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合同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知識產權合同包括著作權合同、專利權合同,商標權合同等,其系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知識產權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性質上屬於民事合同。
識產權或稱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PR)指權利人對其所擁有的知識資本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期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圖像以及外觀設計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是從事智力創造性活動取得成果後依法享有的權利。通常分為兩部分,即“工業產權 ”和“版權 ”。根據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簽訂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對下列各項知識財產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記以及商業名稱和標誌;制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的一切其他權利。總之,知識產權涉及人類一切智力創造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