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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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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國有農場

  國有農場是指以生產資料全民所有制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經營農業為主,兼營非農產業的農村企業,包括國有農(種植業)場、國有牧場、國有林場、國有漁場等。它擁有較先進的技術裝備,勞動生產率和商品率較高,是我國商品糧、工業原料的重要基地,特別在實現農業專業化商品化現代化過程中起著示範作用。

國有農場的經營特點[1]

  (一)國有農場的“三農”性特點

  所謂“三農”就是農村、農業、農工。

  國有農場是歷史的產物。我國的國有農場大多數是20世紀50-60年代在學習原蘇聯經驗的基礎上創辦的。在當時,國營農場是比初級社、高級社和人民公社更高層次的經濟組織形式,它集黨、政、經於一體,擔負著經濟行政社會管理的多重職能。一般是通過墾荒、圍湖造田等建立起來的,地理位置比較偏僻,生產性基礎設施非常落後。

  所謂“農業”,即國有農場是以農為主,農業生產在農場經濟中占有很大比重,其最主要的資源土地,突出糧棉大宗農產品生產。改革開放後,國有農場的第二、三產業有了較快的發展,有些地方第二、三產業的經濟總量超過了第一產業。但從整體上看,農業仍是國有農場最重要的基礎產業支柱產業農副產品的深度加工是農場工業的主要形式。

  所謂“農工”,就是國有農場的農業職工,他們是國家產業工業工人的一部分,享受國家工人福利待遇,農場對農業職工的社會養老、醫療、保險進行統籌管理。所謂“農村”,指農墾企業從事的農業生產活動和農工生活的環境同地方農村相同,在行業的分類中農墾是歸屬於農村的範圍。

  (二)國有農場的雙重性特點

  國有農場的雙重性特點是指國有農場具有企業性、社區性的雙重性特征。首先,國有農場作為一個單獨核算、自負盈虧、依法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業經濟實體,具有企業性質,這是它的基本屬性;其次,農場作為一個自成體系的生產、生活區域,實際上又承擔了大量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具有社區性。在農場範圍內,職工生產、生活完全融為一體,與之配套的教育、衛生、治安、集鎮建設等社會事業通常都由農場承擔。這些社會職能超出了企業的範疇,也給農場帶來了沉重負擔。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剝離國有企業社會職能的決定,但由於農場本身具有社區性的特點,社會職能的完全剝離也是不可能的。國有農場職能的多重性,客觀上造成了農場管理目標的多元化,這是國有農場區別於一般國有企業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國有農場的綜合性特點

  我國農墾在國家的大力支持下,經過半個世紀的開發建設,已發展成為以農為主,農、工、商綜合經營的大型國有企業群體。農工商綜合經營起源於延安大生產運動。當時,堅持以農業為第一位,工業運輸業為第二位,商業為第三位的方針,建立了農業、工業、運輸業與商業的一系列較完備的生產經營體系。新中國成立後,在創建國營農場的過程中,為適應農業生產和職工生活的需要,各地農場先後辦起了一些糧油加工、農機修配、建築材料生產及生活商業服務項目等,形成了以產前的農機具修配、產後的糧油加工及工業品銷售為主的場內農工商綜合經營的雛形。到1984年底,全國農墾系統基本上實現了農工商綜合經營。農工商聯合企業的興辦,衝破了舊體制的束縛,解放了生產力,充分發揮農場自身的資源優勢,走出了“種養加一條龍、產供銷一體化”的經營之路。90年代以後,農工商綜合經營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即產業化經營階段。目前,農墾系統已基本形成“佈局區域化、生產專業化、服務社會化、管理企業化、經營一體化”的農業產業化經營體系,培育了一批龍頭企業、建立了一批規模較大的生產基地。

國有農場的經營形式

  國有農場的基本經營制度,即以職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其內涵,即“國家所有,家庭經營,合同制約,自負盈虧”。實行職工家庭經營是由農業生產特點決定的,它能在家庭範圍內完成農業生產任務,並達到最優化狀態。實踐證明,農業生產實行家庭經營具有廣泛的適應性。不僅傳統農業適宜家庭經營,就是現代農業也適應家庭經營,而且與實現農業現代化和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並不相悖。農墾企業的職工家庭承包經營,與我國農村農民家庭承包經營和國外農業及家庭農場經營相比,除土地性質、經營規模不同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即核心是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兼顧兩個經營主體的基本利益

  (一)國營農場的承包經營

  國營農場的承包經營即國有農場由國家經營變為農場承包經營,它是以國家核定的盈虧包乾指標(財務包乾指標)為依據,在完成盈虧包乾任務的前提下,國有農場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包乾結餘留用的一種經營形式。這種經營形式的實質在於,正確處理國家(所有者)與農場(經營者)之間的責、權、利的關係,將農場及職工的利益同經營成果掛鉤,以期充分發揮國營農場的主動性,增強其經營活力。

  (二)大農場套小農場的雙層經營

  大農場指國有農場,小農場指職工家庭農場。大農場套小農場的雙層經營,是在汲取農村社區性合作經濟實行雙層經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農場的實際情況而形成的一種經營形式。

  1.家庭農場的分散經營

  職工家庭農場,是在全民所有制國營農場領導下,以戶為單位,實行家庭經營、定額上交、自負盈虧經濟實體。它既是國營農場有機整體中的一個經營層次,又是相對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在行政上,它隸屬國營農場,接受其領導和監督,並按承包合同長期使用國有的土地資源,保證完成定額上交任務;在經濟上,它同國有農場是商品交換的關係,必須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

  2.國有農場的統一經營

  一方面,對大型水利工程和灌溉設施,及不便於承包或租賃給家庭農場使用的農機具等,由國有農場統一經營和管理。另一方面,通過為分散的家庭農場和各種承包主體提供社會化服務來強化調控和服務功能。

  (三)以場辦企業形式的經營

  國有農場所屬的企業和專業公司,按照承包合同,各自實行單獨核算,定額上交。生產收入在補償成本、繳納稅款以後,所獲得的利潤,扣除按合同規定向農場上交利潤,其餘企業可自行支配,用作生產基金福利基金和職工獎金

  (四)對外聯合經營

  國有農場對外實行經濟聯合,同工商企業聯合投資,採用股份制形式,經營工業商業服務業,以便輸出勞力、原料,引進技術資金溝通供產銷渠道,促進國有農場由封閉型變為開放型的生產經營系統。

參考文獻

  1. 蔡根女主編,農業企業經營管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8,第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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