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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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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有农场

  国有农场是指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经营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产业的农村企业,包括国有农(种植业)场、国有牧场、国有林场、国有渔场等。它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较高,是我国商品粮、工业原料的重要基地,特别在实现农业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过程中起着示范作用。

国有农场的经营特点[1]

  (一)国有农场的“三农”性特点

  所谓“三农”就是农村、农业、农工。

  国有农场是历史的产物。我国的国有农场大多数是20世纪50-60年代在学习原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创办的。在当时,国营农场是比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更高层次的经济组织形式,它集党、政、经于一体,担负着经济行政社会管理的多重职能。一般是通过垦荒、围湖造田等建立起来的,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生产性基础设施非常落后。

  所谓“农业”,即国有农场是以农为主,农业生产在农场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其最主要的资源土地,突出粮棉大宗农产品生产。改革开放后,国有农场的第二、三产业有了较快的发展,有些地方第二、三产业的经济总量超过了第一产业。但从整体上看,农业仍是国有农场最重要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农副产品的深度加工是农场工业的主要形式。

  所谓“农工”,就是国有农场的农业职工,他们是国家产业工业工人的一部分,享受国家工人福利待遇,农场对农业职工的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进行统筹管理。所谓“农村”,指农垦企业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工生活的环境同地方农村相同,在行业的分类中农垦是归属于农村的范围。

  (二)国有农场的双重性特点

  国有农场的双重性特点是指国有农场具有企业性、社区性的双重性特征。首先,国有农场作为一个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经济实体,具有企业性质,这是它的基本属性;其次,农场作为一个自成体系的生产、生活区域,实际上又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社区性。在农场范围内,职工生产、生活完全融为一体,与之配套的教育、卫生、治安、集镇建设等社会事业通常都由农场承担。这些社会职能超出了企业的范畴,也给农场带来了沉重负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剥离国有企业社会职能的决定,但由于农场本身具有社区性的特点,社会职能的完全剥离也是不可能的。国有农场职能的多重性,客观上造成了农场管理目标的多元化,这是国有农场区别于一般国有企业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国有农场的综合性特点

  我国农垦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个世纪的开发建设,已发展成为以农为主,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群体。农工商综合经营起源于延安大生产运动。当时,坚持以农业为第一位,工业运输业为第二位,商业为第三位的方针,建立了农业、工业、运输业与商业的一系列较完备的生产经营体系。新中国成立后,在创建国营农场的过程中,为适应农业生产和职工生活的需要,各地农场先后办起了一些粮油加工、农机修配、建筑材料生产及生活商业服务项目等,形成了以产前的农机具修配、产后的粮油加工及工业品销售为主的场内农工商综合经营的雏形。到1984年底,全国农垦系统基本上实现了农工商综合经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的兴办,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解放了生产力,充分发挥农场自身的资源优势,走出了“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之路。90年代以后,农工商综合经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即产业化经营阶段。目前,农垦系统已基本形成“布局区域化、生产专业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经营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培育了一批龙头企业、建立了一批规模较大的生产基地。

国有农场的经营形式

  国有农场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内涵,即“国家所有,家庭经营,合同制约,自负盈亏”。实行职工家庭经营是由农业生产特点决定的,它能在家庭范围内完成农业生产任务,并达到最优化状态。实践证明,农业生产实行家庭经营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不仅传统农业适宜家庭经营,就是现代农业也适应家庭经营,而且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并不相悖。农垦企业的职工家庭承包经营,与我国农村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和国外农业及家庭农场经营相比,除土地性质、经营规模不同外,其他都基本相同,即核心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兼顾两个经营主体的基本利益

  (一)国营农场的承包经营

  国营农场的承包经营即国有农场由国家经营变为农场承包经营,它是以国家核定的盈亏包干指标(财务包干指标)为依据,在完成盈亏包干任务的前提下,国有农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包干结余留用的一种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的实质在于,正确处理国家(所有者)与农场(经营者)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将农场及职工的利益同经营成果挂钩,以期充分发挥国营农场的主动性,增强其经营活力。

  (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

  大农场指国有农场,小农场指职工家庭农场。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是在汲取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实行双层经营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而形成的一种经营形式。

  1.家庭农场的分散经营

  职工家庭农场,是在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领导下,以户为单位,实行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经济实体。它既是国营农场有机整体中的一个经营层次,又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在行政上,它隶属国营农场,接受其领导和监督,并按承包合同长期使用国有的土地资源,保证完成定额上交任务;在经济上,它同国有农场是商品交换的关系,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2.国有农场的统一经营

  一方面,对大型水利工程和灌溉设施,及不便于承包或租赁给家庭农场使用的农机具等,由国有农场统一经营和管理。另一方面,通过为分散的家庭农场和各种承包主体提供社会化服务来强化调控和服务功能。

  (三)以场办企业形式的经营

  国有农场所属的企业和专业公司,按照承包合同,各自实行单独核算,定额上交。生产收入在补偿成本、缴纳税款以后,所获得的利润,扣除按合同规定向农场上交利润,其余企业可自行支配,用作生产基金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

  (四)对外联合经营

  国有农场对外实行经济联合,同工商企业联合投资,采用股份制形式,经营工业商业服务业,以便输出劳力、原料,引进技术资金沟通供产销渠道,促进国有农场由封闭型变为开放型的生产经营系统。

参考文献

  1. 蔡根女主编,农业企业经营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08,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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