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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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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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传统表演艺术。
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遗产共有的性质和特点,因而它也适用于一般文化遗产的基本评定标准。在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中,对文物的评定标准已有明确的规定,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标准。这也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通用的衡量文物价值大小的三大标准。所谓历史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是当时历史的具体而真实的实物见证,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所谓艺术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体现出来的人类的审美意识和艺术创造性,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艺术传统和历史。只有在继承和发展优秀的艺术成果的基础上,才能保持文化艺术的绵绵不绝。所谓科学价值,是指文化遗产所反映出的科学、技术的水平。任何文化遗产都是人们在当时所掌握的技术条件下创造出来的,因而直接反映着文物创造者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程度,反映着当时的科学技术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因此,这三个标准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基本标准。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不是“死”文化而是“活”文化,其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就是依附于特定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存在,并流传至今,因此它比物质文化遗产更具有脆弱性、濒危性。它所体现出来的价值更多的是一种现存性,对体现本民族、群体的文化特征具有真实的、承续的意义。因而它的认定标准应当与其保持、发展、传承的特定对象和环境相联系。
3、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是特定民族、群体的“活”文化,且内容繁杂宽泛,不可避免地存在良莠交错现象,涉及到封建迷信、民族宗教等一些复杂问题。也就是说,它具有“社会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应当具有珍贵的价值(历史、艺术、科学等);
2、它应当是独特的,具有民族、群体文化特征的;
3、它应当是依附并现存于特定民族、群体、区域或个体生活中的;
4、它应当是面临濒危状况、需要抢救和保护的;
6、它应当是符合人性、顺应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它是人类的无形文化遗产,代表着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高度,也是最古老也是最鲜活的文化历史传统,是国家、民族文化软实力的重要资源和武库。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代代相传中传递的是群体的价值,是文化核心和文化指向,标示着文化的内在结构和模式,也指示着文化发展的选择和路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是民族精神、民族情感、民族历史、民族个性、民族气质、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有机组成和重要表征。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更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20世纪下半叶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问题。相关的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开展了各项计划,并通过了一些相关的文件。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教科文组织大会第32届会议在巴黎举行。10月17日会议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一项关于非物质遗产保护的重要的国际公约,也为各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的宗旨如下:
1、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2、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3、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
4、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公约规定,在满30个国家申请加入公约后,公约才能生效。2006年1月20日,罗马尼亚成为第30个缔约国。根据公约34款,它于3个月后生效。2006年6月29日,与会的45个缔约国经投票选举产生了由18个国家组成的首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