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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綜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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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金融綜合經營

  金融綜合經營是指在金融監管機構的許可下,金融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兩項以上的金融業務。

金融綜合經營的原因和戰略優勢[1]

  我國銀行業考慮實行綜合經營,有以下幾方面原因:綜合經營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行業發展的內在需求。歷史地看,金融產品的創新使得各項金融業務差異越來越小;而技術創新也極大地改變了傳統概念中的資金融通成本、收益對比狀況,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服務提供方式。金融全球化極大地強化了競爭,迫使金融企業增加服務品種,提高服務效率。

  綜合化經營可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戰略優勢,包括信息優勢、協同效應規模經濟範圍經濟以及多元化利益等,金融機構充分利用其有限資源,實現金融業的規模效益,降低成本,提高盈利水平;利潤來源的多樣化,提高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增強了競爭力;“一站式”金融服務的競爭有利於優勝劣汰、提高效益,以及促進社會總效用的提高。

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分析[2]

  當前從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現狀中可以看出綜合經營風險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資產管理市場嚴重混亂狀況有所收斂,但未根本扭轉。當前,我國各類金融機構均已開展形式各異的資產管理業務,鑒於近幾年實踐中的慘痛教訓,一些監管部門在監管理念與政策上已有所調整,正在逐步統一,但從總體上看,各監管部門在資產管理業務上,在法律依據、監管政策上仍協調不夠,不盡相同,存在著很多嚴重的風險隱患。

  2、金融機構關聯交易增多,出現嚴重的風險傳遞現象。綜合經營的最大優勢在於發揮協同效應,最大風險是如何防範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傳遞。目前,由於我國對金融控股集團防範風險的防火牆制度尚未系統建立,隨著金融機構之間業務聯繫的密切,關聯交易自然增多,風險傳遞問題日益嚴重;利用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商業銀行之間的關聯交易,形成銀行融資、購併上市的資金迴圈和利用金融機構與企業的關係,套取銀行的資金或挪用客戶資金解決關聯企業資金需求的現象也使大量存在。

  3、當前我國金融業尚不發達,實行的是嚴格分業經營的基本法律框架現實。 1993年之前,我國金融業實行的就是混業經營。在我國市場發育不成熟、公司治理機制不完善、監管水平相對較低的情況下,確實導致信貸資金過多的流入股市、期市,助長了投機行為和泡沫經濟的泛濫與發生。當前,我國現實狀況還沒有根本改變,銀行資金若大量流入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期貨貨幣市場,可能引發嚴重的泡沫經濟現象,一旦泡沫破裂,銀行將虧損嚴重,將引發金融市場的穩定。

  4、外資金融集團對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影響。目前,有部分綜合性的海外金融集團已通過各種渠道分別進入我國的保險、證券、銀行等金融領域,甚至實業投資領域,對我國分業經營政策帶來衝擊。例如:匯豐集團擁有上海銀行8%的股權,擁有福建亞洲商業銀行27%的股份,擁有交通銀行19.9%的股權。擁有平安保險19.9%的股權,擁有北京匯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24.9%的股權。匯豐與山西信托投資公司成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占股33%。幾乎所有的持股比例分別看,都已達到我國對外資股東持股比例的高限,合計看已超過我國的有關規定。中資各類金融機構普遍反映我國國內金融機構實行分業經營,但在華的外資金融機構背後大多是金融集團,他們擁有人才、數據及部分業務實質性的綜合經營。

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現狀[2]

  我國目前金融機構的綜合經營歸納起來主要有三類:

  一是通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團,持有多個金融機構股權,達到綜合經營。如中信、光大、平安集團,它們分別持有相對控股絕對控股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

  二是各類金融機構相互合作,共用平臺,或者成立專門機構實現銷售功能上的綜合經營。如銀行銷售基金、保險產品。

  三是各類金融機構共同競爭同一類性質的資產管理業務。如銀行的理財業務,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與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保險公司分紅保險、投資聯結保險等等。雖然業務名稱各不相同,具體操作上因各監管部門監管方式不一而導致業務方式不一,但這些都屬於“信托”範圍,實現的都是“代客理財”。從這點上看,各類金融機構實現了綜合經營。

金融綜合經營的模式選擇[2]

  四個指標對比分析後我們得出結論:金融控股公司經營效率最高,全能銀行經營效率最差。

  其次,目前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試點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層次:一是銀行、證券、保險業之間出現了很多業務合作;二是成立了多種形式的金融控股集團。

  所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我國當前金融綜合經營模式的最佳選擇。但是,在綜合經營模式的選擇中還應註意一些問題:

  1.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為主,多種模式並存

  我國在有關金融綜合經營立法中,除採取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外,還應准許金融機構選擇母子公司制或受限制的綜合銀行制,允許多種模式並存。但從防範風險的角度,以下兩種情況必須強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制,一是金融機構達到一定資本或資產規模標準之上者,二是同一關係人實質控制兩個以上金融子公司者。

  2.認識到金融控股公司是一把“雙刃劍”

  選擇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經營,最大的益處是可實現交叉銷售、節約成本和有效利用資本等。但另一方面,申請者要充分認識到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後,將會面臨金融監管部門更嚴格的監管,必須具備熟悉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高素質專業管理隊伍,需要承受較高的組建與整合成本,以及準備對有問題的子公司承擔“救助”義務等。

  3.慎重選擇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

  多數國家和地區金融法律或實踐中,一般採取完全控股公司方式。因為一個完全控股公司的管理效率要優於一個部分控股公司。但是,完全與部分控股公司的選擇,必須與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生態環境以及企業發展階段相適應。我國金融業的恢復性發展只有20餘年時間,尚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的銀行、保險、證券市場主體,絕大多數控股公司都必須從“零”開始設立子公司,且開展新的金融服務所需要的技術和經驗必須靠長期的實踐才能獲得。所以,存在著較高的機會成本。如果採取部分控股公司,則可選擇具有專業特長的戰略合作伙伴,站在“高端”開展業務,同時,部分控股公司還可實現以少量股權控制規模更大的金融資產,增強控股公司資本的控制力,有助於儘快實現整體戰略佈局。因此,在我國金融企業專業化市場主體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較大的情況下,在多數企業自我約束機制及內部控制機制仍不完善、資本實力依然短缺、資本充足率償付能力有待進一步提高的情況下,選擇完全或部分控股公司,一定要衡量自身現實條件決定。不過,從長遠看,完全金融控股公司仍是發展趨勢,因為只有如此,方能更利於整合金融集團客戶、人員、機構等資源,滿足客戶多種產品需求,降低機構綜合經營成本,有效利用資本。

金融綜合經營的進展[1]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對綜合經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在一些領域開始突破分業經營的界限,從傳統的分業經營向綜合經營模式逐漸轉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第一,形成戰略聯盟。商業銀行通過戰略聯盟形式與證券、保險、基金、信托等開展淺層次的業務滲透與合作,如銀證合作中的股票質押貸款、代理資金轉賬結算和清算;銀保融合中的代理銷售保險、代收代付業務;銀基配合發展了基金托管、代銷基金等業務。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合作中,一些試點銀行還逐步推廣各種金融工具的運用,大力開展交叉型、跨市場的金融業務和工具創新。

  第二,創建投資銀行部。商業銀行利用已有的強大客戶群和豐富的服務渠道,延伸發展投資銀行業務,如財務顧問、基金管理、企業債券承銷和投資、信托資金托管等。工行、建行、交行都成立了投資銀行部,專門從事與長期融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光大銀行通過投資銀行部集中歸口管理,短短半年時間在短期融資券發行市場上成為領先者。

  第三,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開展綜合化經營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以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金融控股公司,比如,中國建設銀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根據特許從事投資銀行業務;中國工商銀行香港東亞銀行合作在香港收購了西敏證券,改名為工商東亞金融控股公司,從事香港和內地的投資銀行業務;中國銀行在香港註冊成立了也通過旗下全資子公司中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 1.0 1.1 李振銘.金融綜合經營的意義與央行面臨的挑戰.中國經貿2009年22期
  2. 2.0 2.1 2.2 陳莉.我國金融綜合經營風險分析與模式選擇.蘇州信息職業技術學院.管理觀察2009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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