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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企業化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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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企業化經營(agriculture-businesses)

目錄

什麼是農業企業化經營[1]

  農業企業化經營就是把農業生產納入企業範疇, 逐步實現農業從一家一戶的家庭經營向企業經營方式轉變, 提高農業生產水平, 實現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穩定的過程。它也是在市場積極條件下, 實現農業生產的向規模化、區域化、標準化、專業化和效益化的集約型生產經營方式轉變的過程。

  農業企業化經營的核心是農業生產採取規模化的企業化經營方式, 它並非要消除一家一戶的農戶生產, 也並非是要農民出讓土地、淪為無地的農業雇佣工人, 而是在尊重農民的自願選擇、堅持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 將那些各自獨立作戰, 集生產單位、消費單位和社會單位多功能為於一身的農戶, 逐步提升到公司體制下為追求營利而進行專業化生產、獨立核算的“農業生產車間”、“基本交易單位”。農業的企業化經營標志著農業生產發展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 是自從農村經濟體制改革以來, 農業基本生產經營方式的又一次制度創新、變革, 是對傳統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揚棄。

農業企業化經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

  根據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以市場為導向,以經濟效益為中心,以農業資源開發為基礎,使農業從傳統的自給自足或半自給自足的一家一戶的小農經營方式向高度商品化的、面向市場的農業企業化經營方式轉變,使農民從傳統的農業生產者向具有市場意識、風險意識、投資意識、科技意識的農業企業家方向轉變,從而解決當前我國農業生產過於分散化、組織化程度低的問題。

  農業問題是從農業產業化上延伸出來的,而農業企業化應該是農業產業化的表現形式和主要載體,但在農業產業化的過程中,企業化的問題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農業資源的開發、加工生產、核心生物技術的開發應用等,都離不開企業化這一主要載體。我國早期嘗試的“公司農戶”的方式,效果不是很好,兩個利益主體沒有很好結合,企業從農戶那裡得不到滿意的原料,農戶對企業缺乏足夠的信任。其它形式的合作試驗,都沒有很好解決企業和農戶的利益問題。從我國農民的現實情況看,多年的家庭小生產,使得農民的思想意識以及技術水平等都相對落後,在農業現代企業制度缺失的情況下,無論是涉農企業還是農民本身,都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尷尬地位。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作為一個產業來發展,就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企業化經營組織形式是市場經濟中產業發展客觀要求的一種經營方式、方法和手段,是產業化發展客觀要求的一種相關的制度安排;而且,也只有實行企業化經營,才能有效解決小農經濟的各種矛盾,才能實現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從而有效解決“三農”問題。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只有當制度創新可能獲取的潛在利潤大於為獲取這種利潤而支付的成本時,制度創新才可能發生。實踐表明,實行農業企業化經營的不同地區,都取得了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良好效果,說明瞭農業企業化經營是農民在剋服農業發展中現存矛盾的一種有效的制度選擇。我國推行農業企業化經營既具有客觀必然性,又具備現實條件。任何產業的發展從本質上講都是一個企業化的過程。我國農業正處於從傳統生產方式向現代生產方式轉變的關鍵時期。面對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巨大需求,面對資源和環境的雙重約束,只有加快推進農業生產手段、生產方式和經營理念的創新,才能突破資源和環境的瓶頸制約,提高土地產出率和資源利用率,提高抗風險能力國際競爭力,發揮農業的多種功能,保證農民增加收入。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的貫徹落實,實行農業企業化經營的環境和條件不斷優化,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家和“龍頭”企業實施農業經營組織制度創新,有越來越多的農業經濟組織引進企業化經營。特別是新頒佈的《物權法》已經擬出一個逐步轉向適度規模經營的可能途徑,《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經營利益在適當的條件下會觸發一定程度的合作化,因此,在具備一定條件的地區,政府應適當扶持土地入股合作經營,推動農業企業化經營的發展。山東、浙江的一些地方,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較高,農民的觀念超前,市場意識較強,當地的領導具有遠大的戰略眼光,農業企業化經營就應運而生了。

農業企業化經營的幾種模式[3]

  依據農業生產單位的土地規模,產品商品化程度,企業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的構成關係,結合實行土地流轉集中的土地產權制度的安排,提出以下四種實現農業企業化經營的微觀模式。

  1.家庭小量擁有型。該類型基本上以現有的單個家庭經營為基礎,直接經營自己從集體經濟組織那裡承包的小額土地;經營的產品除交足各種費用外,主要用於自給;規模等級屬自給型。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類型不是企業化經營,但無論是現在還是將來一段時間內,它都是我國分佈最廣泛的類型。

  2.家庭租賃型。經營者以單個家庭為主體,其生產的產品除滿足自身的需求外,主要用來出售和深加工,其經營的土地只有一部分是按人口承包來的,另一部分土地需經過土地流轉方式而集中。主要土地流轉方式有:

  (1)轉包。一序承包人將其從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來的責任田,轉包給二序承包人,後者負擔所包土地的農業稅和國家訂購任務及集體提留,並按轉包協議交納一定的轉包費用。這是現今農村普遍存在的形式,這種形式使種田能手圓了自己規模經營的心愿。

  (2)轉讓與贈與。轉讓是指一序承包人一次性收取轉讓費,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轉讓關係發生後,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不存在因轉讓而產生的任何關係,這是與轉包明顯不同的地方。贈與是以發生在親戚之間為主的,一種無償性的土地經營權的轉移。

  (3)一序承包人出租。原承包人將其土地使用權出租給其他承包人,以放棄可能的經營收入,代之以一定的租金,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土地質量較好或經營農業的比較利益尚可的地方。

  (4)抵押。目前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受到有關法律的限制,但兩種情況可以進行:一是由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由發包方同意抵押的“五荒”;二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起抵押,但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以上幾種流轉方式的共同特點:是在土地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大環境下,不觸動現有承包基礎上的土地制度的微觀調整。在一些經濟相對欠發達的鄉鎮,農村主要勞動力常年外出打工,這種家庭租賃型模式是普遍存在的。

  3.家庭農場。從廣義的角度來講,包括狹義農場、林場、牧場和養殖場。其經營者是以家庭為主體,可能是單個家庭,也可能是幾個家庭的聯合或村民小組,農產品主要用於出售或加工,其出售或加工的數量要大於家庭租賃型。具體可歸納為以下幾種:(1)兩田制下的家庭農場。一般人們將這種模式理解為,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但筆者認為“兩田”是指口糧田與非口糧田。口糧田能保證農民吃飽,按人均分,只負擔農業稅,不負擔訂購糧任務和交納承包費;非口糧田則可能是承包田、租賃田、拍賣田等,經營非口糧田的農戶負責全部訂購糧任務並交納承包費,現今只交納後者即可,因國家巳減少甚至取消了定購糧。其經營規模等級屬高度商品化型。其適宜分佈地區:一是人少地多,能在保證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拿出土地來集中連片出包,或土地質量高所需口糧田不多的地區;二是農戶經營規模土地比較效益較高的地區;三是經濟較好,對土地依賴不強的地區。(2)一田制下的家庭農場。所謂的一田制是指只有承包田,村集體將土地全部收回或“反租倒包”將土地集中到村集體手中,再將全部土地分成若幹塊,組成農場,由農戶承包經營。在農村的某些村,由於農戶大部分外出打工,土地多數退回村裡,村便採取了這種辦法將土地規整,組成農場,由長於經營的農戶承包。村根據市場調查,採取統種分管的辦法,最後以村辦農場的名譽向市場出售農產品。承包者掙的是目標工資(基礎工資)和超標工資(獎金),但完不成目標的要做相應的賠償。

  (3)幾個家庭合作農場。合作家庭以資金、農機、技術和土地合作為基礎,但主要是在生產技術環節上的互助合作。在作物佈局、機耕、排灌、育苗、移栽、除蟲、收割等“幾統一”的前提下實行“定面積、定田段”的分戶管理。生產費用共同承擔,收益分配自負盈虧

  4.公司型。(1)股份合作型。這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合作。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土地進行測量與評估,按質折成股份,按人均分,農技部門以技術折股,集體以其積累折股,共同組成股份公司(以土地股為基礎),進行公司化經營。入股農戶可以參加具體的生產活動,也可以不參加。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於:土地已經股份化,合作者擁有的是股權,憑股權分紅使土地有了保障。這樣,不管農戶經不經營土地,不管今後土地增值有多大,農戶都不會因土地入股而喪失利益,從而為土地的連片流轉解除了後顧之憂,農產品依舊一部分用來滿足人們的口糧,另一部分深加工供應市場。經營規模等級,為少量商品化型或高度商品化型。它主要分佈在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城郊結合部地區。(2)墾殖型農牧公司。早在20世紀初,我國就興起過這種公司。當時名為新式資本主義農業企業,後來卻演變為以土地投機和租賃為主的經濟組織。它是一種以開發荒山、荒地等土地後備資源為基礎的農業公司。

  當前土地流轉模式主要是“五荒”經營權的拍賣,拍賣後的土地經營權流向社區外的有資金、有技術的資本所有者。現今這種模式廣泛存在,經過拍賣,一方面,為開發後備土地資源節約了國家資金,優化了土地資源的配置,有利於提高當地生產力水平,促進當地農村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公司吸收當地剩餘勞動力,直接服務地方的脫貧致富,企業產品面向市場,以獲利為最終目的,所以其規模類型為完全商品化型。

農業企業化經營的實現條件[3]

  實現農業企業化經營的首要條件是:實現土地的流轉集中。

  第一,尊重農民首創和自願原則,因為土地不僅是一種生產資料,更重要的在於目前它是農民的一種社會保障。同時也說明,必須構建新的農村社會保障和福利體系,解決農戶轉讓土地的後顧之憂。

  第二,重點明晰各主體責權利關係、尤其是使用權的內涵,從法律法規上加以規範和明確,構建新的土地收益分配關係,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土地制度的調整要以穩定和延長農民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權為主,如繼承權等,為土地的流轉創造條件。

  第四,大力發展農村二、三產業,推進小城鎮的建設,使之能及時、充分地適應農業規模經營剩餘勞動力的轉移。

  保證企業化經營的實現,還依賴於農業生產單位外部政策環境和內部經營管理能力,以及農村市場化程度和農村服務體系狀況。

  第一,從法律上確認農業企業的“企業”地位,企業必須受法律承認和保護,並依法行使權利與義務。第二,真正確立農業企業作為商品經營者的獨立主體地位,國家和地方政府儘量少干預企業的經營活動,取消各種指令性或變相指令性指標,讓企業依據市場的供需情況來安排生產活動。

  第三,政府的有力支持,尤其是對經營糧棉等關係國計民生的基本農產品的商品生產企業給予鼓勵和刺激。如為農業企業提供低息貸款減免稅補貼等優惠措施,這是世界各國農業現代化和農產品市場化進程中的普遍現象。

  第四,積極培育和開發農村商品市場,放開農產品價格,讓農產品自由流通,杜絕一切地方保護主義的封鎖,形成全國統一的自由競爭的大市場格局

  第五,培育和健全農村社會服務體系,如農村金融體系、農產品的銷售網路、農業生產咨詢機構等。

  第六,提高農民的文化水平和農業經營專業知識,提高企業文化經營意識,培養和選拔優秀的農業管理人才,推行企業核算制度。

農業企業化經營的實踐

  農業企業化經營是農村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對運營機制的客觀要求,實質上是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相協調的必然選擇。近年來,我國政府採取了許多惠農政策,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我國廣大農民發揮聰明才智,對農業企業化經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農業企業化經營的方式主要有三種:

  (1)種田大戶和養殖大戶在制度上逐步演進的要求。如聞名全國的安徽臨泉農民韋建華創造的/反租倒包0的土地集中模式,採取從農戶手裡租地的辦法集中土地,雇佣農民耕地並付給計時工資,韋建華則負責市場營銷並承擔生產經營的利益、損失和風險,這樣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實際上展現了農業企業化制度變革的雛型。未來的中國農業中,這種情況下演進的企業化農場將占相當比重。

  (2)涉農龍頭企業向農業領域延伸時將企業制度移植到農業生產經營中。如河南虞城科迪食品集團公司,採取“反租倒包”形式從農民手裡長期租下土地,重新進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按規範的科學辦法種植,再採取承包方式交給農民耕種,按規定價格、數量、質量要求收購產品。農民實際上成為拿工資的農業工人,種植業成為科迪公司的第一車間。這種講求成本核算、追求利潤、實行企業用工制度管理制度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實際上完完全全是企業化的農業生產經營制度。這樣的農業企業在全國各地也有了相當發展。

  (3)非農企業轉向農業領域從而帶進企業化制度。如上市公司“新農開發”、“藍田股份”、“奧金曼”、“銀廣廈”等,它們有的過去就是實行企業制度的農業企業和養殖企業,有的是從工業企業轉向農業如治沙產業的,他們在進入農業領域時,把企業制度帶進了農業,併發揮了示範作用。

  實踐告訴我們,農業企業化經營已成為一種發展趨勢。在市場經濟中,要使農業發展成為一個現代產業,就必須實行企業化經營,農業企業化經營是形成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組織形式經營機制的必然選擇。

農業企業化經營的意義[2]

  推進農業生產方式和組織制度創新,建設規模農業如農業特區、民營農場,實施農業企業化經營,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意義。

  1.農業企業化經營可以解決土地分散、無序經營造成的資源浪費,提高土地等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提高農業經濟效益。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的農業生產組織方式,分散經營的邊際效益已經接近於分散經營的邊際成本,土地等資源浪費嚴重,生產效益低下,更難以形成規模效應。農業企業化經營才能使土地經營的邊際效益大於土地經營的邊際成本,才能是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確立合理高效的土地資源配置和流轉制度,促進土地等資源的規模化經營,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來規範和約束生產、經營與管理行為,所有者、經營者、生產者以利益為導向,產權更加清晰,權責更加明確,經營權更加穩定,生產經營者的積極性得以更大程度的調動,有限資源得到充分、高效的使用,大大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經濟效益,實現農村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2.農業企業化經營有利於吸引資金向農村流動,解決農業發展資金不足等問題。長期以來,作為弱勢產業的農業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傾斜與保護,但困擾我國農業發展的資金缺口始終未能有效解決。

  資金具有趨利性,規模農業效益好回報多,會成為投資者的較好選擇,從而吸收社會資金投向農業和農村,緩解我國農業發展資金的不足;經營管理的現代化、企業化,也可以有效解決優秀人才外流、農村勞力過剩、農業和農村發展後勁嚴重不足等問題。

  3.農業企業化經營可以提高我國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以家庭為單位組織生產,農戶在農業生產與管理方面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儘管政府做出了積極的引導,也難以避免盲從性,農業生產的專業化水平較低,綜合生產能力難以提高。發展農業企業化經營,促進生產組織專業化、銷售組織專業化、管理隊伍專業化,符合現代企業制度和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推動農業生產力的進步,提高我國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

  4.農業企業化經營有助於提高我國工業化水平,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當前,農民就業渠道日趨多元化,非農就業收入比重逐漸增大,土地的生活、就業保障功能大大減弱,農民對土地的依附性大大降低。發展農業企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現代化,使更多的農民脫離土地的束縛又獲得穩定的土地等股份收益,從而促進農村人口向城市和城鎮轉移,產業向城市和城鎮聚集,必然加快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農民收入進一步提高,農民的消費恰恰可以填補城市居民消費升級留下的空白,將繼續拉動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也有利於化解各種矛盾,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5.農業企業化經營有利於我國農業與國際農業的接軌和競爭。在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組織模式下,由於自身的種種限制,農戶對現代農業發展的趨勢、國際市場的走向缺乏瞭解和把握,一般靠經驗組織生產,具有很大的隨意性,不利於新產品和新技術的推廣和應用,更不利於農業經濟結構的調整,不能適應國際化農業發展的需要。發展農業企業化經營,以市場為導向並順應市場的變化,整合各種生產要素,走規模農業和集約化經營之路,可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實現農業經濟結構的優化和升級,提高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

  6.農業企業化經營可以實現理論和實踐上的重大創新。發展農業企業化經營,適應了我國農業發展的新形勢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要求,實現糧食增產、農民增收、農業增效,推動農村全面小康社會建設,必將為我國農業的新一輪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參考文獻

  1. 馬馳,胡應得,梅成效.農業企業化經營的探討[J].《商業研究》.2005年20期
  2. 2.0 2.1 白文周.小農經濟條件下的農業企業化經營[J].《經濟問題探索》.2007年09期
  3. 3.0 3.1 徐麗華.農業企業化經營淺析[J].《哈爾濱市委黨校學報》.2005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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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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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4.* 在 2015年10月14日 00:57 發表

這過多教條,農民沒辦法理解,做學術研究文章看看還可以,真正要實行很難,企業化的農業要專註於農業機械化的研發,才能吸引農民的投入參與,農民最看重的是勞工力,工業革命就是機械的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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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阳 (討論 | 貢獻) 在 2016年11月7日 23:01 發表

“農業企業化經營”這個提法和思路非常好,我一定認真拜讀,充分理解。這可能會為解決社會發展與農村落後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矛盾尋找到好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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