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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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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產品市場(Financial Derivative Instrument)

目錄

什麼是金融衍生產品市場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是由一組規則、一批組織和一系列產權所有者構成的一套市場機制

  金融衍生產品是指以杠桿或信用交易為特征,以在傳統的金融產品如貨幣債券股票等的基礎上派生出來的具有新的價值的金融工具,如期貨合同、期權合同、互換及遠期協議合同等。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分類

  (一)金融期貨市場

  金融期貨合約(financial futures contracts)是指在特定的交易所通過競價方式成交,承諾在未來的某一日或某一期限內,以實現約定的價格買進或賣出某種標準數量的某種金融工具的標準化契約。

  (二)金融期權市場

  金融期權(option)又稱之為選擇權,是指賦予其購買者在規定期限內按雙方約定的價格或執行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某種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合約。

  (三)金融遠期市場

  金融遠期合約(Forward Contracts)是指雙方約定在未來的某一確定時間,按照確定的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金融資產的合約。

  (四)金融互換市場

  金融互換(Financial Swaps,也稱掉期),是指互換雙方達成協議併在一定的期限內轉換彼此貨幣種類、利率基礎及其他資產的一種交易。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功能

  一是風險轉移風險管理包括風險分散和風險轉移,金融衍生市場在風險轉移中具有獨特的作用和意義,它通過套期保值和獲得滿意風險頭寸,起到了轉移風險、穩定現貨市場的作用

  二是價格發現,衍生金融工具與基礎證券的內在聯繫增加了金融衍生市場的有效性,提高了市場效率,因而具有價格發現功能。

  三是增強市場流動,在深入分析流動性與交易成本市場深度關係的基礎上,結合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特點,論證了它的增強市場流動性功能,

  四是金融衍生市場在幾個不同環節上的衍生功能有助於資本形成

全球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體系[1]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包括事前(exante)的規管和事後(expost)的爭議處理,包括官方監管和行業自律,包括國內監管安排和國際監管合作等。交易所市場更多接受官方監管,OTC市場(場外市場)主要依賴行業自律。下麵將就行業自律和官方監管這兩個方面進行介紹和分析。

  (一)行業自律

  歷史上,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不像證券市場那樣受官方監管較多,近年來,監管更是不斷私人化。行業自律包括事前和事後兩方面。事前的行業自律主要包括國際互換和衍生產品協會(ISDA)為OTC產品及其交易制定的規則和各個交易所和自律機構為交易所產品及其交易制定的規則。事後的監管主要是指爭議的處理。

  OTC市場主要由民間規則制約,這些規則的源泉是ISDA制定的相關文件。ISDA成立於1985年,是代表OTC市場主要參與者的一個全球性行業協會。目前有550個機構會員,來自於全球41個國家。其目標是促進所有成員金融衍生業務的高效發展,制定和維持金融衍生產品的標準化文本。ISDA 包括三級會員:主要會員、輔助會員和定購者。只有主要會員具有投票權,可以成為ISDA的官員,主要會員限於交易商,ISDA由大型交易商主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最終用戶可以成為會員,但沒有投票權,不能在ISDA任職。

  在OTC市場上,市場參與者使用的核心文件是ISDA的主協議。ISDA的主協議第一次制定是在1987年,其後,隨著市場的發展不斷修改、補充和完善。為避免各國政府對ISDA主協議的不同解釋,ISDA向34個國家征求法律和監管方面的建議,以保證其合法性。這些國家均向ISDA承諾,確認 ISDA主協議的合法性。ISDA主協議包括一個14頁的文件和一個4頁的程式表。通常交易雙方在正式進行衍生交易之前要先行簽訂ISDA主協議。主協議規定交易各方的權利、義務、違約事件和終止條款,確定雙方應遵守的市場慣例。簽訂主協議後,交易雙方再就交易事項達成口頭協定,然後雙方簽訂書面確認函就交易的特定條款進行確定。確認函和主協議構成雙方有約束力的合約。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及其業務的發展,ISDA不斷修改和完善主協議的有關內容,並對新產品和交易制定新的主協議。1999年ISDA公佈了信用衍生產品的一系列定義,對6個信用事件進行了詳細定義和描述。由所有主要交易商組成的金融市場律師團和ISDA密切合作,對各種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定義和描述,最近它們對複雜的外匯衍生產品進行了定義。隨著ISDA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中地位的不斷提高,ISDA在司法判決中也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2001年4月2日美國在CaiolaV.Citibank的訴訟判決中(FrankPartnoy,2002)就引用了ISDA的有關文件。

  ISDA在行業自律中的壟斷作用也存在一些隱患。如ISDA的先發優勢競爭者製造了進入障礙。ISDA由少數主要的交易商控制,廣大的最終用戶缺乏主導權。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上,最終用戶雖然數量多,但分佈廣,他們在ISDA中沒有投票權。ISDA的主協議主要針對交易商和交易商之間的交易,很少針對交易商和最終用戶之間的交易。儘管如此,隨著OTC市場的發展,自律監管將進一步加強,今後ISDA仍將主導OTC市場的自律監管。

  在金融衍生產品的場內交易中,交易所執行一線監管的職能,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是指交易所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對場內交易進行規範。交易所對場內交易的監管主要包括:審核批准交易所會員資格、監督管理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合約、監督有關交易法規的遵守和執行、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公正、對交易中出現的爭議進行仲裁調解、對交易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披露價格信息、執行保證金制度等。美國的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芝加哥期權交易所(CBOE)、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倫敦國際金融期貨期權交易所(LIFFE)、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等國際著名的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在金融衍生產品的行業自律中發揮重要作用。

  其他行業自律機構有各國的行業協會和行業組織。行業協會和行業組織主要為行業提供服務,對有關爭議進行事後處理。如美國的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全國期貨業協會(NFA)等。

  (二)官方監管

  官方監管主要依據公共的法律和法規。事前的官方或公共法律和法規主要包括有關證券、商品銀行的法律和法規以及針對衍生產品的特定的法律和法規。事後的官方或公共監管主要指法庭的司法判決。

  在美國,官方的監管機構主要有兩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其他聯邦機構,如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財政部也參與監管。SEC主要依據《1993年證券法》對證券(security,包括股票、債券和期權等)進行監管。CFTC則主要依據《商品交易法》對期貨(futures,包括交易所交易的各種商品、金融工具和指數期貨)進行監管。美國與金融衍生產品有關的一個重要法規是2000年《商品期貨現代化法案》(CFMA),該法案最終將證券期貨交易(如單一股票期貨)合法化。在英國,對金融服務業的監管歷史上以行業自律為主,1986年《金融服務法》通過後,加強了對金融服務業的監管。根據《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英國由金融服務局(FSA)對銀行、證券期貨和保險進行集中監管。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是金融服務局的職能之一。改革前英國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機構主要有證券期貨局(SFA)、投資管理監管組織(IMRO)和個人投資局(PLA)。

  在迅速發展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立法者和執法機構總是比市場反映慢。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的法律和法規往往落後於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歷史上,官方監管並未達到其預期的目標,相反,倒刺激了與監管有關的低效或無效的監管套利監管競爭和監管執照問題。最典型的是監管套利。由於監管將增加市場參與者的成本,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市場參與者可以多種方式創造經濟上相當的交易,如果某項交易存在監管成本,同時存在不受監管的經濟上相當的其他交易,市場參與者將從受監管的交易轉移到不受監管的交易。在金融市場上,還存在很多領域,這些領域中經濟上相當的交易面臨不同的監管成本,為了逃避監管成本,當事人將選擇監管成本低的次優的交易。如,銀行凈資本要求導致大量表外交易出現,與股票衍生產品有關的稅法導致一系列避稅戰略的出現。監管競爭是指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競爭,這種監管競爭可能導致市場的停滯、內訌和“草皮戰”(turfwar,地盤戰)。監管競爭的典型例子是美國SEC和CFTC對單一股票期貨的管轄之爭導致美國直到2000 年底才最終解凍該市場。監管執照是指監管者對金融市場“看門人”的授權,這種授權可能扭曲金融市場。由於公共監管對市場參與者構成高昂的成本,而且容易導致監管套利。未來的監管可能由民間的規則和慣例主導。

  在有關金融衍生產品爭議的事後處理上,由於法官往往迴避對有關爭議進行決斷,最終用戶因為高昂的訴訟成本,日漸迴避訴訟,所以,在美國很少有公開的司法意見,比較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南區的司法判決,因為那兒集中的法案較多。近年來美國關於金融衍生產品的司法案例出現了這麼一些變化:涉及交易所交易的案例增加;涉及簡單金融工具的案例增加;涉及個人而非機構的案例增加;政府提起的案例(欺詐)增加;關於投機交易的案例增加。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監管的發展趨勢[1]

  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將不斷趨於合理和完善。今後一段時期,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將出現如下四個趨勢:國際監管和國際間合作將加強,非官方的行業自律重要性將繼續增強,企業內部的風險控制要求將上升,企業經營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和風險管理的透明度要求將提高。未來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將會是事前監管和事後監管、官方監管和行業自律、國內監管安排和國際合作、內部控制和外部監管的彼此協調發展。

  (一)國際監管和國際間合作將加強

  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是一個國際化的市場,這就決定了對金融衍生產品的監管必然需要國際上的共同努力。實際上,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不斷發展,對金融衍生產品的國際監管和國際合作不斷加強。除了上文中談到的ISDA在OTC市場的自律監管中發揮的重要作用之外,國際監管合作主要體現在國際組織的監管倡議上。目前對國際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進行專題研究,併發布各類指導性文件的國際組織主要有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證券委員會(I0SCO)和30集團。1993年30集團在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對市場參與者提出了一系列風險管理的建議。巴塞爾委員會根據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修改了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規定。國際清算銀行、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各自或聯合發佈了一系列文件,對金融衍生產品的清算、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等許多方面提出了指導意見。今後,上述組織將繼續在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二)非官方的行業自律重要性將繼續增強

  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特別是OTC市場的迅速發展,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自律監管將繼續增強。OTC市場大多數在20年前,有的甚至在10年前還不存在,而現在已幾乎占到整個衍生市場的90%。衍生市場的規模一般以合同名義金額來衡量。交易所,包括主要期權和期貨交易所,經營的金融衍生產品,合同名義金額不過十幾萬億美元。根據國際清算銀行的統計,到2002年底,全球OTC 市場上的交易金額已達141.7萬億美元。隨著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交易不斷向OTC市場轉移,今後,建立在ISDA規則基礎上的合同將是主導OTC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法律規則,非官方的行業自律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如在新生的信用衍生產品市場,起主導作用的就是ISDA制定的規則。

  (三)市場參與者內部的風險控制要求將上升

  由於金融衍生產品發展迅速,交易品種很多,外部監管難以囊括所有的產品和交易,而且現實中存在所謂“監管套利”現象,即金融機構利用監管中存在的漏洞進行謀利。因此,各國金融監管機構和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都認為應該引導市場參與者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為鼓勵和加強市場參與者的內部風險管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修改了-資本充足率的標準。1993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表了市場風險的資本標準建議,規定了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項目下的資本要求,1996年又對此進行了一些改進,允許銀行使用內部風險管理模型測量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資本要求。

  (四)市場參與者經營金融衍生產品業務和風險管理的透明度要求將提高

  金融衍生產品經營的透明度問題是引起人們關註和擔憂的最重要問題之一。以前人們一看資產負債表,就可以很快知道金融機構的風險所在,而現在只看資產負債表不足以瞭解他們面臨的風險。.由於透明度不夠,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容易出現盲目跟風從而引發系統問題,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在確定和監控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商引致的風險程度時也面臨著很大的困難。

  隨著金融監管的不斷完善,現在對交易商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及交易商自覺的信息披露在不斷增強。1994年9月國際清算銀行發表的Fisher Report提出,從事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的機構應該公佈其市場風險的數量化信息。1999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IOSCO聯合發佈的《銀行和證券公司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活動的公開披露建議》,對一直以來引人關註的金融衍生市場透明度問題提出了建議,要求強化市場參與者對金融衍生產品活動及內部風險管理的信息披露。該建議要求從事交易和金融衍生產品活動的機構向財務報表的用戶提供能清晰反映其上述全部活動的報告,從質和量兩方面提供金融衍生產品活動的範圍、性質、這些活動對收入的影響,金融衍生產品活動的相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和風險管理的信息,企業內部風險衡量和運用風險管理系統計算的風險敞口和風險管理的信息等。在財務報告方面,隨著國際會計標準和報表要求的不斷完善,財務報表和行業數據的收集將進一步加強。今後,對市場參與者,尤其是最終用戶的透明度要求將進一步提高。

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現狀[2]

  1.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狀況

  以上世紀90年代初少數機構開展地下期貨交易為起點,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先後出現了外匯期貨、國債期貨指數期貨配股權證等交易品種。1992年~1995年間,上海和海南的交易所曾推出過國債和股指期貨; 2004年推出的買斷式回購,2005年推出的銀行間債券遠期交易、人民幣遠期產品、人民幣互換和遠期結算的機構安排等,意味著中國衍生品市場已小荷初露。此後,伴隨著股權分置改革而創立的各式權證使衍生品開始進入普通投資者的視野,權證市場成為僅次於香港的全球第二大市場。2006年9月8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上海掛牌成立,拉開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的大幕。黃金期貨於2008年1月9日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鳴鑼上市,使得期貨市場品種體系進一步健全,除石油外,國外成熟市場主要的大宗商品期貨品種基本上都在我國上市交易。

  2.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

  儘管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較快,目前仍處於起步階段,存在許多問題.

  (1)市場規範化建設不足

  一般而言,各金融衍生市場的具體管理制度依各自情況而定,但就其總的原則章程來講,又是一致的、規範的。這種規範化便於交易,並能夠促進衍生產品的進一步發展。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不僅沒有做到規範起步,而且其監督管理也處於混亂的狀態。首先表現在多頭管理上,證監會、人行、國家發改會、財政部、地方政府以及滬深證券交易所都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導致政出多門、市場政策缺乏穩定性、交易所之間不平等競爭,管理混亂。其次,交易制度、交易程式不規範。

  (2)現貨市場規模不匹配

  由於衍生產品的派生性,任何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都要有成熟完善的現貨市場作保證。沒有合理的現貨市場規模,就不會有合理的市場價格。市場容量越小,就越易造成價格的人為控制。表現在國債期貨市場上就是多方利用現券流通不足的“瓶頸效應”,在期市上做多的同時,憑藉其資金優勢,拉升現券價格加以配合,使空方賣空的保證金不斷追加並流入自己的戶頭,造成“多逼空”的市場格局,“314風波”、“327風波”、“319風波”的原因都是在“多逼空”的布場環境下,空方不得已而巨額拋售合約打壓價格造成的。

  (3)產品設計不盡合理

  金融衍生產品的基本功能是轉移風險。然而實踐表明,多個品種的運用中風險並未有效轉移反而擴大。這是由於金融衍生品“雙刃劍”自身特點決定的,而導致我們實踐應用中無益而害的導火索即是不盡合理的產品設計。舉例說明:

  國債期貨。此產品的設計功能之一就是規避利率風險,但由於我國利率的非市場化,國債到期價格是固定的,這使國債現貨的買賣並無風險可避。在這種情況下,推出的國債期貨就變成了一種投機手段,國債期貨市場變成了各大券商賭博的場所。

  股票權證。股票權證市場是我國最大的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它推出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滿足股權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東降低對價等當期綜合成本需要而設計的,帶有較濃的行政和福利色彩。該產品並不具備規避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對沖作用和價格發現功能,自上市以來就被作為搏傻游戲工具。

  (4)缺少真正市場均衡價格

  在我國金融市場上,大多數金融價格還不是完全的市場均衡價格,相差於均衡價格之間的價差,即是游資投機者的爭奪之戰,這將加大風險範圍,削弱其規避風險、發現價格的功能。國家對外匯管制仍然較嚴,人民幣資本項目下自由兌換和利率市場化都還未實現。1996年全國銀行間統一拆借利率CHIBOR已經出現,但還遠未像英國LIBOR利率那樣具有權威性指導作用,還稱不上是真正的市場均衡利率。另外,國家對銀行存貸款利率、國債發行利率還實行管制,真正的市場利率也還不能形成。

  (5)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金融衍生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匯率股票價格等基礎性金融衍生產品價格有密切的關係。我國是一個對金融價格管制較緊的國家,金融產品價格市場化程度不高,國家政策對金融產品價格變化影響很大,並且與重大信息的披露和財政金融政策的公佈有密切關係。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重大的信息披露及有關政策的公佈均有嚴格的程式,泄密者和傳播謠言者將會受到嚴懲,以保證交易公平、公正、公開。我國證券法規將發行人澄清謠傳的義務僅限於澄清“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謠傳,這顯然過於狹窄;對“重要問題”的標準界定不清,概念外延很大。另外,在信息披露頻率過低。

我國金融衍生產品發展對策建議[2]

  1.我國發展金融衍生品市場基本原則和模式選擇

  對於發展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指導思想,從巨集觀上講,應堅持以市場主導、行政助力的基本原則。金融衍生產品的推進次序處於微觀層面,要與我國經濟和金融市場改革的進程相適應、相協調。同時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需要市場基礎、投資者結構、法律法規的完善等多方面的協調,謹防風險反向作用。從微觀上看,需堅持控制風險優先,投機獲利次之的原則。

  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的模式選擇應從強制性演進開始,形成強制性演進模式到誘致性演進模式的良性迴圈和互動。美國和英國採取的誘致性演進模式經驗表明,在先發國家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上,金融創新者由於滿足了市場規模龐大的避險需求而得到壟斷利潤,因此可以彌補創新的成本,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很快。但是由於金融衍生品的公共產品特性,誘致性演進到了一定的階段之後也許無法確保市場形成足夠的創新。而對於後發國家而言,南韓和新加坡採取的強制性演進模式的經驗表明,在先發國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情況下,採用強制性演進模式也許是一個更好的選擇,這樣可以使後發國家能夠以更快的速度發展。

  2.我國發展金融衍生市場具體措施

  (1)穩步推進我國金融衍生市場的國際化

  金融衍生市場本質上是國際化的競爭性市場。一國衍生市場的對外開放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是允許外國資本參與本國衍生產品交易;二是允許本國企業直接進入國際衍生市場,或通過經紀公司代理國外業務。

  從我國未來的衍生市場的發展來看,實現國際化的目標,需要經過兩個發展階段:

  一是以開拓國內金融衍生市場為中心的國內經營階段。這是起步階段,應重點發展合乎社會需要的衍生產品,完善交易規則和監管體系,培育衍生市場的交易主體。

  二是金融衍生市場的國際化階段。在這個階段上,應當放開對企業和金融機構參與國際衍生市場的限制,同時允許外國資本在規定條件下參與中國衍生市場。

  (2)科學安排發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順序

  金融衍生產品種類繁多,不同的衍生產品所需要的發展基礎和條件不盡相同,也不可能同時具備和成熟。因此,發展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科學地安排順序,時機成熟的先行推出,時機尚不成熟的則積極創造條件,既要積極又要穩妥。

  首先,優先發展場內交易,適度利用場外交易。場外交易的優勢在於更能夠適應大型投資機構的需要。與場外市場相比,交易所在資信程度、風險控制、市場組織、制度設計、交易結算等方面有更大的優勢,交易所交易的標準化衍生產品透明性更好,流動性更強、成本低,既有利於參與者防範和規避風險,也有利於市場監管。因此,優先發展交易所主導的標準化金融衍生產品符合國內金融市場的實際。與此同時,可以允許更多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適度地開展場外交易。

  其次,金融期貨的發展先於期權和互換。從期貨市場的發展順序來看,期權是在期貨之後發展而來。從某種程度上講,期權是期貨的高級形式,其目的是為期貨交易提供一種保值工具。我國應該在總結商品期貨運作多年經驗的基礎上,首先推出金融期貨產品,再確定時機逐步推出金融期權、互換等衍生產品,最終形成較為完備的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體系。

  再次,在金融衍生產品發展方面,應以國債期貨和股指期貨為突破口。我國國債和股票規模都相當大,當前股票市場即使完全規範,其價格波動仍然不可避免,推出股指期貨不僅有市場需求,也可減少價格的不合理、非理性波動。我國國債品種多、期限長、數量大,只要利率波動,避險需求就強烈。另外,國債期貨也有利於發現遠期利率,促進長期投資

  (3)鼓勵金融衍生產品創新和交易所制度創新

  金融衍生品市場本身就是一個不斷創新的市場,創新是其生命力所在,是其不斷發展壯大的前提。新產品創新能提供新機會,提供新的交易手段,產生新的盈利模式,因而能促進交易量的持續增長。而交易所的制度創新,則可以通過引進資金和技術,走低成本擴張的道路,在短時間內迅速提升交易所的競爭力。

  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國內金融市場的技術水平與發達國家仍有較大差距,交易系統的電子化、網路化程度較低,應該積蓄力量強化對遠程異地交易的技術服務,大力推廣電子化、網路化交易模式,為衍生產品市場的穩步發展提供技術創新支持,條件成熟時,要探索與國外交易所聯網交易。

  (4)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市場立法和監管體系

  作為二次虛擬的金融衍生工具,處於金融風險體系的“倒金字塔”的頂層,從系統結構的角度來看,其結構的脆弱性明顯,這要求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建立全面的立法和監管體系。

  在立法體系建設方面,一要儘快制定統一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法》,以保證金融監管框架的穩定性、持續性和一致性;二要針對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產品分別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各類規範的協調性和可操作性。

  在監管體系建設方面,由於金融業出現了從分業經營混業經營發展的趨勢,我國原來的分業監管體制也必須過度到集中監管體制上來。借鑒歐美的監管經驗,首先,要建立一個統一監管機構,對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衍生品交易實行集中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其次,要建立行業自律的監管體系,重視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非官方監管和行業自律。另外,有效的金融衍生市場監管需要國際間的通力合作。

  (5)培養和引進專家型人才,發展中堅力量

  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具有較高的技術性和複雜性,與傳統的銀行業務有本質的區別,需要專家型人才從事衍生產品交易和風險管理。金融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人才需要對衍生產品的風險進行識別、度量和控制,因此同樣需要具有高素質和複合型的知識結構

  21世紀發展之最終競爭力是人才的競爭,金融市場發展之關鍵也是專業人才。堅持自主培養與引進來相結合,培養一隻熟悉國際市場運行規則,瞭解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特點,具有理論知識又有實踐豐富經驗的專業人才隊伍,為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堅實的人才基礎和廣泛的智力支持.

參考文獻

  1. 1.0 1.1 張承惠,劉妍芳.國外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及其發展趨勢.經濟要參,2003年第50期
  2. 2.0 2.1 黃中南,韓超群.我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現狀與對策.商場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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