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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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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专利权合同)

目錄

什麼是專利合同[1]

  專利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轉讓以及就專利實施許可而明確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合同的統稱。

專利合同的分類[1]

  專利合同可以分為專利權利轉讓類的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專利權利轉讓類合同又包括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之前根據自己的意願和受讓方的需要,與受讓方達成的關於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協議,合同的中心內容就是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包括單位向職工和其他個人轉讓、職工和其他個人向單位轉讓、單位向單位轉讓以及個人向個人轉讓、共有人向其他共有人轉讓等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與受讓方就專利權的轉讓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專利的種類分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權轉讓合同也相應地分為發明專利轉讓合同、實用新型專利轉讓合同和外觀設計專利轉讓合同,三種不同種類的專利權轉讓合同對權利義務的約定也會有所不同。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實施方)就專利權的許可實施而達成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專利實施許可分為普通許可獨家許可(又稱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幾種,各種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各有特點。通常,也將已經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得專利權的技術的實施許可納入廣義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範圍。

專利合同的效力認定[1]

  專利合同的效力認定是專利合同訴訟中的首要問題。確認專利合同的效力在某種程度上講是解決專利合同訴訟的前提。所以,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專利合同訴訟案件,首先要審查專利合同的效力,對於無效的專利合同,因為其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主張合同權利的請求就不能實現。

  對於專利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僅應當依據《合同法》對於合同效力的一般規定,而且要依據《專利法》的特別規定。

  從實體要件上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的專利合同為無效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除了上述《合同法》的規定之外,專利法在專利合同的形式和生效程式上對合同的效力也作出了規定。例如《專利法》第十條對專利合同的相關要式法律行為作出了規定,一旦人民法院在專利合同訴訟案件的審理中發現合同的形式要件和生效程式不符合這些規定,合同就不能認定生效。雖然專利合同沒有生效和無效是有區別的,但是在專利合同訴訟中,專利合同沒有生效和無效對於當事人勝訴的影響卻有相同之處。總之,凡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專利合同主張無效或沒有生效的,應當根據上述相應的法律規定,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該合同具有法律規定的無效或沒有生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將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和相應的法律規定,認定該合同的效力。

專利合同的解除[1]

  專利合同的解除是指專利合同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或其他客觀原因,使基於專利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失的行為。引起專利合伺解除的原因:既有客觀原因,又有主觀原因;既有單方原因導致專利合同的解除,又有雙方原因導致專利合同的解除;既有雙方共同意志決定,又有可能是因一方違約行為導致。

  專利合同解除的最常見原因是當事人協商解除,即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共同的意見而解除專利合同。只有在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的具體條件和情形下,專利合同才可以單方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中不可抗力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專利合同時不能預見、對其發生和造成的後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剋服的情況。

  ②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這通常是指當事人的先期違約行為。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權利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專利合同的解除必須依照一定的程式進行。對於一方當事人根據專利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的,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對於解除專利合同有異議提起訴訟的,屬於確認之訴,即確認合同是否解除之訴。對於雙方協議解除專利合同的,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代替原來的專利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專利合同即告解除。專利合同解除後,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專利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複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專利合同的變更和撤銷[1]

  專利合同的變更是指對專利合同中各項條款的修改和補充,即表現為對合同的客體和內容的改變。專利合同的撤銷是指專利合同的當事人通過行使撤銷權,終止專利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專利合同變更的原因與專利合同解除的原因基本相同,協商一致是變更的主要原因。在合同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非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一般不得擅自變更合同。合同撤銷的原因和情形則由法律明確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下列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關係某種事實因素如客體文價金等產生了主觀認識上的錯誤並因這些錯誤而訂立的合同。

  ②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

  以上合同的受損害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原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當然,請求撤銷合同的權利的行使在時間上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歸於消滅。特別要註意的是,行使撤銷合同權利的時間限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終止或中斷的法律規定,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合同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行使撤銷權的最長期間為1年,當事人在這一年中不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失。

專利合同的擔保[2]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約定雙倍返還定金。”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為了促使義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專利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條款或者另行簽訂定金合同,以保障合同的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專利合同是主合同,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從合同,在主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全面履行時,就可以通過從合同的履行來保障權利人的權利得到實現或者得到補償。應當註意的是,專利合同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條款,而不能合併適用。

專利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認定[2]

  專利合同的履行是指專利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了實現訂立專利合同的目的而作出的專利合同約定的行為。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以上規定表明,當事人履行專利合同,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1)全面履行原則。專利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的主體、履行的標的、履行的期限、履行的地點、履行的方式等方面要嚴格遵守合同的約定,不允許擅自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2)誠實信用原則。專利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應當心懷善意,講誠實,守信用,相互協作,不濫用權利。

  根據一方當事人違反專利合同的約定,不履行專利合同或履行專利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構成專利合同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專利合同訴訟,追究其違約責任。

  專利合同違約的情形有兩種,其一是不履行專利合同,即完全沒有履行專利合同約定的義務;其二是履行專利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即沒有全面履行專利合同義務。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違約責任。”另外,我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約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根據以上法律規定,違反專利合同的違約責任有以下四種:一是繼續履行,即違約方繼續履行專利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二是採取補救措施,即違約方應當將自己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專利合同義務的情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和對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相應的補救措施,以便將違反專利合同所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三是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四是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必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的金額。以上四種違約責任,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專利合同的形式[3]

  對專利合同形式的理解有兩種:一是指合同內容的存在形式,即口頭合同書面合同的形式,二是指書面合同的基本格式。這兒主要論述專利合同內容的存在形式:

  《專利法》第10條第4款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第12條也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可見,專利合同的訂立必須是書面形式,而且專利轉讓合同還必須在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方能生效。專利合同採用書面形式,具有以下優點:

  (1)文字表達有利於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

  (2)文字表達可以詳細、具體地表現細節,對於某些內容複雜、條款繁多的合同,書面形式更為必要;

  (3)書面合同便於當事人雙方的記憶,也就便於合同的履行和實施;

  (4)書面合同直接起到憑證作用,有利於防止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內容發生爭執。在由合同糾紛所引起的仲裁和訴訟中,書面合同也是證明案情事實的直接證據。而且書面合同還便於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專利合同的訂立[4]

  為了維護專利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冒充專利和重覆許可行為,避免或減少潛在的合同糾紛,確保合同的簽訂質量及其順利履行,雙方當事人通過充分論證決定簽訂專利合同時,要把握好簽訂合同的節奏,並註意以下幾點:

  (1)做好合同簽訂之前的準備工作。由於專利許可合同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簽訂之前,雙方當事人應對與合同有關的內容有充分的考慮,做到知己知彼,不打無把握之仗。

  比如,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都應考慮的問題,主要有:專利技術的生命力,也就是指該技術是否具備較高的創造性和實用性,實施後能在市場中占有多大優勢,專利的保護期限還有多長等;專利許可的種類,是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還是普通實施許可,當事人可根據許可的技術狀況、價金、市場和納稅等多種因素採用許可形式;該專利技術中是否含有專有技術,也就是說是否涉及技術秘密

  (2)許可方應特別考慮的主要問題:被許可方的法人資格經營範圍,許可方應首先查明被許可方是否具備營業執照以及經營範圍和簽約人的合法性等;許可方應考察被許可方與實施專利技術相適應的生產工藝、原材料、廠房設備、生產規模經營機制銷售網路以及技術能力等。此外,許可方還應通過多種渠道,充分瞭解被許可方的實施誠意和履約的信譽,以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公司轉讓專利技術,主要是為了獲取一定的經濟效益。作為許可方,應首先考慮與自己的專利相關的一些基本費用。主要包括:研究開發該技術所需投資;申請專利的費用;在技術轉讓過程中,如談判技術服務等方面的費用以及翻譯費、資料費、軟體費等費用。此外,若許可方本身已實施該技術,還應考慮因技術的許可而使自己的市場縮小而造成的損失。

  (3)被許可方應特別考慮的主要問題:對專利的確認,被許可方在考慮許可方專利的法律狀態時,不能僅憑其提供的專利證書,而應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查閱專利登記簿,或讓許可方出具專利登記簿副本。另外,其專利權雖然有效,不一定說明該技術一定具備專利性,被許可方應通過檢索瞭解該技術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以及技術水平高低等,做到心中有數;如果許可方自己也實施了該專利技術,則被許可方應瞭解許可方的市場能力有多大,包括產品的銷售範圍,壟斷、控制市場的能力等;購買專利技術能夠獲得的經濟利益,包括要充分考慮購買該技術後還需要多少時間生產出自己的產品,對原來的生產成本可以降低多少,對現有產品可增值多少,以及還需要多少時間、花多大費用來發展該技術等。

  (4)擬好專利許可合同的條款。如何擬定好合同的條款是專利許可貿易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專利許可合同的條款可分為商務性條款、技術性條款和法律性條款三大類,一般應包括前言、定義、合同範圍、價格、支付、技術資料的交付保證索賠、稅費、侵權、爭議的解決以及合同生效等內容,尤其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①定義條款,簽訂好定義條款,對於避免雙方當事人因理解上的分歧或者一方當事人故意鑽空子而出現糾紛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在簽訂專利許可合同時,當事人往往會忽視定義條款或定義不明確,從而引起糾紛。因此,最好將定義條款單獨作為一章在合同中列出。

  ②關於維持專利權有效的條款。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在專利權的法定保護期限內,專利權人應每年按規定繳納年費方可維持專利權有效。為避免合同糾紛的發生,當事人應在合同條款中對維持專利權有效和被宣告無效及縮小保護範圍後該如何處理進行約定。

  ③侵權問題的處理條款。合同條款中一定要把侵權後的責任劃分清楚,通常約定發生侵權時,由許可方負責由此帶來的一切法律責任並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④合同生效條款。一般來說,專利許可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可生效。專利法實施細則所規定的“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條件。關於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約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結束後合同自動失效,也可以約定一個明確的期限。

  當然,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註意的問題還有很多,作為公司老闆,在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的時候,可以就簽訂專利合同的條款及有關事宜,特別是不太清楚或吃不准的問題,及時向當地知識產權局或有相關經驗的部門、專家進行咨詢,切不可草率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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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1.3 1.4 吳觀樂主編.專利代理實務(第二版).知識產權出版社,2007.5.
  2. 2.0 2.1 葉永祿.知識產權訴訟實務.廣東經濟出版社,2002年.
  3. 曹守曄 孔祥俊等.知識產權合同理論與實務工業產權合同捲.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
  4. 薑雪主編.小公司如何簽訂合同.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7年0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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