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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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藥物(Essential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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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本藥物[1]
基本藥物是指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藥品。
我國基本藥物的可獲得性[2]
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2003年開展的一項調查中發現,在被調查的150多種基本藥物中。有近50種在北京市場無從尋覓。而這50種基本藥物中,在全國又有近1/3已無任何廠家願意生產。2005年的WHO(基本藥物目錄》第14版認為,基本藥物是“根據公共衛生相關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相對成本效果等證據遴選出的,滿足人群重點衛生服務需要的藥物”。
由於我國基本藥物政策尚未全面落實。影響了藥物獲得的可能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①藥品生產企業不生產基本藥物;②藥品流通企業不經營基本藥物;③醫院無基本藥物存貨或不購買基本藥物;④醫師不開處方基本藥物(或缺乏處方基本藥物的知識和技能。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基本藥物制度仍主要停留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制定和調整層面,事實上,在沒有完整的基本藥物制度支撐的背景下,孤立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不會有權威性和強制力。
基本藥物政策的主要內容[3]
國家基本藥物政策是國家藥物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其目的是加強國家對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的科學管理和巨集觀指導,合理配置藥品資源,保證滿足人民群眾用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三個要素:
1.有藥可治
所謂有藥可治就是確保所有疾病都能及時得到安全、有效的藥品治療。通過基本藥物制度的推行,一方面保證一些臨床必需、價格合理的普通藥品的生產、供應,更好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防病治病的需要;另一方面,盡最大努力對一些罕見病也要有相對安全、有效的藥物以供治療。
2.可獲得性
所謂可獲得性即對各種疾病(無論是普通病,還是罕見病),都能夠方便地通過各種渠道,如醫院、藥店等獲得相對應的治療藥物。基本藥物政策的推行,為更合理、經濟有效的藥物選擇起到了推動作用 國家可通過改進藥品的選擇、籌資.規範藥品的採購,分銷、和使用, 而提高藥物的可獲得性,這是國家基本藥物政策推行的工程性建設。
3.可支付性
所謂可支付性即保證藥品價格的合理性,控制在廣大人民群眾可以承受的範圍之內。要保障人民群眾基本藥物的使用,首先便是要考慮人民群眾對基本藥物的可支付能力,這是他們能受益於基本藥物政策的前提條件。
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的治療差異[4]
產品之間的消費替代性決定了其在市場中所處的位置,這是對其進行定位的基礎。產品間的差異結合消費者的不同偏好便產生了消費替代性。產品差異包括不同類別產品間的橫向差異和同類不同質產品間的縱向差異,但由於產品的類別難以清晰界定、消費者的質量偏好也並非一致,因此這兩個產品差異維度在現實中常常是同時且不同程度地作用於消費替代性。
藥品的消費替代性應體現在各類藥品對同一疾病的治療替代性上, 其中應涉及到這些藥品在療法、療效、不良反應等方面的差異。作為藥品, 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都必須符合安全性、有效性和穩定性。由於製藥企業會對藥品質量進行控制而政府部門會對其進行監管,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先於藥品上市而對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穩定性進行把關,令市場上的藥品各項指標均達到特定標準, 因此基本藥物與非基本藥物間的差異將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維度上。其一,對不同治療需求的匹配性,如基本藥物應具有常見疾病或常規療法的廣泛覆蓋性, 而非基本藥物應具有非常見疾病或非常規療法的具體針對性,此為純粹的橫向差異。其二,質量的優劣性, 如各項指標均達到規定標準後, 進一步接近最優水平的程度, 此為純粹的縱向差異。
為了使藥物資源合理配置,政府部門有必要按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的治療替代性進行細分, 然後基於目標人群和目標市場明確二者的市場定位,合理確立干預二者定價和供需關係的政策目標。這有利於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發揮各自作用,提高患者的福利和製藥產業的效率。
- ↑ 《國家基本藥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藥物處方集》日前印發.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司,2009年12月30日
- ↑ 查勇,趙燕,覃正碧.我國基本藥物的地位與合理用藥[J].藥事管理,2009(5)
- ↑ 張承緒.國家基本藥物的作用與發展方向[J].中國醫葯情報,2001(6)
- ↑ 阮驥,常峰.基本藥物和非基本藥物的差異與市場定位[J].中國醫葯技術經濟與管理,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