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統管流動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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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銀行統管流動資金[1]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是指1983年7月1日起國務院明確授權銀行作為國家管理企業流動資金的唯一職能部門,財政部門不再向企業增撥流動資金,並把原來撥給企業的流動資金留給企業使用,劃歸銀行管理的制度。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的基本內容[2]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後,財政部門不再向企業增撥琉動資金,並把原來撥給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移交給銀行管理。今後企業需要的流動資金,除新建、擴建企業需要安排一定的流動資金和企業一部分外,其餘的資金需要,銀行將以貸款的方式統一供應。沒有貸款的企業,流動資金也由銀行管理。銀行不但管理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還要管理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但要管理貸款企業的流動資金,還要管理非貸款企業的流動資金。銀行統管流動資金後,對企業的全部流動資金既監督使用去向,又監督它的來源與補充。對於不捧國家規定使用流動資金的,銀行要採取必要的經濟製裁措施。動資金既監督使用去向,又監督它的來源與補充。對於不捧國家規定使用流動資金的,銀行要採取必要的經濟製裁措施。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堅持的原則[3]
1.企業的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企業是獨立經營的核算單位,應當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原來由財政撥給工業,交通、商業等國營企業的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作為自有流動資金,由銀行進行管理。
2.改進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或計劃的核定方法。過去對工業企業流動資金定額,是按儲備,生產,成品三個過程和主要物資的合理周轉需要核定的,辦法複雜,占用時間多。今後一般可改按平均先進的銷售收入資金率(或銷售成本資金率)核定工業企業的流動資金定額,每年按銷售計劃調整一次,隨著生產和銷售的增長,流動資金定額可相應增加。
3.考核企業的流動資金使用情況,對超定額(或超計劃)貸款,銀行實行加息或浮動利率的辦法。加息的辦法是:企業的流動資金占用額,在資金定額(或計劃)以內的貸款,實行統一利率,取消定額內低息貸款,超過定額(或計劃)的貸款要加收利息。浮動利率的辦法是:在上下浮動不超過20嚦的幅度內,對超額完成國家規定的加速資金周轉指標的,降低貸款利率,少支的利息全部留給企業,完不成的,提高貸款利率,多支的利息從企業留利中開支,以促進企業加速資金周轉。
4.根據國家的經濟政策,對不同的行業、企業和產品實行差別利率。如對糧食、中藥材、民族貿易和民族用品生產企業,民族手工藝晶,小商品生產和知青集體企業,繼續實行優惠利率,對採購農副產品貸款和商業一、二級批發企業經營的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貸款,以及民政福利工廠和老蘇區縣辦工業貸款,適當降低利率,對於國家經濟政策限制發展的企業,以及同先進的大企業爭原料、爭能源的小企業和落後企業,要適當提高貸款利率。
5.建立企業補充自有流動資金的制度。實行利改稅以後,企業財力逐年增加,企業應當用自己積累的資金補充一部分自有資金,用於發展生產,擴大流通的需要。地方和部門用自籌資金新建工廠,在安排基建投資的同時,就要安排自有流動資金。企業積累一些自有流動資金,可以增強承擔風險和處理意外損失的經濟能力,對保證生產經營大有好處。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還必須堅持企業的流動資金與固定資金、專用基金必須分工管理,分別使用的原則。具體應當遵循“四個結合”,做到“五個不貸”和“十個不准”。
實行四個結合:
(1)供應資金和管理資金相結合,
(3)銀行統一管理和各部門綜合治理相結合,
(4)信貸服務與信貸監督相結合。
貫徹執行五不貸的原則:
(2)生產或收購沒有銷路的,耗能多,質量差,成本高產晶的不貸,
(3)生產或收購超過限產計劃的長線產品的不貸,
(4)已列入淘汰項目的產品國家限期改進,企業不執行的不貸,
(5)國家已確定關、停,並,轉的企業不貸。
加強流動資金管理要遵守以下十項紀律:
(1)不准挪用流動資金搞基本建設和其他財政性開支,
(2)不准任意抽調、攤派,轉移流動資金,
(3)不准用流動資金購買國庫券,
(4)不准用流動資金向外單位投資和參加集資,
(5)不准用流動資金上繳未實現的利稅,
(6)不准用流動資金彌補企業虧損,
(7)不准把應進成本的開支掛帳擠占流動資金,
(8)不准擅自沖銷流動資金,
(9)不准企業之間互相借貸,
(10)不准利用商業信用推銷粗製濫造,質次價高的產品以及違反結算紀律,任意拖欠貨款。
對於違反上述紀律的,銀行視其情節輕重,將實行信貸製裁,以維護統管流動資金的原則。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的意義和作用[4]
1適應財政信貸資金渠道變化的新情況,有利於加強資金的管理
實際情況表明,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流動資金的供應基本上早巳由銀行承擔,財政早巳無力向企業供應流動資金。據1979年至1982年4月間的統計,工商企業增加的流動資金中,82%是由銀行貸款供應的,屬於財政供應的只占18%。在這種變化了的情況下,如果繼續沿用過去的財政統收統支的管理辦法,顯然不利於對企業全部流動資金的管理,將有82叱的流動資金處於無人管理的狀態中。因為我國的企業自身的自我約束機制一時還難以建立起來,企業的短期行為將會在一個較長時期記憶體在,數額龐大的流動資金無入管理,將會造成資金運動的混亂,加劇資金的進一步短缺.造成國民經濟的不穩定。流動資金改由銀行統—管理,可以把資金的供應與資金的管理很好地結合起來,這對於加快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顯然是有利的。
2.有利於強化銀行供應資金的責任,從而挖掘資金潛力,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經驗表明,銀行供應流動資金而不管理流動資金,往往會使企業流動資金占用過多、周轉慢、效益差,這在改革之前由銀行供應工商企業非定額流動資金時已明顯地暴露出來:改由銀行耐流動資金進行統管,可以使銀行從關心自己信貸資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出發,關心企業在生產,供應、銷售各個環節中對流動資金的使用情況,從而督查企業加快資金的周轉,挖掘資金的潛:力,提高資金的效益,以便騰出更多的資金,支持國家重點建設和技術進步。
3.銀行統管流動資金有利於促進企業節約使用資金
由銀行統管後,企業生產:所需流動資金、再由財政無償撥付,除自己從稅後留利中補充一部分之外,大部分需要從銀行以貸款方式取得。這樣,資金的無償使用變為合償使甲,在無形中企業有了一種壓力,使得企業不得不健全資金管理責任制,精打細算,節約使用資金。
4.銀行對流動資金實行統管,符合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有利於改變企業經營機制,使國有企業成為獨立自主、自主經營.具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由銀行貸款取得是切斷國家包攬企業一切門常事務的—個重要步驟。後來,固定資金也由撥改為貸,再加之分配領域中國家與.企業關係改革措施的配套,使企業由國家的附屬物逐步變成真正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與全額信貸的區別[2]
銀行統管流動資金,不是全額信貸,不是銀行把企業的流動資金需要全包下來。所謂全額信貸,是把財政,銀行兩家供應資金改由銀行一家供應,把企業中的國撥流動資金和自有流動資金全轉做信貸基金,以信用方式再貸給企業。這樣,企業的全部流動資金由銀行包下來,其實質是一種供給制方法。銀行統管流動資金,這是一種新的資金管理制度,其特點,一是把國撥流動資金仍然留給企業使用,由銀行管理,必要時稍加調劑,二是建立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制度,剋服吃大鍋飯的依賴思想,使企業增強承擔風險和處理意外損失的能力,三是,新建、擴建投產需要的流動資金,原則上哪一級安排的投資,由那一級解決。四是,核定企業流動資金計劃占用額,取消定額資金和超定額資金的規定,五是,企業要在銀行批准的信貸計劃內借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