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流動資金是指國家根據企業所擔負的任務以及經營業務的需要,通過財政核撥給企業自行安排,長期使用的資金。但其所有權仍屆國家,企業必須對其完整性負完全責任,合理使用,不得白行轉讓。
1。企業可以經常占用,但每年應根據企業的生產任務、消耗水平和供銷條件等的變化在數量上加以調整(增撥或上繳)。
2.在遵守國家的計劃和制度的條件下,企業可以自行支配,靈活調度使用。
3.企業使用這部分資金,不支付利息。
- ↑ 全國中等物資學校試用教材 物資企業管理.物資出版社,1984年07月
- ↑ 邢宗江,劉鳳欽,顧志晟.工業企業財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6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