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健康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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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共健康危機[1]
公共健康危機是指因傳染病引起危及公共健康的國家緊急狀態和其他極端緊急情勢。
我國應對公共健康危機的策略[2]
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除了借鑒上述世界範圍較常用的策略外,還需針對我國國情,提出具體化方案。
(一)進一步完善強制許可制度
1.完善強制許可制度的法律規定
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1)放寬對強制許可主體的限制。《專利法》對“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 以及“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 條件下的強制許可申請人進行了限制,即頒發強制許可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首先,個人具備實施條件的可能性小而又小。其次,如果我國沒有符合條件的單位,就無法實施強制許可,保護公共利益。且在實踐中,實施條件又難以具體化。(2)對實施強制許可的條件規定兜底條款。我國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條件是列舉式的,限制過大,可以設置兜底條款, “以及根據其他國際條約及法律法規可以授予強制許可的情形”。(3)進一步明確相關法律用語。例如如何界定“為了公共利益” ,可以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明確。還有何謂“未實施”、“未充分實施”。(4)明確規定使用費。如德國規定專利強制許可的補償費一般為利用強制許可生產有關專利產品所獲凈利潤的2%~20%;加拿大通常規定,補償費為利用專利技術所獲凈利潤的4%。我國也應對使用費的問題做出規定。
2.開創強制許可實施新局面
強制許可對降低藥價和保障藥品的可及性具有重要作用。但在發展中國家,其實施往往遇到瓶頸,最大障礙是缺乏立法和行政程式,使其在實踐中的操作性極低。迄今為止,我國還未出現強制許可的情況。為此要著力在法律適用上打開局面,使強制許可不僅僅是一紙空文,而具有法律約束性和威懾性,真正發揮它的作用。該制度的價值在於整合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使兩者達成平衡。
(二)提高我國醫葯企業的研發能力
1.我國醫葯行業發展現狀
近二十多年來,我國醫葯工業快速發展,整個製藥行業生產年均增長17.7%,高於同期全國工業年均增長速度,也高於世界發達國家主要製藥國近30年來的平均發展速度,成為當今世界上發展最快的醫葯國之一。但我國醫葯產業仍面臨著很多問題:創新能力低,研發投入少,規範化、標準化程度低,制約新藥未進入國際醫葯主流市場;尚未形成以專利保護為核心的生物醫葯產業運作體系;技術附加值較高的新製劑、新劑型處於落後狀態;部分企業缺乏配套條件和科研力量,無力進行新藥研發,而是大量重覆仿製藥,造成仿製藥利潤低,廠商無序競爭。由此可見,我國雖然已經成為醫葯大國,但遠非醫葯強國。
2.全面提高研發能力
提高企業的研發能力要提高仿製能力,尤其是仿製高質量的基本藥物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要現實從仿製到自主創新的轉變。有條件的醫葯企業要率先集中資金、技術、人才優勢,迎難而上,針對重點藥物進行攻關,突破現有專利壁壘,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藥品,併進一步帶動中小型企業研發,提高我國整體醫葯行業的競爭力。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應發揮積極指導作用,在政策上給予支持。
(三)加強國際合作與交流
隨著各國間聯繫的日益緊密,公共健康問題已經不是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的問題,而是關係著全人類安全健康的全球性問題。我國政府應加強國際合作,積極簽署和實施醫葯研發全球協議,使稀缺的研發資源集中到最有效的領域,重點研究關係人類生命安全的藥品。同時以企業為支柱,建立互惠互助協議,降低藥物和相關技術流通壁壘。還應密切關註國際專利新動向,把握時機和國際法律規定,在國際競爭中爭取主動地位。此外,還需制定科學的專利授權標準。新修改的《專利法》將專利授權標準由“相對新穎性”提高到“絕對新穎性”,順應了發展潮流,防止了專利權濫用進而威脅藥品可及性。但保障創新和公共健康的雙重價值的實現,還任重道遠,需要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提高人們的專利意識。正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第20條提到的“正確處理專利保護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在依法保護專利權的同時,完善強制許可制度,發揮例外製度作用,研究制定合理的相關政策,保證在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公眾能夠及時、充分獲得必需的藥品和服務”。
- ↑ 第29講:《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及其修改的有關法律問題.人民網
- ↑ 許子曉.藥品專利權與公共健康權的衝突和協調[J].知識產權,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