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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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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知識產權轉讓合同[1]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將知識產權的相關權利轉讓給他人而訂立的合同。具體包括專利轉讓商標轉讓以及著作權轉讓。在知識產權轉讓合同中,轉讓知識產權的一方稱為轉讓方,根據合同取得知識產權的一方稱為受讓方。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分類[2]

  1.從知識產權的種類角度看,知識產權可以劃分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權等,因此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商業秘密權轉讓合同等形式。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轉讓,因此也就無所謂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轉讓合同。

  專利權轉讓合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而狹義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所享有或者持有的專利權轉移給受讓人,而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對發明創造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人,將該項權利轉移給受讓人,而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受專利法和合同法總則以及技術合同的規定調整。

  商標權轉讓合同,是指商標權人將自己所享有的商標權轉移給受讓人,而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商標權轉讓合同,受商標法和合同法總則的調整。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將自己所享有著作權轉移給受讓人,而受讓人支付約定價款的合同。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受著作權法和合同法總則的調整。商業秘密權轉讓合同,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將其享有的商業秘密權轉移給受讓人,而受讓人支付約定的價款的合同。商業秘密權轉讓合同,受商業秘密保護法和合同法總則的調整。由於我國沒有頒佈商業秘密保護法,有關商業秘密的轉讓遵從《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從知識產權的體系角度看,知識產權可以分為完全知識產權和定限知識產權。因此,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可以分為完全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和定限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定限知識產權中的擔保知識產權具有從屬性,不能單獨轉讓,因此不存在單獨的擔保知識產權轉讓合同,所謂的定限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往往是指用益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特征[2]

  (一)知識產權轉讓合同主體

  知識產權人為出讓人,包括享有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一切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中的受讓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當事人雙方就知識產權轉讓意思表示一致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目標是實現知識產權的轉移:知識產權人轉讓知識產權,受讓人接受該知識產權。有人主張根據知識產權的具體權能,將知識產權轉讓劃分為全部權利的轉讓和部分權利的轉讓。筆者認為,知識產權轉讓僅指全部權利轉讓,部分權利轉讓名為“轉讓”,實為“許可”。因此,本書中的知識產權轉讓僅指財產權的全部轉移。也有人主張知識產權的轉讓可以分為合同轉讓和其他轉讓。其他轉讓形式主要有因繼承、繼受等方式下的知識產權轉讓。筆者認為,因繼承、繼受等方式發生的知識產權變動,屬於知識產權轉移,而非轉讓。

  (三)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為有償合同

  知識產權人轉讓知識產權給受讓人,理論上講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但一般情況下,均是有償轉讓。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轉讓,獲得轉讓利益,實現知識產權的價值,這是知識產權轉讓的目的。

  (四)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為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可以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是合同是指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無需採取特定形式就可以成立的合同。知識產權轉讓合同應為要式合同,因為知識產權轉讓關係重大,而不要式合同不易舉證,日後形成糾紛將難以舉證。國外許多立法考慮到知識產權客體的特殊性,都將知識產權的轉讓合同採要式行為主義,要求必須簽訂書面知識產權轉讓合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均有轉讓相關權利採書面形式的規定。此外,許多國家立法還進一步規定了著作權轉讓合同的登記制度,並採取了登記對抗主義的立法模式,如日本。筆者認為這一制度較為合理,一方面由於著作權可以在不同地方、不同時間被多次、重覆轉讓;另一方面受讓方享有的著作權並不像受讓財產所有權可以基於對所有物的占有來表明自己的權利,如果不以某種方式將這種轉讓行為公示,受讓方在受讓著作權之後其權利將易受侵犯,且使著作權轉讓的法律關係處於不穩定的境地。我國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著作權轉讓登記制度,僅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規定著作權轉讓合同“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主要內容[1]

  (一)專利轉讓合同

  專利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項目名稱;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情況;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違約責任及雙方簽字等。

  (二)商標轉讓合同

  商標轉讓合同是指註冊商標的所有人依法定程式,將其註冊商標轉移給他人,並由受讓人享有該註冊商標的專用權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轉讓人和受讓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被轉讓註冊商標的基本情況,包括商標註冊號、商標圖樣、名稱、註冊日期、下一次應續展的日期、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服務;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合同生效方式和生效時間;違約責任及雙方簽字等。

  (三)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轉移給他人所有而訂立的合同,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內容:轉讓人、受讓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址;轉讓的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轉讓的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方式、日期;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及雙方簽字等。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有效[2]

  登記是知識產權轉讓的有效要件,但是卻非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有效要件。這一點,曾在我國立法上出現了偏差。我國1995年《擔保法》第79條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個偏差被我國《物權法》所糾正。《物權法》第227條規定:“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的相關文件專門明確了登記和轉讓合同之間的關係,規定“任何雙方簽訂的合同不應以此合同在任何登記部門的登記作為生效條件”。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法律規則[3]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

  合同轉讓形式是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轉讓的主要形式,除了應當遵守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則之外,還應當遵守《合同法》規定的一般規則。

  專利權轉讓合同簽訂前,應當製作可行性分析報告。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的所有內容,進行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提出具體的而且是可行的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市場需求市場分析、產品及銷售預測生產規劃生產規模組織管理費用;實施進度;財務經濟的分析評價等。

  按照合同法規定,訂立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時,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技術進出口合同和專利、專利申請合同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專利法明確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專利權轉讓合同應當按照規定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中數據電文包括了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

  專利轉讓合同的條款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一般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①轉讓專利的名稱;

  ②被轉讓專利的內容、範圍、要求以及所處的法律狀態;

  ③轉讓專利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及方式;

  ④技術文件以及技術情報的交付與保密;

  ⑤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⑥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的處理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

  ⑦過渡期條款;

  ⑧違約金或者賠償的計算方式;

  ⑨爭議的解決辦法;

  ⑩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當事人之間進行專利權轉讓而訂立的書面合同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登記或公告的事項是專利權的轉讓這一民事法律行為,而不是專利權轉讓合同本身。

  (二)商標權轉讓合同

  與專利權轉讓一樣,商標權轉讓除了遵守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之外,也要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在商標權轉讓合同實務中,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商標名稱、商標圖樣、商標註冊號;

  2.商標的法律狀態及下次應續展的時間;

  3.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

  4.註冊商標轉讓方保證是商標的註冊所有人;

  5.註冊商標轉讓後,受讓方的許可權;

  6.註冊商標轉讓的性質,如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或者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7.註冊商標轉讓的時間,如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註冊商標正式轉歸受讓方,而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可以約定註冊商標轉讓的期限;

  8.註冊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後的變更手續;

  9.商品質量的保證,如商標權轉讓合同文本一般都約定“註冊商標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等;

  10.保密條款;

  11.瑕疵擔保條款,如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並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

  12.註冊商標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3.違約責任條款;

  14.糾紛解決方式條款;

  1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在註冊商標轉讓時,跟專利權轉讓合同一樣,需要對註冊商標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對受讓方的資信狀況也要瞭解。而作為註冊商標轉讓合同的受讓方也應該評估商標價值,並考察轉讓方的資信狀況。

  (三)著作權轉讓合同

  著作權轉讓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轉讓人、受讓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住址;

  ②轉讓的作品的名稱;

  ③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範圍;

  ④轉讓的價金;

  ⑤交付轉讓價金的方式、日期;

  ⑥違約責任;

  ⑦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合同簽訂後,受讓人只能行使合同明確約定的權利,未作許可或未明確許可的權利,受讓人不得使用。

  對於著作權轉讓合同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對轉讓雙方因權利轉讓未採取書面形式產生糾紛案件的處理,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審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該合同成立。該法還規定,採用合同書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的規定審查,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或合同未生效產生的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要件,認定著作權轉讓合同成立,雙方應依合同履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談判[3]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簽訂,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需要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在知識產權轉讓實踐中,並不是每個合同都是通過單一的“要約一承諾”即可完成。往往需要反覆的要約、再要約的過程才有可能最終承諾,使合同成立。這個過程在商務領域即是談判。因此,知識產權轉讓談判是知識產權轉讓活動中的一個常見程式。

  合同談判與合同簽訂關係密切。合同談判是合同簽訂的前提和基礎,合同簽訂是合同談判的結果。合同談判是準備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為相互瞭解、確定合同權利與義務而進行的商議活動。談判一般包括法律意義上的要約邀請一要約一反要約一再要約一再反要約一承諾的過程。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種提議。有的當事人讓他人先向自己發出提議,《合同法》稱這種方法為要約邀請。反要約又叫新要約,也就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做了修改,並將其意思表示回覆給要約人,它是一項新的提議。承諾,又叫做收盤或接受提議,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直到一方承諾並生效,合同才算正式訂立。談判過程是雙方努力尋求對方都能接受的妥協點的過程。合同談判應遵循平等互利、友好協商、誠實信用、遵守法律的原則。在知識產權轉讓談判過程中,應事先分析論證,確定談判的目標、任務和要求,真正論證清楚自己需要什麼樣的知識產權或者需要出讓什麼知識產權;瞭解對方,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與履約能力;瞭解對方談判人員的地位、個性、角色、興趣愛好,準確分析對比各自的優勢劣勢;收集、整理並熟悉與談判有關的資料,調查清楚所出讓或者受讓的知識產權的市場前景及現實行情;設計和確定最優方案、次優方案和備選方案;進行內部分工,派定談判角色,以便有分工、有合作、有主次、有重點;設計好談判的程式、交涉步驟,以便運用自如、得心應手,取得談判成功,順利簽訂知識產權轉讓合同。

訂立知識產權轉讓合同的註意事項[1]

  (一)充分瞭解知識產權的狀況

  在訂立合同前,雙方當事人均應充分瞭解被轉讓知識產權的狀況,如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相關技術領域的發展情況、知識產權的許可狀況以及知識產權實施應用的狀況等。轉讓方通過瞭解,可以較為全面地對所轉讓的知識產權加以評估,正確估算其轉讓價值;受讓方通過瞭解,可以更好地實現合同目的,降低受讓之後進行實施、運營等的風險

  (二)約定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方式

  知識產權在轉讓後,如果第三人進行無效宣告、訴訟等,受讓人往往面臨著權利喪失或者侵權的風險。因此,在轉讓合同中應約定,如果出現類似糾紛,轉讓人應當協助受讓人抗辯,必要時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可以約定,一旦判定受讓人侵權,轉讓人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應承擔對受讓人的違約責任。

  (三)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

  知識產權轉讓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專利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註冊商標的轉讓應當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著作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四)特別註意事項

  在商標轉讓合同中,轉讓人如果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品上註冊了幾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轉讓時應一併轉讓,不能單獨轉讓其中某一個,同時,轉讓人應將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全部轉讓,不允許將註冊商標指定保護的商品進行部分轉讓。如果轉讓人轉讓用於人用藥品、報刊雜誌的註冊商標,受讓人應出具有關部門批准經營的有效證明文件。

知識產權轉讓合同參考範本[1]

範本一:專利權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科技合字()第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轉讓方:(公章) (甲方簽字)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公章)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中介方:(公章)

  [註:各單位在設計實用文本時,在上述加蓋公章的地方可留出足夠的空間,還可增添地址等必要內容]

  合同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合同履行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研製單位:(個人)__________

  研製完成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主要研製人員:______________

  專利申請號:___________專利批准號:__________

  專利申請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專利批准時間:___年___月___日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專利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專利權轉讓方、受讓方的義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履行合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驗收的標準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成交金額與付款時間、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次總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次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其他方式:______%,時間:____________。

  第八條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____________

  第九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名詞和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其他有關事項:________________

範本二:商標權轉讓合同

  商標權轉讓方:(甲方) 商標權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商標權的轉讓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的商標名稱:____________。

  第二條商標圖樣(貼商標圖樣,井由轉讓方蓋騎縫章)

  第三條商標註冊號:________。

  第四條該商標下次應續展的時間:__________。

  第五條該商標取得註冊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及商品或服務的具體名稱:_____________

  第六條商標權轉讓方保證是上述商標的註冊所有人。

  在本合同簽訂之前,該商標曾與xxx簽訂過非獨占(或獨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本商標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原與xxx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轉由受讓方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所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由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所有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通告xxx方。

  第七條商標權轉讓的性質(可在下列項目中做出選擇):

  1.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2.非永久性的商標權轉讓()。

  第八條商標權轉讓的時間: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辦妥商標轉讓變更註冊手續後,該商標權正式轉歸受讓方。

  屬非永久性商標權轉讓的,商標權轉讓的期限為____年,自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九條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後的變更手續: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標權轉讓合同生效後,辦理變更註冊人的手續,變更註冊人所需費用由____方承擔。

  第十條商品質量的保證:

  商標權轉讓方要求受讓方保證該商標所標示的產品質量不低於轉讓方原有水平,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商品的樣品,提供製造該類商品的技術指導或技術訣竅(可另外簽訂技術轉讓合同);還可提供商品說明書、商品包裝法、商品維修法,在必要時還應提供經常購買該商品的客戶名單。

  屬非永久性轉讓的,轉讓方可以監督受讓方的生產,並有權檢查受讓方生產情況和產品質量。

  第十一條雙方均承擔保守對方生產經營情況秘密的義務;受讓方在合同期內及合同期後,不得泄露轉讓方為轉讓該商標而一同提供的技術秘密與商業秘密。

  第十二條轉讓方應保證被轉讓的商標為有效商標,並保證沒有第三方擁有該商標所有權,同時應將與該商標近似或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有效商標一併轉讓。

  第十三條商標權轉讓的轉讓費與付款方式:

  1.轉讓費按轉讓達到許可權計算共_______萬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時間

  第十四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在本合同生效後,違反合同約定,仍在生產的商品上繼續使用本商標,除應停止使用本商標外,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未交付商標轉讓費用,轉讓方有權拒絕交付商標的所有權,並可以通知受讓方解除合同。

  3.其他:________。

  第十五條其他條款或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本合同白簽訂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轉讓註冊商標申請未經商標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責任由雙方自負。

  轉讓方(甲方):(公章) 受讓方(乙方):(公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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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吳偉仁主編.國防科技工業知識產權實務.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01月第1版.
  2. 2.0 2.1 2.2 齊愛民著.知識產權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01.
  3. 3.0 3.1 蔣坡主編.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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