 1995年5月31日 93 馬爾地夫 1995年5月31日 94 馬利 1995年5月31日 95 茅利塔尼亞 1995年5月31日 96 多哥 1995年5月31日 97 布吉納法索 1995年6月3日 98 埃及 1995年6月30日 99 波蘭 1995年7月1日 100 瑞士 1995年7月1日 101 瓜地馬拉 1995年7月21日 102 蒲隆地 1995年7月23日 103 獅子山 1995年7月23日 104 塞普勒斯 1995年7月30日 105 斯洛維尼亞 1995年7月30日 106 莫三比克 1995年8月26日 107 列支敦斯登 1995年9月1日 108 尼加拉瓜 1995年9月3日 109 玻利維亞 1995年9月12日 110 幾內亞 1995年10月25日 111 馬達加斯加 1995年11月17日 112 喀麥隆 1995年12月13日 113 卡達 1996年1月13日 114 斐濟 1996年1月14日 115 厄瓜多 1996年1月21日 116 海地 1996年1月30日 117 聖克裡斯多福及尼維斯 1996年2月21日 118 貝南 1996年2月22日 119 格瑞那達 1996年2月22日 120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1996年4月10日 121 盧安達 1996年5月22日 122 巴布亞紐幾內亞 1996年6月9日 123 索羅門群島 1996年7月26日 124 查德 1996年10月19日 125 甘比亞 1996年10月23日 126 安哥拉 1996年11月23日 127 保加利亞 1996年12月1日 128 尼日 1996年12月13日 129 剛果民主共和國 1997年1月1日 130 蒙古 1997年1月29日 131 剛果 1997年3月27日 132 巴拿馬 1997年9月6日 133 吉爾吉斯 1998年12月20日 134 拉脫維亞 1999年2月10日 135 愛沙尼亞 1999年11月13日 136 約旦 2000年4月11日 137 喬治亞 2000年6月14日 138 阿爾巴尼亞 2000年9月8日 139 阿曼 2000年11月9日 140 克羅埃西亞 2000年11月30日 141 立陶宛 2001年5月31日 142 摩爾多瓦 2001年7月26日 143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1年12月11日 144 臺灣(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 2002年1月1日 145 亞美尼亞 2003年2月5日 146 馬其頓共和國 2003年4月4日 147 尼泊爾 2004年4月23日 148 柬埔寨 2004年10月13日 149 沙烏地阿拉伯 2005年12月11日 150 越南 2007年1月11日 151 湯加 2007年7月27日 152 烏克蘭 2008年5月16日 153 維德角 2008年7月23日
中國是關貿總協定的23個原始締約國之一,民國時期,政府參與了關貿總協定的談判並簽字,這一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1950年3月,關貿總協定生效後不久,臺灣當局非法宣佈退出總協定。1986年我國政府開始了恢復關貿總協定GATT締約國地位的談判,這就是所謂的“復關”談判。1995年1月1日關貿總協定(GATT)被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後,我國又開始了“入世”談判,直到2001年12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入世”後我國享有加入多邊貿易組織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自己的義務,“入世”是機遇與挑戰共存。
- 享有多邊的、無條件的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
- 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給予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
- 充分利用爭端解決機制.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各種經濟貿易上的糾紛也會逐漸增多。“入世”後的幾年間,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案大幅增加,同時很多國家正在修改實施更加嚴格的技術標準、環保標準等限制中國出口。對此,我們就可以通過世貿組織特設的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和程式,比較公平地解決貿易爭端,維護中國的貿易利益。
- 獲得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制定貿易規則的權利。
中國“入世”的義務:
- 削減關稅
中國“入世”的首要義務就是要逐步將中國關稅加權平均水平降到關貿總協定要求的發展中國家水平,並將最高關稅一般地約束在百分之十五以下,這將使中國許多產業更直接地面臨國外產品的競爭,同時國家財政收入有可能會相應減少,但最終可使廣大國內消費者受益
- 逐步取消非關稅措施
復關和“入世”談判中主要議題之一就是要求中國削減如進口許可證、配額以及外匯管制、技術檢驗標準等非關稅措施,作為“入世”費。這些非關稅措施和關稅一起被納入市場準入的談判,在市場準入的談判中達成的任何協議都將按世貿組織的最惠國待遇原則,同等給予一切成員方。
- 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補貼
- 開放服務業市場
烏拉圭回合談成的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要求成員方對服務貿易執行與貨物貿易同樣的無歧視和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地降低貿易壁壘,開放銀行、保險、運輸、建築、旅游、通訊、法律、會計、咨詢、商業批發、零售等行業。世貿組織統計的服務行業多達一百五十多種,都將屬於開放範圍。
- 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
世貿組織實施管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方擴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範圍。發達國家在先進科技工藝專利、名牌商標、科技文化著作及電腦軟體等方面擁有很大優勢和利益,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無疑是符合他們的願望的。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和法規的執行、行政管理方面與發達國家水準尚有一段距離。中國“入世”對知識產權擴大保護範圍以後(如擴大到對化工產品、藥品、食品、電腦軟體等),將使中國有關企業必須通過支付專利許可證費用來合法地購買西方發達國家的專利,政府也將嚴懲任何有損國家和企業名譽的侵權行為,如假冒外國名牌商標的行為將受到法律處理。
- 放寬和完善外資政策
- 增加貿易政策的透明度
不言而喻,“入世”後的權利給中國大經貿發展提供了機遇,“入世”後應盡的義務又對中國大經貿發展提出了挑戰。機遇與挑戰並存,關鍵在於如何利用機遇和迎接挑戰。
- 世界貿易組織官方網站
- 一個反世界貿易組織的網站 (GATT是世貿的舊稱。這個網站在外觀模仿世貿的網站,但內容都是和反全球化有關。)
- 論“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世貿代表團地位pdf文件,裡面詳細闡述了相關的稱謂問題
- 楊玲 主編.《國際貿易與國際金融》.中國地質大學出版社
好詳細,謝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