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放分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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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放分控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貸款審批與貸款發放作為兩個獨立的業務環節,分別進行管理和控制,以達到降低信貸業務操作風險的目的。貸放分控中的“貸”,是指信貸業務流程中貸款調查、貸款審查和貸款審批等環節,尤其是指貸款審批環節,以區別貸款發放與支付環節。“放”是指放款,特指貸款審批通過後,由銀行通過審核,將符合放款條件的貸款發放或支付出去的業務環節。
一、設立獨立的放款執行部門
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貸款人應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其中所指的責任部門即是放款執行部門,它首先應獨立於前臺營銷部門,以避免利益衝突。其次還應獨立於中台授信審批部門。這是因為放款執行 部門除需承擔貸款前提條件核准職能外,還承擔業務合規性審查、合同審查,以及逐筆支付審核等多項工作,而中台授信審批部門承擔的業務審查工作繁重,難以完成好放款審核工作,也難以對經自 己審查同意的貸款提出合規性質疑。
設立獨立的放款執行部門或崗位,可實現對放款環節的專業化和有效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授信業務操作集中、專業化管理的基礎上,不斷完善業務流程、績效管理和各項信貸制度,逐步建立起職責明晰、分工明確、相互制衡、精簡高效的獨立的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二、明確放款執行部門的職責
放款執行部門的核心職責是貸款發放和支付的審核,集中統一辦理授信業務發放,專門負責對已獲批准的授信業務在實際發放過程中操作風險的監控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能包括:
1、審核銀行內部授信流程的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包括:銀行內部授信業務流程是否合規,批准手續是否合法、齊備;銀行授信業務審批文書是否在有效期內;銀行授信文件及其內容是否完善;銀行授信檔案中各類文件要素是否一致;是否經有權簽批人簽署意見;等等。
2、核准放款前提條件。主要審核貸款審批書中提出的前提條件是否逐項得到落實。目前,有些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中存在“有條件審批,無條件放款”的錯誤傾向,即在貸款審批環節設置較多的限制性條款,導致風險防範的關口後移,但在放款執行環節則對放款前提條件放鬆審核標準,導致風險防範的各道防線失去作用。
放款執行部門要進行把關,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審核意見負責。主要審核內容包括:
(一)審核合規性要求的落實情況。合規性要求主要包括:是否已提供項目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文件,項目用地批覆,項目環評批覆等。
(二)審核限制性條款的落實情況。對貸款客戶的限制性條款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辦理具體貸款業務品種、額度、期限及保證金比例的要求;
(2)貸款擔保方面的要求;
(3)對資產負債率等核心償債能力、流動性、盈利性等財務指標的要求;
(4)貸款支付金額、支付對象的要求;
(5)對外擔保的限制;
(6)資本出售的限制;
(7)資本性支出的限制;
(9)兼併收購的限制;
(10)交義違約的限制;
(11)償債優先權的要求;
(12)配合貸後管理的要求;
(13)確定借款人的交易對於名單、交易商品,必要時限定交易商品價格波動區間和應收賬款賬齡;
(14)鎖定借款人貸款對應的特定還款來源,提出明確還款來源、監督客戶物流與現金流的具體措施,並落實貸款的貸後管理責任人;
(15)其他限制性條件。
對於信貸審批書中提出上述限制性條款的,放款執行部門要審核確認全部落實。
(三)核實擔保的落實情況。擔保落實情況主要包括:擔保人的擔保行為是否合規,擔保資料是否完整、合規、有效;是否已按要求進行核保,核保書內容是否完整、準確;抵(質)押率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已按規定辦理抵(質)押登記;抵(質)押登記內容與審批意見、抵(質)押合同、抵(質)押物清單、抵(質)押物權屬資料是否一致;是否已辦理抵(質)押物保險,保險金額是否覆蓋信貸業務金額;等等。
(四)審核審批日至放款核准日期間借款人重大風險變化情況。對於審批日至放款核准日間隔超過一定期限的,放款執行部門審核在此期間借款人是否發生重大風險變化情況:借款人是否存在貸款嚴重違規行為;是否涉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或因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部門查處;高管是否存在非正常死亡、失蹤或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案件被查處情況;國家最新制度變化是否對客戶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等等。
(五)審核資本金同比例到位的落實情況。放款執行部門審核並確認項目資本金的落實情況確認項目資本金到位的方式很多,具體包括:查驗註冊資本證明、核對存放資本金賬戶的資金進出情況,對於已經用於項目的資本金,還可以核對發票或者交易合同與付款憑證等。貸款人可根據項目特點、是否約定了專門的貸款發放賬戶等因素靈活運用。在同比例資本金到位前,貸款人不得將信貸資金劃入借款人賬戶。此外,對已到位資本金,要防範項目資本金到賬後又轉出,未用於項目建設,而是再以資本金的名義存人資本金賬戶,充作新到位資本金的假出資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資本金與貸款同比例到位只是最低要求,對於建設期風險較大的項目,貸款人可進一步提高資本金比例要求。另外,對於國家要求項目資本金在貸款發放前全部到位的項目,如房地產開發項目,還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貸款人應加強項目建成後的資本金管理,防止借款人以貸款置換等各種方式抽逃資本金。
(六)審核申請提款金額是否與項目進度相匹配。固定資產貸款應根據項目的實際進度和資金需求發放。在放款前審核:項目是否具有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及批覆文件;建築工程開工前,是否已取得施工許可證或新開工報告。項目建設過程中,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監理機構簽證意見、設計變更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施工單位已完工程實物量及已完工程結算單、材料供應合同、設備採購合同、竣工決算文件、付款通知書等文件,作為項目建設進度和貸款支用的依據。在項目進度審核中,應關註以下特殊情況:
(1)對於投資額大、技術複雜、按照項目進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貸款人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監理、評估、質檢等第三方機構參與簽署的確認項目進度和質量的書面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機構共同簽署的單據等。
(2)對於因物價、運輸等原因需提前採購部分建設用料的,要著重審核其提前採購的合理性,並關註其對外付款時間,確保在借款人需要對外支付時發放貸款。
(3)對於房地產開發貸款,要在貸款合同中明確銀行參與項目的監督;借款人提款原則上遵循“逐筆審核,形成資產才可提款支付”的原則,即提款主要用於支付開發商已投入並已形成資產的應付費用。提款支付時,借款人提供監理部門出具的最近報告,載明工程已完工程量和總投入資金情況;本期工程量完成情況及投入資金情況;借款人提供本期已投入資金的支付憑證或向施工單位出具的,由施工單位及監理部門認可的應付款證明。
(4)審核提款申請是否與貸款約定用途一致。放款執行部門需要核對借款人提交貸款用途證明材料是否與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一致。對於採用貸款人受托支付的,還要審查提款申請、借據中所列金額、支付對象是否與貸款用途證明材料一致。此外,審核借款人交易對手或收款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付款金額、用途等基本要素是否與交易合同、發票憑證、監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資料一致,是否與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與支付要求相一致。
3、其他職責。除上述職責外,放款執行部門還可以參與貸後管理工作:參與授信業務的監測、檢查與管理工作;做好貸款存續期內各項貸款限制性條件的履約情況;配合做好貸款到期及提前收回的本息管理工作;對授信額度的使用進行監控,統一監控集團客戶關聯公司的授信額度使用情況;按照授信部門的審批要求,實時辦理授信額度的調用等。
三、建立並完善對放款執行部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有些銀行業金融機構雖然設立了獨立的放款執行部門,但對該部門作為信貸資金脫離貸款人前最後一道防線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對放款執行部門的職責重視不夠。有些放款執行人員也認為貸款已經經過審批,沒有必要再嚴格把關。這些思想認識不利於構建完善的全流程信貸業務風險控制體系,不利於銀行業經營機構精細化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到貸款發放與支付環節對於信貸業務風險控制的重要意義,維護放款執行部門的獨立性,建 立並完善放款執行部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通過建立正向激勵考核機制和問責機制,督促放款執行部門有效認真履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