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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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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概念[1]

  商業秘密保護法即調整商業秘密開發、利用、轉讓與保護過程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形式意義或稱狹義上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並被冠以“商業秘密保護法”或類似名稱的成文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業秘密法》;實質意義或稱廣義上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是指國內或國際範圍內所有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範,如我國的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

  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最早起源於古羅馬奴隸社會,當時為了防止奴隸將其所知悉的為其主人所持有的商業秘密泄漏給他人,特設立了相關的訴訟救濟制度。至封建社會,統治者也從維護其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制定了一些法律對商業秘密予以保護。例如,根據1501年裡斯本國王令,泄漏商務航海地圖內容者將會被判處死刑。但真正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是在近代確立的。英國為了制止商業秘密外流,於1720年制定了禁止工匠移居國外的規定;美國於1820年出現了第一個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判例;德國於1909年制定了《不公平競爭法》來防止商業秘密的泄漏。現今,商業秘密保護的相關立法已經跨越國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上世紀末草擬各種知識產權示範法及國際公約時,已將商業秘密列入其中。TRIPs協議也確立了保護商業秘密的基本宗旨。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模式有二:一為分散立法模式,即將保護商業秘密的規範分散於不同的法律規範當中。採用這一模式的國家主要有德國與日本等;一為統一立法模式:即制定統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採用這一模式的國家與地區主要有美國與我國臺灣地區。我國目前屬於前一種模式。分散立法模式不僅難以在法律規範當中體現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根本宗旨與價值理念,而且容易導致法律空白的出現並且對於法律適用造成障礙,因此我國應當轉向通過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來實現對商業秘密的統一保護。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包括該法的一般規定、對商業秘密的界定、商業秘密權的內容以及對其限制、與商業秘密權相關的其他法律制度以及侵犯商業秘密法律責任等。該法兼具技術性與倫理性。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性質

  商業秘密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商業秘密中形成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知識產權法下的一個獨立部門法。商業秘密保護法橫跨民事、經濟、行政與國際交往多個領域,同時又涉及刑事問題,這決定了其中的法律規範兼具強制性與任意性。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特征[2]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特征是指反映商業秘密保護法本質,為商業秘密保護法所顯著具有的、能夠作為商業秘密保護法特殊性的標誌和象徵。商業秘密保護法基本特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業秘密保護法是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合法利益的法律

  競爭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爭奪經濟利益的鬥爭。在競爭的過程中,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有的市場經濟主體為了實現自己的經濟目標,很有可能無視競爭的經濟規律,破壞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秩序,實施侵害商業秘密權利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商業秘密保護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免受非正當競爭行為的侵害,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商業秘密是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各種信息,商業秘密權利人在獲取這些信息過程中,投入了相應的人力、物力及財力,如不加以保護,將使市場經濟主體投資於開發、保護商業秘密的意願降低,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科技進步。

  (二)商業秘密保護法是維護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秩序的法律

  商業秘密權利人持有商業秘密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並維持競爭的優勢地位,因為這種現象的存在是有利於市場競爭健康發展的,所以多數國家的市場管理法或者商業秘密保護法,對於合法取得或應用商業秘密是加以肯定與鼓勵的。如果違背商業秘密權利人的意思,通過不正當的手段披露或者使用他人的商業秘密,甚至用該商業秘密與商業秘密權利人進行競爭,既是一種不勞而獲和破壞人與人之間信任關係的違反商業道德的行為,也是一種不利於正常開展市場競爭的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這一市場交易的最基本原則。商業秘密保護法的重要目標就是要規制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維護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三)商業秘密保護法是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

  為了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保護法在賦予商業秘密權利人排他性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對這種權利給予適當的限制。商業秘密保護法對商業秘密權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基於社會公益的限制

  商業秘密權的取得與行使必須符合社會的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權利人在經營過程中,應當自覺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商業秘密,不受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保護。

  2.基於市場競爭秩序的限制

  商業秘密作為一種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信息,可能存在多個權利主體並存的情況,只要各個權利主體的商業秘密來源正當合法,商業秘密權利人各自的商業秘密權不相互排斥。商業秘密權利人不能向通過權利窮竭反向工程獲取、善意取得或者披露商業秘密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張權利。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原則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原則是指商業秘密保護法制定與實施的指導準則。商業秘密保護法的主要原則有兩個方面。

  (一)促進競爭原則

  競爭是市場經濟內在規律的要求,是市場最重要的運行機制之一。商業秘密保護法通過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反對不正當競爭,達到維護和促進科技進步和正當競爭的目的。促進競爭是商業秘密保護法最重要的原則,體現了商業秘密保護法的重要立法宗旨。

  (二)自由原則與不得濫用自由原則

  商業秘密保護法的自由原則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可以充分行使商業秘密權,不受他人的非法干預和限制。商業秘密權利人是否參與市場交易以及設定何種權利和義務,取決於他們的自主自願和自由意志,任何人不得干預或者強迫商業秘密權利人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為。商業秘密保護法在保障商業秘密權利人自由權利的同時,也確認了商業秘密權利人不得濫用自由的原則。商業秘密權利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濫用自由原則行使商業秘密權,不能利用商業秘密實施非法壟斷行為,破壞自由競爭市場秩序

商業秘密保護法與相關法律的關係[3]

  1.商業秘密保護法在知識產權法體系中的特質

  商業秘密保護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突破首先體現在保護對象上。雖然商業秘密具有知識產權客體的共同特性——永久存續性、可複製性、可傳播性以及可分享性等,但在以下方面不同於傳統的知識產權客體(如作品、商標以及外觀設計等):(1)就存在的狀態而言,商業秘密只能處於秘密狀態,而傳統知識產權客體一般處於公開與易於查知的狀態;(2)就內容而言,商業秘密須具備商業價值性,而很大部分傳統知識產權客體無需具備這一點。

  保護對象的不同決定了二者在其他方面的差異:(1)相當部分的傳統知識產權須通過申請、批准與登記等程式取得,而開發人與權利人對於商業秘密權無需這些程式自動取得。(2)專利權商標權等一旦授予,權利人即可在一定時期與地域內對專利與商標獨占而排除他人實施與使用。但商業秘密的權利人為複數時,他們在一般情況下彼此並行不悖地行使權利而不得相互干涉與限制。(3)為防止商業秘密遭到泄露,權利人得以在侵權行為實施前申請行為保全,但對於其他知識產權的保護一般不能採用這一手段。

  2.商業秘密保護法對知識產權的挑戰

  傳統觀點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僅為智力成果。但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其範圍日益擴大,越來越多的具有一定價值的信息逐漸被一些先進國家與地區以知識產權形式通過法律予以保護,其中就包括商業秘密。這一來使商業秘密開發人與權利人權益受到了充分保護,二來使知識產權法規制的社會領域大大拓寬。商業秘密保護法作為知識產權法的一個部門,與其他知識產權法(如著作權法與專利法)之間存在著緊密的聯繫。

  3.保護對象和價值取向上的一致性

  商業秘密保護法和其他知識產權法的保護對象具有一致性。立法者通過對智力成果或者有商業價值的信息設定專有權以確保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而其他信息為處於公有領域的公眾皆可自由使用的信息。這樣既保護了權利人的私權又有效地促進了公共利益的實現,體現了知識產權法的根本價值取向。

  4.功能上互補性

  商業秘密保護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等在保護對象上的相似性,在功能上相互補充和協調。由於它們各自有不同的調整對象和具備不同的功能,決定了它們往往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同一事物給予不同的保護(如電腦語言彙編技術所生成的序列與程式以及KNOW—HOW)。為此需要將以上法律規範加以綜合應用,以使它們相互協調與補充,惟其如此,方能充分有效地維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利益,並由此鼓勵科技開發創新活動。

參考文獻

  1. 齊愛民.現代知識產權法學.蘇州大學出版社,2005.7.
  2. 倪才龍主編.商業秘密保護法.上海大學出版社,2005年08月第1版.
  3. 齊愛民,李儀.商業秘密保護法體系化判解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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