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同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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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產品(Like Produ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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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產品是指二者在用途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相似產品是指二者用途相同但具體功能有所不同。
相同或相似產品,對消費者來講是可以選擇和替代的,對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講是具有競爭關係的。如果二者屬於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產品,即使二者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相同或近似,法律也無禁止的必要,因為專利權人與被告無競爭關係。相同產品易於判斷,相似產品的判斷以二者的主要用途相同或相近為準,可以參考產品的名稱、專利授權時指定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類別(即按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佈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指定的同一小類),並考慮產品銷售和使用的實際情況。
美國反傾銷法定義相同產品為與被調查的產品相同,或如不存在完全相同則為在特征和用途上最相近的產品。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確定相同產品時是基於個案事實情況實施“相同”和“在特征和用途上最相近”的檢驗標準的。在分析相同產品問題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通常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實物外觀特征、最終用途、產品間可互換性、銷售渠道、共同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員工、消費者或生產者的感受,適當情形下還要考慮價格。以及其它認為與個案相關的因素,並且傾向於將存在細微差別的產品當作相同產品。
歐盟反傾銷法定義相同產品為與所涉及的產品各方面都相同,如缺少這種產品:則指與所涉及產品特性很相近的另一種產品。以往歐盟要求歐盟產品與傾銷產品有很密切的實物外觀聯繫,不應僅指相似或替代品,近幾年歐盟開始強調相同產品功能作用的相似性,並且還通常考慮產品外觀特征、性質、用途、技術特點相互競爭性和產品可交換性。
根據我國的《反傾銷條例》,相同產品是指與進口傾銷產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國內產品,但並未加以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外經貿部在反傾銷案件中應借鑒美國、歐盟的做法,明確規定一些應考慮因素,儘量放寬相同產品的定義,以利於確定傾俏成立,更好地維護國內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