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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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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目錄

什麼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係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激發人類的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範圍

  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

  2、傳統表演藝術。

  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

  5、傳統手工藝技能。

  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基本特點和性質

  1、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整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遺產共有的性質和特點,因而它也適用於一般文化遺產的基本評定標準。在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法》中,對文物的評定標準已有明確的規定,即“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標準。這也是《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等國際通用的衡量文物價值大小的三大標準。所謂歷史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是一定歷史時期人類社會活動的產物,是當時歷史的具體而真實的實物見證,是歷史文化的重要載體。所謂藝術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體現出來的人類的審美意識和藝術創造性,它反映了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文化藝術傳統和歷史。只有在繼承和發展優秀的藝術成果的基礎上,才能保持文化藝術的綿綿不絕。所謂科學價值,是指文化遺產所反映出的科學、技術的水平。任何文化遺產都是人們在當時所掌握的技術條件下創造出來的,因而直接反映著文物創造者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反映著當時的科學技術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因此,這三個標準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定的基本標準。

  2、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區別於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特點就是依附於特定民族、群體、區域或個體存在,並流傳至今,因此它比物質文化遺產更具有脆弱性、瀕危性。它所體現出來的價值更多的是一種現存性,對體現本民族、群體的文化特征具有真實的、承續的意義。因而它的認定標準應當與其保持、發展、傳承的特定對象和環境相聯繫。

  3、非物質文化遺產由於是特定民族、群體的“活”文化,且內容繁雜寬泛,不可避免地存在良莠交錯現象,涉及到封建迷信、民族宗教等一些複雜問題。也就是說,它具有“社會性”。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判定標準

  1、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象應當具有珍貴的價值(歷史、藝術、科學等);

  2、它應當是獨特的,具有民族、群體文化特征的;

  3、它應當是依附並現存於特定民族、群體、區域或個體生活中的;

  4、它應當是面臨瀕危狀況、需要搶救和保護的;

  6、它應當是符合人性、順應發展、促進民族團結和社會進步的。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義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不僅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而且有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黨和國家歷來重視文化遺產保護,弘揚優秀傳統文化,為此做了大量工作並取得了顯著成績。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它是人類的無形文化遺產,代表著人類文化遺產的精神高度,也是最古老也是最鮮活的文化歷史傳統,是國家、民族文化軟實力的重要資源和武庫。非物質文化遺產在代代相傳中傳遞的是群體的價值,是文化核心和文化指向,標示著文化的內在結構和模式,也指示著文化發展的選擇和路向。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

  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繫國家統一的基礎,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歷史、民族個性、民族氣質、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機組成和重要表徵。其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更對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衝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20世紀下半葉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逐漸成為一個國際性問題。相關的國際組織,尤其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為此做了許多工作,開展了各項計劃,並通過了一些相關的文件。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教科文組織大會第32屆會議在巴黎舉行。10月17日會議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這是一項關於非物質遺產保護的重要的國際公約,也為各成員國制定相關國內法提供了國際法依據。

  公約的宗旨如下:

  1、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2、尊重有關群體、團體和個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3、在地方、國家和國際一級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相互鑒賞的重要性的意識;

  4、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公約規定,在滿30個國家申請加入公約後,公約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羅馬尼亞成為第30個締約國。根據公約34款,它於3個月後生效。2006年6月29日,與會的45個締約國經投票選舉產生了由18個國家組成的首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政府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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