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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融資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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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投融資體制

  投融資體制是指投融資活動的組織形式、投融資方法和管理方式的總稱。主要內容包括投融資主體的確定,投融資決策制度,投融資資金籌措實施方式及運作,投融資收益分配結構,以及投融資監督體系和調控方式等。

投融資體制的內容[1]

  投融資體制主要包括投資主體行為資金籌措方式、投資使用方式、項目決策程式、建築施工管理和巨集觀調控等方面的內容。

  1.投資主體作為產權主體和市場主體,投資主體的實施投資能力首先體現在決策能力上,決策功能貫穿於從投資項目決策到組織實施乃至項目交付使用後對投資獲利處置的全過程。長期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投資主體基本是政府,投資來源高度集中於政府特別是中央政府。改革開放以來,投融資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變化就是投資主體基本實現了由單一的政府向包括政府、企業銀行、其他法人、個人在內的多元化主體的轉變。

  2.投融資方式。這是指投資主體籌集資金的渠道和方法、資金運用方式,具體包括資金的籌措方式、經營方式、回收方式、項目建設的組織方式、投資收益分配和投資風險的承擔方式等。投資方式是由投資體制中投資主體的層次和結構決定的,與所有制及其實現形式、經營方式的轉變直接相關。

  3.投融資的運行機制主要是指投資活動從確定項目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所要遵循有基本原則、規範和程式,包括投資運行的目標決策、動力、信息傳遞和運行的調節方式與手段,對投資活動的激勵與約束。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主要是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市場調節與巨集觀調控相結合的投融資運行機制,規範投資行為和投資管理,使投資活動真正納入正常運行和持續協調發展的軌道,從投資的巨集觀層面和微觀項目上促進投資效益的提高。

  4.投融資的巨集觀調控。這主要是指政府對投資主體的管理體系和方法。不同投資主體有不同的投資動機和行為特征。在投資領域中,單純的市場調節不利於國家投資總量、結構、佈局規劃的實施,不利於保持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地發展。因而必須建立科學的投融資巨集觀調控體系,運用各種不同職能的調控手段和機制,對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進行強有力的指導和調節,使投資活動有利於實現社會總需求總供給的平衡。

  伴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經過反覆的探索和實踐,我國投融資體制的各個方面都不斷地得到改革和發展。包括建國初期開始建立的計劃投資管理體制以及1992年後建立的市場經濟投資體制。從時期上說,改革和發展過程可以十一屆三中全會為界分為前後兩個大的時期。前一個時期以高度的計劃性為主要特征,改革和發展的結果是不斷使計劃性進一步強化;後一個時期以計劃向市場的轉化為主要特征,改革和發展的結果是計劃的成份越來越少,市場的成份越來越多。後一個時期投融資體制的改革和變化歷程又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78至1987年的投融資體制改革初步啟動時期、1988至1991年的投融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時期、1992至1997年的投融資體制改革攻堅時期、1998年至今的投融資體制改革深化及成果初現時期。期間,國務院及各有關部門制定下發了一系列的政策、辦法,明確了投資主體分工,改革了投融資方式,拓寬和規範了投融資渠道,完善了巨集觀調控體系

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政策取向[2]

  企業融資結構所顯示的矛盾及轉化,體現著在市場體系發育條件下企業制度所面臨的矛盾,也反映了這種制度結構變革要求與傳統的投融資體制的矛盾與衝突。從企業內部的融資結構變革到外部融資體制改造,都反映出了其不適應性的一面,它從效率、穩定性及市場體系的整體一致性方面提出了必須對現存投融資體制實施必要的改革。其涉及到的最主要部分有以下幾點:

  1.適應國有企業的轉軌機制與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在政策上推進一個多層次的開放式的資本市場的發展,將會極大地改變我國目前的資本動員方式與融資效率,改變單純依賴行政動員方式而又不至於減弱資金供給與動員能力,應通過市場體系的建設吸引民間資本,促進社會資本的積累與投資。與此相應,在政策上應建立與發展資本的民間動員機制,法人、企業與個人可參與企業的發起與項目投資,可通過開放式資本市場進行集資招股來獲得社會資本,放鬆直至最終取消融資的行政管制與分配。

  2.與企業結構轉化及資本市場的開放發展相適應,金融業資產結構與資金供給方式也需做出相應調整。這將要求對金融業的結構與銀行經營管理體製做出進一步的改革:其一是要促進金融業的多元化發展,以適應市場的開放與企業的多元化發展。這包括放寬金融業進入限制,允許民間金融業的發展與規範化,實現金融業的對外開放,引進國外金融機構加入競爭行列。其二是對現有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機制進行改造,推進其企業化經營,尤其是促進其資產結構的多元化,使商業銀行的融資方式市場化,擺脫行政性干預,融資結構朝市場引導方向轉化,以效率、安全性及流動性為準則,同時,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也是其市場化發展的重要內容。

  3.改變融資方式與調整融資結構,勢必對現行的金融業行政管理體制提出改革要求。在政策取向上,是要向逐步放寬限制,培育市場競爭機制方向轉化。目前最主要的政策調整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逐步放寬對銀行業分業經營的限制,逐步開闢新的業務與融資渠道,以便調整銀行業過於單一的資產結構與過於單調的融資方式。其中,具有急迫要求的政策調整是放寬銀行業介入證券經營的限制,使其逐步進入證券市場,調整資產結構,可考慮逐步推進,從國債基金開始,再擴展到高風險的股票。也可以對其投資介入設置一定的安全警戒線,如規定資金投入的比例等。除此之外,須逐步放寬對信托投資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托理財等業務的限制,提供一個多元化發展的政策空間。第二,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推進利率的市場化。利率的市場化是金融業多元化發展的重要條件,即一方面可為銀行市場化經營提供工具;另一方面,可為銀行業調整資產結構,控製成本,提高效率提供基本依據。未來3~5年,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利率的市場化將是完全可行的。

  4.擴大直接融資比重,建設多元化的直接融資體系,促進企業的市場化融資,改變其融資結構與資本形成機制擴展直接融資體系是一項具有綜合性的社會工程,它既要求市場的擴展與融資能力的提高,又要求有投融資體制上的改革,為企業進入市場與社會資本通過市場進入企業鋪平道路,這個改革涉及的因素十分複雜。一是要求全國性市場與區域性資本市場的建設與規範化運作、發展,造就市場融資的硬體。二是放鬆對直接融資的行政管制與限制,為民間的集資以及公開上市建立一整套相應的政策法規體系,刺激與吸引民間投資進人資本市場。三是放鬆利率管制.引進融資的市場競爭機制。通過市場評價與競爭來吸引與分流社會資金,分散融資的風險。四是逐步放鬆直至取消對金融機構進入金融市場融資的限制,使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轉向以市場為依托,開展融資業務與選擇自己的融資結構,並以此推進銀行資產的證券化發展,提高其流動性與風險控制能力。五是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建設多元化的直接融資體系,如基金、投資公司、社會投資機構,以及民間的投資機構,以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順利地進入資本市場。這些都是投融資體系改革所要追求的最重要目標。

我國投融資結構調整的思路與對策[3]

  為適應GATSWTO的要求,我國金融業必須針對投融資結構不合理問題採取積極的應對措施,加速投融資結構的調整,以適應金融市場開放的步伐。

  (一)發揮市場機制在投融資過程中的基本作用,拓寬非國有經濟投融資領域及其與市場的投融資通道

  金融市場開放以後,從參與市場的主體構成來看,既有外資機構也有中資機構,既有國有經濟又有非國有經濟,他們之間存在的獨立性和差異性決定了市場機制在投融資資源配置方面的基礎作用。我國的投融資結構調整的基本思路可以是:首先應當把政府投資的範圍基本確定在非競爭性的公益項目上,促進社會與經濟的協調發展;其次,在縮小政府投資範圍的同時還應轉變政府對社會投融資活動的調控方式,減少直接控制行政干預,使企業成為真正投資主體;再有,在投資主體的所有制結構方面,應當擴大非國有經濟的投資範圍,拓寬非國有經濟的融資渠道,在政策上積極引導、鼓勵非國有經濟參與競爭性項目和一些基礎項目的投資,以促進有效競爭,降低金融風險,推動國有經濟的存量重組和國民經濟的穩定增長。

  (二)逐步增加直接融資的市場份額,提高間接融資效率,使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並行發展,創造金融市場的競爭機制,實現金融資源的有效配置

  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同時存在為交易雙方提供了較多的投融資選擇的機會,有利於實現最佳的交易策略,同時也有利於改善金融資源的交易條件。在我國具體的來說就是要積極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通過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信息完整性、增強市場機制的作用等途徑提高資本市場的有效性和金融效率。就此而言,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推進這一進程:加快產權制度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積極培育能夠適應開放型金融市場要求的微觀交易主體;進一步明確金融監管的效率目標,繼續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落實監管措施;加快金融中介機構的建設,規範中介行為,提高中介效率;改變現行的以計劃為主要特點的利率體系,通過利率市場化來提高利率對經濟運行調整的杠桿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主體,尤其是確定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抑制惡性投機,提高投資效率

  在培育和發展直接融資的同時,提高我國間接融資的效率亦是金融體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在金融市場逐步開放的情況下,隨著金融競爭的加劇,這一點顯得更為突出。當前,提高我國間接融資效率的途徑應當是:深化國有產權制度的改革,明晰國有銀行的產權關係,明確產權主體;加強和完善銀行內部管理,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現代業務素質;積極進行金融業務創新制度創新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增強在開放的金融市場上進行業務競爭能力;轉變政府職能,減少政府對商業銀行業務活動的直接干預,為銀行的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加快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提高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競爭能力盈利能力,降低國有經濟對銀行信貸資金的過度依賴。

  (三)改善政府對投融資的巨集觀調控,建立有效的投融資風險約束機制和巨集觀調控體系

  即便在金融市場放開的條件下,政府仍有必要採取經濟、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對投融資活動進行巨集觀調控,但這種調控必須保證市場機制的基本調節作用,是通過間接的方式進行的。在整體巨集觀調控體系中,政府應當以預測性、指導性的投資總量計劃引導各類企業的投融資行為,通過貨幣政策、手段調節社會的信用總量。政府在退出競爭性項目投資的同時要加快培育為投融資主體服務的市場中介機構,促進信息的公開傳播,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為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使投融資行為符合市場需要和產業發展規律,實現責權利的統一。

  (四)深化銀行體制改革,建立能夠適應金融市場開放的現代商業銀行制度和體系

  首先,從外部條件和政策方向上給予商業銀行真正的經營自主權,包括補充資金的自主權、發展機構的自主權、貸款決定自主權以及融資方式的自主權,促進商業銀行向主動型和市場化的投融資業務發展。其次,從銀行的內部改革及經營管理方面:商業銀行要提高業務發展的技術含量,最大限度地挖掘產出潛力,降低經營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提高銀行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其充分適應新技術應用、新產品的開發和經營管理方式的需要;按照經濟效益原則,跟蹤市場變化,靈活調整經營策略,實現富有效益含義的經營領域的置換和銀行價值的最大化。

  (五)適應金融市場開放的要求,在安全、規範的前提下積極推動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   從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進一步發展我國資本市場的思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在推進國有經濟重組和企業股份制改造的基礎上,擴大證券發行的規模和數量,促使企業面向市場籌資,特別是要積極拓展非國有經濟證券融資的渠道;改善和優化資本市場的結構,積極擴大企業債券、投資基金髮行和流通比例;深化體制改革,逐步淡化資本市場的計劃管理額度控制和證券發行的行政分配,轉變政府職能,從資本市場監督者和管理者的職能定位出發構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資本市場監管體系和交易體系;建立和健全資本市場法律法規體系,規範資本市場參與者的行為,保護投資者利益,按照公平、公正、公開與誠信的原則,為資本市場發展創造一個有序、高效和規範運作的制度環境。

參考文獻

  1. 張新明,陳漢臻,王希凡.投融資體制改革及其政策取向[J].統計研究,2004(2)
  2. 章美錦.論我國投融資體制的變革與發展思路[J].江海學刊,2001(4)
  3. 張茂江.金融市場開放條件下我國投融資結構的調整[J].哈爾濱商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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