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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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Rule of General Cr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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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限制是指國家通過配額制度、許可證制度或其他措施,限制進出口產品的數額,是政府直接干預對外貿易的手段,它違背了公平貿易的原則,阻礙國際貿易的正常發展。
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是指任何成員方除征收稅費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成員方之間的產品進口或出口。
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11條的有關規定,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含義是:
1、普遍禁止數量限制,任何成員方不得通過採取配額措施、許可證措施或是其他措施對其他成員方產品的進口和本國產品的出口實行禁止或限制。
2、允許各成員方採取運用關稅和國內稅手段,保護本國工業或其他產業的措施,而不能採取數量限制。
3、在例外的情況下,各成員方對某些產品的進出口可以實行一定的數量限制,但這種限制應在非歧視的基礎上實施,使相關產品的貿易分配額與無限制的情況下其他成員方預期可得到的配額接近。
關貿總協定對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規定了許多例外,主要有:
1、為防止或緩和糧食或其他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
2、用於實施分類和分級標準的禁止或限制;
4、為國際收支目的而實施的限制;
6、為保護國內健康及安全措施。
根據關貿總協定第13條的規定,締約方若有必要實施數量限制時,應在非歧視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的基礎上實施。
違反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的投資措施通常帶有自願承諾性質,亦即為獲得某種優惠,而必須遵守的措施。包括:
1、貿易平衡要求。即限制企業當地生產所需或與當地生產相關的產品的進口,或者要求企業進口產品的數量或金額以出口當地產品的數量或金額為限;
2、進口用匯要求,即將企業使用的外匯限制在該企業出口獲得的外匯範圍內,以限制企業生產所需的或與生產相關產品的進口。
3、國內銷售要求,即限制企業出口產品或出口銷售其產品,無論這種限制是以規定特定產品、產品數量或金額形式,還是以企業在當地生產的產品數量或金額比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