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承包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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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經營是指由農民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等生產資料,自行經營。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個經營層次, 是雙層經營體制的基礎。
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經濟性質及意義[1]
一、家庭承包經營是個體經濟
在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除土地而外的所有生產資料都是農戶的私有財產,農民不但擁有這些生產資料,而且直接支配使用它,其所有權與實現形式相統一。土地雖然作為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要素是屬於集體的,但它已按合同約定交給農戶使用,農戶擁有土地的使用權,集體並未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參與農戶的生產經營活動。因此,從對生產資料的占有和支配使用狀況看,家庭承包經營表現為個體經濟性質。
其次,家庭承包經營主體的地位和作用。
在這種承包經營制度下,經濟活動的主體是一家一戶的農民,他們憑藉自己的生產資料,獨立從事種植、養殖等生產經營活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完全表現出一種個體經濟的性質和特點:或許有人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的經濟主體不是僅農戶一方,而是包括農戶和集體兩方,實行的是“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統”就是指集體經濟組織,“分”就是指農戶,所以家庭承包經營還是屬於集體經濟。筆者對此觀點不敢苟同。家庭承包經營在它二十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經歷了由“聯產承包責任制”到“家庭承包經營”的轉變,這不是簡單的提法不同,而是包含著質的變化 所謂“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一種“生產責任制”,農戶只是一個個從集體那裡領受生產任務、向集體負責、實行聯產計酬的生產單位,至於生產什麼、產品如何分配都得聽集體的,這就意味著農戶經濟活動中受集體制約的生產成分重,而自主的經營成分少。所以,當時認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集體經濟還是符合一定客觀實際的。而“家庭承包經營”則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生產責任制”,取消了“聯產計酬”,從制度上確立了農戶的獨立的生產經營者主體地位,是對農戶的一次解放。這種經營制度強調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充分尊重農民種植經營自主權,允許各種要素依法、自願、有償流動,其個體經濟性質非常明顯。
第三,再看家庭承包經營的分配方式。
現行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徹底打破了“大鍋飯”,拉開了收入差距,實現了“誰勞誰得,多勞多得”,農戶只需承擔法定的因承包集體土地而應盡的稅費義務,集體不得隨意侵占農戶的個體利益。
這種分配方式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由各戶的生產經營狀況決定收入的高低,承認個人在能力、資本、技術、管理、信息等方面差別所帶來的收入差別,具有典型的個體經濟性質。
綜合以上關於家庭承包經營中的產權狀況、經濟主體的地位和作用、收入分配方式幾方面的情況分析,我們不難得結論,現行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屬於個體經濟性質。
二、確立家庭承包經營個體經濟地位的意義
確認家庭承包經營為個體經濟有利於完善和鞏同我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在我國,農民占人口的大多數,農業是圉民經濟的基礎產業,這種狀況將長期存在:廣大農民以什麼身份和地位從事農業,不僅關係到國民經濟的發展,更關係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完善和鞏固:而現行的呈個體經濟性質的家庭承包經營深受農民歡迎,符合農村生產力發展狀況,堅持並完善家庭承包經營,掃除關於家庭承包經營的陳舊觀念,拋棄妨礙家庭承包經營作為個體經濟而存在的錯誤做法,就是完善和鞏固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即使將來生產力發展了,農業實現了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家庭承包經營的個體(或私營)性質還是可以而且應該長期不變:有人擔心承認家庭承包經營為個體經濟會削弱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其實這種擔心既缺乏根據也沒有必要。
一方面,一種經濟形式是屬於什麼性質的經濟只能由它的客觀狀況所決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個體經濟性質是由它的客觀狀況所決定,我們只能尊重客觀實際。
另一方面我國雖是農業大國,但農業所占全國GDP的比重並不高,有資料顯示,“九五”期間,農業占全國GDP的比重將下降到13%以下:而這不高的農業國內生產總值還不全部是由家庭承包經營所創造的,可見,確認家庭承包經營為個體經濟並不會削弱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從我國現在的情況看:非公有制經濟還要大發展。
所以,家庭承包經營既然已被實踐證明為有利於農村生產力發展的一種好的經濟形式,我們就更應放手鼓勵,把它劃歸個體經濟絲毫不值得害怕,而恰恰是完善和鞏固社會主義仞級階段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確認家庭承包經營為個體經濟有利於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大力發展生產力:有利於儘快改變農村面貌,使農民增收致富。發展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條件是市場主體必須產權清晰自主經營。從經濟性質上明確家庭承包經營為個體經濟,也就從法律角度承認農戶不再是農村基層行政組織的附屬物,而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他們擁有屬於自己的明晰的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從而實現在市場規律作用下的多種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和優化組合,推動市場經濟進一步發展。同時,只有把農民引入市場,才能更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加快農村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歷史進程。隨著農業生產力發展,一批農民將從土地上解放 來,從事二、三產業,實現從農民向市民的轉變,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增收致富的問題。
要進一步發展農村生產力,必須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形成科研、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產業鏈,這是一個必然趨勢 要適應這一發展趨勢,就必須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由農民按民主、自願的原則去辦,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如果不承認農民是獨立的個體經濟主體,而是“統分結合”經營體制下的農民,他們無形中頭上還戴著“緊箍咒”,就沒有辦法實現自願、自主的聯合。
這一切都說明不管是現實的農村還是將來的農村都必須保持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個體經濟性質。
總之,承認家庭承包經營為個體經濟是農村改革實踐和認識不斷深入的必然結果,是深化農村改革的必然選擇,是從制度上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根本性辦法之一。
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存在的必然性[2]
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中具有特殊優勢。家庭經營,指的是以家庭這個基本單位作為經營實體或經營主體來進行經營。農業中的家庭經營是隨著家庭作為一個社會經濟單位這一歷史過程的出現而產生的。恩格斯曾指出:“耕地最初是暫時地,後來便永久的分配給各個家庭使用,它向完全的私有財產的過渡,是逐漸完成的,是與對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平行地完成的。個體家庭開始成為社會的經濟單位。”家庭經營在漫長的歷史時期中存在併發展著,展示了其強勁的生命力,這是由各種歷史現實、由農業生產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1)家庭親緣關係的穩固性
家庭生產提供了成員的生活資料,家庭成員的經濟生活狀況與家庭的經濟條件密切相連,以農業生產為主的家庭自古便是如此。同時,由於血緣的. 關係,家庭成員都有維護髮展家庭利益的內在積極性。如封建社會的生產方式是小農自然經濟,人們的主要活動場所便是家庭,絕大部分的生活資料由土地提供,最理想的家庭便是“男耕女織”。歷史的變遷使得現代家庭的內涵有所改變,如家庭內部代際縱向關係為主現已改變為夫妻橫向關係為主,年長的家長對青年一代的控制力大為減弱,但家庭這個社會經濟單位內在的穩固性卻始終沒變,這是家庭經營長期存在的主要原因。
(2)農業生產的特殊性
一方面,農業生產過程具有獨立性。農業生產是按一定的自然順序進行的,與工業生產不同。工業生產可以使不同的過程在同一時間內由不同的作業者完成,可以不分時間次序的操作,然後進行組合。而農業生產中的很多過程都是單獨的作業方式,只有小部分的簡單協作存在於其中,且隨著科技的進步與機械化程度的提高,簡單協作的範圍也在逐漸減小。可以說,農業生產可由最小的經濟單位來操作並能保證其生產效率不受影響,家庭這個經濟單位無疑是比較適合的。
另一方面,農業生產具有不穩定性。農業生產對自然環境存在著較大的依賴性,但自然環境是不可控的。農業生產的對象是有生命的,它會因時因地受其他相關條件的影響而變。這就使得農業生產存在著不穩定性,需要經營者做出及時靈活的政策,並以積極的態度跟蹤決策的效果,及時調整,才能保證農業生產的效益。這也要求農業生產儘可能地具體到最小的經濟單位,並給予其獨立的權利,保證經營者對農業生產的責任心,這樣就使得家庭經營在農業生產中具有特殊的優勢。
家庭承包經營的創新[3]
(一) 農業生產活動的特殊性及我國國情需要合適的農業經營組織1. 農業生產發出的大量的、極不規則的信息需要經營組織非常及時地獲取並做出靈敏的反應農業是利用自然的生產活動,它必須以土地中的土壤為載體,遵循動植物的自然生命規律,與陽光、空氣、水分等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相互結合達到生產的目的。
農業生產中的生物體,在不同的階段,不同的環境,有不同的生長過程,即具有個體的獨立性,因而所發出的信息是極不規則的。農業生產主體必須及時而充分地獲得這些巨量的不規則的信息,並且立即做出反應。經營組織如果無法做到這一點,那麼農業生產就無法順利的進行下去。這就要求經營組織既有果斷而權威的決策,又有貫徹決策時高度自覺的積極、負責、主動精神。但是,這種決策和精神既不是來自與生產的標準化、規格化、定量化相適應的分工結構,也不是來自於能夠精確的計算對各種貢獻支付相應報酬的分配機制。這是因為,農業生產活動的綜合性極強,需要腦力與體力勞動的高度結合,勞動的內容和方式組織隨機變換,勞動內部沒有明確的分工可言,考核和報酬的計量也難以精確進行。這樣的結構和機制非常容易導致生產經營者的懈怠。因此,適合的農業經營組織,就必須能夠把如此對立的兩極統一起來。
2. 農業生產活動的特殊性需要經營組織既具有長期的穩定性。又能隨時準備承受難以預料的風險 農業生產的過程要受生命周期的制約。例如,穀物的生長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時間。果樹、木材的生產周期可長達幾年甚至幾十年。改良土壤,良種繁育以及建立良好的生態環境,往往也要經歷很長的時間。農業生產這種投人到產出及收益所需經歷的長期性,務須農業經營組織具有遠見和系統的籌劃,而這是以其穩定性作為前提的。另外,農業生產的風險又很多,它不僅人類不能完全控制的自然力的影響,例如洪、澇、旱、蟲災,還要受到生產帶來的風險的影響。而且從現代農業發展來看,後者的風險有逐年擴大的趨勢。我國糧食生產及其他農產品出現的反覆,充分證明瞭這一點。一般來說,在高風險的生產經營領域,其組織的穩定性往往較差。但農業經營組織卻必須同時滿足於這兩方面的要求才行。
3. 農業經營組織要適合於我國國情作為農業生產最基本生產資料的土地,從絕對量上來看,我國擁有的數量不小,但與我國總人口相比,人均擁有的數量就少得多了。我國的人口又大部集中於農村,農業人口占了總人口的四分之三左右,農村的勞動力資源極為豐富,除一部分勞動力已由農業向其他產業轉移外,近期由於許多原因,再轉移的困難重重,農村剩餘勞動力數量驚人。另一方面,長期以來形成的農業生產傳統的經營方式,在廣大農村相當普遍。農民獲得收益的途徑不多,收入也不高。這種狀況,要求農業經營組織既要適合我國的農業生產的現實,又要滿足農業、農村走向現代化的需要。
(二) 家庭經營是農業生產最佳組織選擇家庭經營農業是一個古老的事實,也符合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現實。摩根指出:“家庭是一個能動的要素,它從來不是靜止不動的,而是隨著社會從較低階段向較高階段的發展,從較低形式進到較高形式”。正是家庭組織所保留並得到發展的一些最基本的特征,使它能夠比較充分地滿足於農業活動提出的多種要求,而且在不同的經濟時代始終保持這方面的優勢。
1. 家庭是建立在緊密的血緣和姻緣關係基礎上,容易形成統一的要求、利益和價值維繫家庭這種組織存在,除了經濟利益以外,還有血緣、感情、倫理和文化等一系列其它因素。在我國,講感情,尊倫理的傳統影響更為突出。因此,家庭無需以純經濟利益為前導,就能在家庭內部形成強烈的協作意願,以及為此而付出自己的努力。家庭成員的積極、主動、負責的精神,也無必要內部的精確的計量和報酬來激發。家庭在消費時,以總收入來滿足家庭成員的不同需要,一般也不會影響享受較少的成員自願的工作。這樣由於農業生產結構和機制容易產生的懈怠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滿足農業生產的特征,還可以形成家庭勞動組織技術簡單,生產管理成本小的優勢。
2. 家庭既是消費單位,又是經營、生產單位生產與消費的這種有機結合,使生產與消費的彈性增大。當外部環境條件有利於生產,即通過生產能獲得較大利益時,家庭可以自願地,最大限度地壓縮消費,用於生產性投資。或者經營遇到困難,以壓縮消費來彌補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的利益損失,併為以後生產積累資金,也可以在外部環境不利於經營時,擴大消費的支出,這幾種情況,都不會在家庭組織中造成障礙。這一點,尤其適合於農業這種不確定性的變化和風險性極強的生產活動。
3. 家庭組織具有最持久的穩定性家庭是以血緣和姻緣為基礎的經營組織。同其他農村社會組織相比,具有最持久的穩定性。同時,無論在國家的政策上,還是家庭中形成的繼承機制,也保證了家庭組織的穩定性。這種穩定性,使家庭各成員為了長遠的利益能夠相互長期自願協作,團結進取。
4. 家庭成員的年齡、體質、性別、技能上的多層次性和多面性,比較適合農業生產這種綜合性的勞動農業生產中,生產的手段、方法複雜多樣,勞動時間被分割得相當細碎,家庭成員的這種多層次性和多面性適合於農業這種分工合作及閑暇時間的作用。
5. 家庭經營適合我國國情我國農村有億萬個家庭。通過家庭經營能吸收大量的農村勞動力,作為就業和獲得收益的重要途徑,減輕農村與城鎮的就業壓力,解決生存與生活的需要,在農業生產力落後,土地面積有限的情況下,家庭經營通過精耕細作,以勞動密集代替一部分資金的投入,以小的成本獲取高的效益。
6. 國外實踐表明,家庭經營適合於現代農業的發展從世界各國的農業生產來看,家庭經營是其最基本的經營形式,無論是歐美的現代化大農場,還是東亞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小農場,家庭經營占據著主要的位置。所不同的是在經營規模上,在機械化程度上,在資金投入,在生物科技的利用上有所區別,但符合農業生產的特征是一樣的。
家庭經營已成為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組織結構方面最可靠的支點。農業要走向現代化,農村經濟發展要跟上國家經濟發展的步伐,要建設社會主義的新農村,就必須擴展家庭經營的內容,賦予其現代化的內涵。
(一) 家庭經營的科技化要實現農業的現代化,必須依靠科技的力量。但是,我國的農業科技水平與世界先進水平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科技成果量不足,科研成果的轉化期長,應用率低,造成農產品產量不高,質量上缺乏競爭力。加上我國家庭經營在規模上,在資金實力等方面的先天不足,要求科技進步的願望更為強烈。家庭經營組織只有通過科技進步,才能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提高農產品的數量和質量。因此,家庭經營的科技化,首先要在傳統生產方式及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改良品種及各種生物科技應用,大力提高農產品的產量,提高土地的產出率,滿足人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其次,通過引進、培育新品種,生產出質量好,品質新的農產品,增強市場競爭力。要處理好家庭經營中利用先進生產工具,與利用農村勞動力資源之間的關係,如果說,通過利用先進的生產工具能提高勞動生產率,把農民從繁重的農業生產勞動中解脫出來,並有助於農產品質量的提高,我們要予以大力的推廣。同樣,通過勞動密集,能達到機械所不能達到的精耕細作的高水平,我們也要大力支持。總之,在家庭經營科技化過程中要遵循實際、實用、長遠的原則,走出一條有中國家庭經營特色的科技之路來。
(二) 家庭經營的市場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浪潮的衝擊下,面對全新的生產觀念、生產方式、生產手段及市場化的生產目的,許多農村家庭顯得無所適從,對市場經濟的理解有失偏頗,導致生產經營上的眾多困難,農產品賣不出去等現象大量產生,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影響到農戶家庭的收益。因此,必須把家庭經營納入到市場經濟的軌道上來。
首先,要實現資源配置的市場化。在這裡有必要談談投資市場化的的問題。我國家庭資金積累起點比較低,經歷的時間不長,加上農業生產的效益一直不很好,所以資金積累的總量不大,資金不足的問題嚴重存在。但現代農業的發展及市場化的生產要求,需要大量資金的投入,為解決這一矛盾,最佳的辦法就是拓展引資渠道,走資金市場化的道路。農戶家庭通過向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投入到專項生產中去。也可通過民間融資,進行擴大規模的生產,還可通過市場的渠道吸納其他投資者的資金,實行股份經營等等。
總之,在資金的配置上,要講求市場化。其次,增強瞭解、分析市場信息的能力。市場產生的信息量大而複雜,既有真實的信息,也有假的,不真實的信息,有些信息必須經過加工才能使用,這就要求進行去偽存真的工作,達到利用市場信息,調節生產的目的。在信息選擇中,切忌盲從,即不講信息的真偽,不對信息進行分析研究,盲目跟從別人的,我國農業生產中的大起大落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就在於此。其三,要為市場而生產,即要根據市場的需要來進行生產,這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組織首選的任務,只有這樣,才能把產品變為商品,獲得經濟效益。因此,家庭經營市場化的總體要求就是要調動家庭的各種功能,集中各種財力、物力、人力.提高產品的產量與品質,增強產品的競爭力,為市場而生產。
(三) 家庭經營的專業化農業生產環境的突出特點是不確定因素很多,經營風險比較大,為了減少風險,就對農業經營規模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要求。一般而言,生產規模大剋服風險的能力強,迴旋的餘地大,生產規模小則使風險分散,變換對策靈便。為了具有一定的實力,同時又比較靈活地同風險作鬥爭,“適度規模”是必要的,對規模的另一個要求是在不確定性較強的生產領域從事高效經營,決策一般不能遠離現場來做,對農業生產而言更是如此。另一方面,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要求不斷投入新的生產要素,並時時註意投入之後的反饋信息。遠離現場,決策得不到足夠的信息,經營者必須在現場對這一切做出綜合分析,才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失誤,這也嚴格約束了規模。另外,由於我國農村家庭經營在面積、資金投入等方面受到的制約,要求大規模經營也是不現實的。因此,“適度規模”是家庭經營的主要形式,其最佳的解決方式就是實現家庭經營的專業化,即以現有的土地面積、資金實力、勞動力的數量,集中在一些項目上,取得突破,形成一定的規模,通過集約經營,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農村中大量產生的各種專業戶,就是最好的例證。
(四) 家庭經營的組織化科技化、市場化、專業化,只是解決了家庭經營在經營過程中的內在素質和質量及經營方向,要在此基礎上取得更好的效益,增強抗禦市場風險的能力,還需要通過組織化的經營,達到與外在的完善結合。家庭經營,以一家一戶的的形式展開,在許多方面勢單力孤,在經營過程中一些問題無法獨立解決,如科技化中技術的來源,市場化中入市的真正實現,專業化中產品的出路等,而組織化可以通過多個家庭的聯合,解決單個家庭所無法獨立解決的問題。
如通過成立科技研究、推廣組織,發揮開發、傳、幫、帶的作用,成立生產服務組織,發揮生產保障作用,成立市場營銷組織,發揮開拓市場的合力作用等,使家庭經營內在與外部連接中斷節的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農戶家庭承包經營作為既滿足於我國農業生產現實,又符合現代化發展需要的經營組織,只有不斷的進行完善,並輔之以國家、政府的切實支持,才能在今後的發展中發揮出它全部的活力。
我國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4]
1.家庭承包缺乏競爭性。
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形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一種以農民家庭為主體實行的承包,是以經營主體為標準所作的劃分,與此相對應,其他形式的承包也應當以經營主體(如個體、公司、合伙等)為標準進行劃分。但現行立法規定的其他形式的承包指的是招標、拍賣、協商等方式,顯然依據的不是經營主體。事實上,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人口為依據而進行的“人人有份” 的承包,是不需經過“競爭方式” 的承包,實際上屬於一種土地分配的方式。除此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承包,是對“四荒” 等農村土地進行的非分配式的競爭性承包。 現行立法對這兩種形式的土地承包實行不同的保護。對家庭承包的土地實行物權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至少30年不變,承包期內除依法律規定外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對其他形式承包的土地實行債權保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包期和承包費等均由合同約定,承包期內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變更。
2.土地承包存在期限限制。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關係的關鍵,是農村土地承包要有一個較長甚至永久的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這表明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期限不少於30年,這與改革開放後農村土地第一輪承包15年期限相比要長,更有利於穩定承包關係。但承包期無論是30年,還是30年以上,雖長短有別,終究還是存在時間限制,還不能夠徹底消除農民對所承包土地因存在期限、遲早被收回而無法充分有效地保障自己各種收益的擔心。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不健全。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規定: “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顯然缺少“支持”或“鼓勵” 的內容。這樣的行文表明立法只承認實踐中已經出現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現象,但並不提倡或者說不主動支持流轉現象的廣泛展開。同時,《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方和受讓方的資格作了嚴格限定,要求承包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受讓方必須是“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限定受讓方的資格, 目的在於維護和確保承包土地的農業經營性質,可以理解。但對發包方的限定卻很難解決現實中大量存在的這樣一種情況:因個人意願、能力等因素不願從事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他們恰恰希望通過自由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取最原始的啟動資金,以從事其他非農業務,從而贏得穩定收入,維持或過上更好的生活,不讓他們輕易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豈不是等於阻礙了他們從事其他非農職業的積極性,又無法避免其對承包土地的低效利用甚至拋荒等現象的發生?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穩定和完善,而且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農村的建立和發展,不利於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發展,也難以應對我國加入wTO之後帶來的挑戰。
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存在的對策
1.對策之一: 配置土地發展權
土地發展權是一種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割而單獨處分的財產權。 實行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我國農村的一項基本經營制度,1993年國家將這一制度寫入《憲法》。
《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了規定。但是,上述法律都缺少關於承包方對承包土地增加投入、增強地力方面的規定。因此,從現有立法來看,還缺少相應制度對發展土地而形成的權利予以體現和保護。
國外關於土地發展權有兩種不同制度設計:一是土地發展權同地上權、抵押權一樣,歸屬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二是土地發展權自始即為政府或國家所有。兩種設計的出發點不相同,前者主要基於土地利用效率和耕地保護的考慮;後者則主要基於社會公平的考慮。就兩種制度設計本身來看,無法判斷它們的公平與效率。土地發展權制度設計的公平與效率,除了取決於這種土地發展權制度本身之外,還取決於討論問題的範圍。“在一個以經濟效率為目標的狹窄範圍內,更容易選擇私人所有權,而不是公共或社團所有權。在一個較寬範圍內,私人和公共所有權之間的選擇則要考慮更多的價值取向。”因此,我們在設計土地發展權制度時,應當考慮某種土地之上的土地發展權所影響的範圍。我國土地發展權制度應當採用如下設計:
(1)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之權的土地發展權歸國有,包括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之權和未利用土地變更為農用地或建設用地之權;
(2)土地使用性質不變,但對原土地增加投入而形成的發展權,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如農用土地使用權性質不變,承包人增加對農用地的投入而形成的農用地發展權。
第一種制度設計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這種土地發展權歸屬涉及範圍廣,將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之權以土地發展權加以控制,使農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全部納入國家或政府控制改變用途的範圍,避免了以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土地所有制形式來區別土地利用管理的弊端,使農民宅基地、鄉村建設用地等都歸入政府管理,防止集體所有的土地利益因體制內的因素而流失;二是土地公有製為實行土地發展權歸國家所有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有利於保護耕地,符合土地發展權制度設計目的。
第二種制度設計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這種土地發展權的歸屬涉及到土地使用人的具體利益,對象具體,立法缺乏對土地承包人增加土地投入而形成權益的保護;二是豐富了土地發展權的內涵。
2.對策之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
由上文可知,現行立法對農村土地承包實行債權保護,在這種狀態下,農民不能有效對抗來自發包方以及鄉鎮行政組織等第三人對承包經營權的干涉和侵害,這也正是亂攤派、亂收費等加重農民負擔、侵犯農民利益的行為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原因之一。另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依合同確定存續期限,體現了債權的有期性,合同一旦期滿,農戶的承包經營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基礎。由此導致了農戶的短期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物權化,不能依法自願流轉,使得農村土地資源的利用處於分散和低效狀態,不利於土地的集約化經營和土地經濟效益的提高。
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在於真正實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一種完全獨立的物權。物權化能夠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獲得物權方式的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物權,就具有普遍的排他性,就能有效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
物權化意味著法律將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做出明確規定,而非發包方隨意確定。
目前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仍然帶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土地承包合同的內容,往往不能完全反映農民的要求。加上承包合同的內容不規範、不明確, 為此發生的爭議相當多,不利於承包關係的穩定特別是承包合同的約定往往給予發包方較大的自由,如輕易調整承包土地、隨意解除承包合同等等.都不利於對承包方的保護。要說明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法定化以後,並不意味著不能對:一行調整、不能解除承包合同,而是法定化意味著法律對調整承包土地、解除承包合同等事項明確規定事由,避免發包方在類似問題上的隨意和不規範,從而切實穩定土地承包經營關係,有效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物權化預示著法律將會確認承包經營權無期限限制,使承包經營權成為長期穩定的一項權利。有利於承包方加大對承包土地的長遠投資,促使土地利用的質量得到實質性改善與提高。物權化也可以更有效地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旦物權化, 承包方享有的是物權,物權可以依法自願流轉,法律不會施加過多的限制。這樣有利於加速農村土地市場交易,促進土地的優化配置,提高整個農村土地的集約化經營程度和承包經營的效率。
3.對策之三:健全土地流轉法律機制,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鄧小平同志曾指出: 中國社會主義農業改革與發展, “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目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在經濟發達地區已由試驗轉向蓬勃發展階段,受到廣大農民的歡迎。但是,至今國家有關的農業法律仍沒有對其予以確認和規範。因此,建議國家在修改《農業法》或制定有關農業法律法規時,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有關問題予以規範。
(1)健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機制。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通過土地使用權流轉和集中來實現的,因此, 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是否有效、靈活、合理,是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一個重要環節。
要妥善解決土地使用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促使土地合理集中,必須健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法律機制,在以法律手段明確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的基礎上,恢復土地的商品屬性,在承包期內允許土地使用權依法轉包、出租、抵押、入股、繼承等。由於我國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條件差異較大,土地使用權流轉不可能採取單一的方式。各地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實施和完善中,積極探索了多種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法律應對這些方式作出相應的規範,將土地使用權流轉納入法制的軌道。
(2)依法扶持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有一定的經濟基礎,資金充足;集體經濟實力強;區域內非農產業發達,勞動力轉移到相當程度;產前、產中、產後社會化服務到位;有一支高素質的農民經營隊伍等。目前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有些地方還不具備,即使具備了條件,在運作中又遇到許多問題,如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高、缺乏資金、社會服務差、忽視糧食經營等。為促使土地規模經營的持續發展,國家通過財政、信貸、稅收等立法,為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創造條件,有必要在法律上給予必要的扶持:
一是加快制定統一的農業資金投入法,用法律手段保證國家對農業的投入,明確規定政府對農業投入的責任和政府在一定時期內投入農業的資金數量和比例,減少農業投入的隨意性,優先對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者提供優惠貸款,鼓勵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等。
二是在財政、信貸、稅收等方面給予積極扶持,完善農業保險機制。
三是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應相互配合,提供全面服務,充實和完善鄉(鎮)級服務,強化村級集體服務。村集體經濟組織要逐步壯大經濟實力,充分發揮“統”的功能,為農戶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服務。
報告全面、與實際情況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