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合同撤銷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以經利害關係當事人請求。撤銷該合同,使其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歸於消滅。
合同撤銷後的法律後果: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合同撤銷後將發生兩方面效力,一是合同自始無效,當事人無需履行合同;二是當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合同被撤銷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區別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雖然都是合同消滅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
(1)從發生原因來看,合同撤銷權的發生一般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54條之規定,引起合同撤銷的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情形下所訂立的合同;而合同解除權的發生,既有法律的規定,又有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93條、第94條的規定即是。
(2)從適用範圍來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適用於合同關係;而合同的撤銷不僅可以適用於合同,對於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為合同,均可予以撤銷。
(3)從合同關係的消滅來看,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權人提出,由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而合同的解除則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權而達到目的,不必經過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裁決。
(4)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的撤銷都有溯及力,《合同法》第58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而合同的解除要根據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及當事人的意願來決定合同被解除後是否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