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秘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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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權是公民、企業、單位、組織享有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權是烏拉圭回合知識產權談判內容之一。是工業產權的一種。商業秘密可用於工業或商業而並不普遍知悉的信息,屬於公平競爭領域內的問題。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必須採取合理措施使其不為公眾知悉。對於商業秘密權,有些國家給予承認並認為應該予以法律保護,而有些國家則不承認。
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包括所有技術信息、經營信息,以及其他與商業競爭有關的信息。商業秘密的構成條件,是有關信息:
2.具有相對秘密性。
3.有關信息的控制人採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包括:
1.他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他人違反權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對他人的上述行為,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權行為結果,獲取、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保護的源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羅馬時期。古羅馬繁榮的奴隸制經濟促進了技術的進步,手工業生產中的知識、經驗、技藝和訣竅逐漸成為企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在當時,奴隸被誘使出賣“雇主”的商業秘密,羅馬司法發展了對抗誘騙商業秘密的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制度。根據當時的法律,競業者如果以引誘或強迫對方的奴隸泄露對方有關商業事物的秘密,奴隸的所有人有權提起“奴隸誘惑之訴”,請求雙倍的賠償。所以,當時商業秘密的保護就有著尊重商業道德與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的作用,但大量的商業秘密在奴隸社會仍處於一種自然狀態,只是當事人所持有的一種法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