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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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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票據犯罪

  票據犯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犯罪是指在犯罪活動中一切利用票據進行的活動都稱為票據犯罪,狹義上一般是指,違反票據法和刑法規定,直接以票據作為罪名的犯罪。票據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一類罪,票據犯罪並不是一個法定的罪名,我國的《刑法》並沒有對票據犯罪作具體的規定,只是在學術界對票據類犯罪的統稱。票據犯罪一般是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票據法律規範,以偽造、變造、詐騙及其他方法侵犯票據管理,破壞金融秩序,情節嚴重,依法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這種犯罪一般表現為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或者簽發空頭支票、匯票,或者簽發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或者出票人出票時作虛假記載的行為。

票據犯罪的主體[1]

  就主體而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票據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責任主體,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的主體則不同,須為特殊主體,即“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金融機構本身。

  值得註意的是,儘管有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之分,票據犯罪行為卻均可由單位實施,即可以構成單位犯罪,只是在單位的共性特征下還有一般單位與特殊單位的區別,因為後兩種票據行為只能由金融機構作為單位犯罪主體,而前兩種票據犯罪行為的實施可由任何單位作出,包括金融機構。在這一問題上,刑法典對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均在本條明確規定了“單位犯前款罪”的刑事責任,194條票據詐騙罪的單位犯罪刑事責任則是在200條中予以補充規定的。所以,從單位犯罪的意義上來講,票據犯罪主體均具有單位犯罪的共性。

票據犯罪的客體[1]

  相同的一點是,票據犯罪的各罪均以國家票據管理秩序為犯罪客體。在此基礎上,各罪還有單一客體與複雜客體之分: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其客體是單一客體,即國家金融票證(票據)管理秩序。由於該罪是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為即可構成本罪,所以不管偽造、變造行為是否導致其它危害後果的產生,只要該行為一經實施,國家金融票證(票據)管理秩序即受到了不法侵害,因而本罪的犯罪客體只能是單一客體。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兩罪的客體均為複雜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包括票據管理秩序),還包括金融機構的資金。這是由於兩罪均為結果犯,即不僅要實施非法出具、違法承兌付款、保證等行為,還要有“較大損失”或“重大損失”的危害結果發生方可構成犯罪,所以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同時已經侵害了國家對金融票證的管理制度(票據管理秩序),而危害結果的發生又侵害了金融機構的資金,因而該兩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

  票據詐騙罪—該罪的犯罪客體也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秩序和票據所有人、受益人財產所有權。因為行為人實施票據法、刑法所規定為犯罪的行為的目的在於非法占有“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所以該行為不僅侵害國家對票據的管理制度,還必將使票據所有人、受益人的財產發生損害,故該罪的犯罪客體為複雜客體。

票據犯罪的分類[2]

  票據犯罪的分類比較複雜,主要是刑法上的分類,如以犯罪主體、犯罪侵犯的客體、犯罪行為方式、犯罪行為人主觀心態、被害人類型、票據主體為不同的標準來劃分票據犯罪的不同類型,本文主要從經濟法層面分析票據犯罪,並藉以對票據犯罪的預防提出防範措施。因而,對刑法理論層次過深的分類不作研究,而主要對發生在我們身邊的票據犯罪作通俗易懂的分類。

  在刑法學理上,從犯罪行為方式上一般將票據犯罪分為:偽造型犯罪、變造型犯罪、詐騙型犯罪、冒用型犯罪、濫用型犯罪和讀職型犯罪。偽造型犯罪包括仿照真實票據製作虛假票據犯罪的行為,一般講此種行為稱為一般偽造,或者假冒他人名義“偽造票據行為”,即所謂特殊偽造;變造型犯罪是指非法變更票據上除簽名以外的記載內容的行為,主要包括變更票據金額收款人名稱、收款日期、付款地點等等,而變更票據權利人簽名的犯罪行為;詐騙性票據犯罪包括使用虛假票據行為,使用偽造或變造的票據進行犯罪的行為,或者使用作廢、過期的票據進行犯罪的行為;冒用型票據犯罪是指冒充合法的持票人並持票使用的行為;濫用型票據犯罪的情形要稍微複雜,包括簽發空頭支票、簽發與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簽發無資金保證的票據、出票時作虛假記載的犯罪行為;讀職型票據犯罪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中實施的讀職行為,主要包括非法出具票據、違法承兌票據、為違法票據辦理付款、提供保證等犯罪行為。

  票據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金融、銀行從業人員的參與犯罪現象突出,因而以犯罪主體作為標準劃分,可以分為一般主體的票據犯罪和特殊主體的票據犯罪。一般的票據犯罪是指非金融、銀行從業人員實施的票據犯罪,如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票據詐騙罪,這類犯罪主體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金融、銀行從業人員實施的票據犯罪為特殊主體的票據犯罪,如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這類犯罪多為讀職犯罪,犯罪主體主觀方面以過失居多,但也有主動、故意犯罪的現象。後者以上的分類是在金融活動我們需要認知的票據犯罪分類。

票據犯罪的特點[2]

  如果單純從刑法角度分析票據犯罪的特點,一般來說,主要有以下特點:票據犯罪是作為犯罪、發生在票據活動過程中的、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而從經濟法領域來講,就更多的具有一定的社會層面因素在裡面,因而票據犯罪的特點可以歸納如下:

  (一)種類多、範圍廣、金額大且呈擴大趨勢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業銀行業中票據作為結算工具起的作用越來越大,而犯罪分子利用票據作案的行為也越來越多。票據犯罪多種多樣,而以票據詐騙行為居多,據不完全統計,自1998年至2002年12月間,全國銀行系統發生的票據詐騙案件占同期詐騙案件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涉及金額數以億記。票據詐騙犯罪日趨猖狐,並呈逐年遞增趨勢,且遞增幅度以成倍勢頭上升。票據犯罪活動範圍越來越廣。主要表現為從經濟發達地區向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蔓延和國內外犯罪分子的勾結使票據犯罪的國際化嚴重。票據犯罪的金額也越來越大,無論是單筆金額還是總計金額都具有無限上升的趨勢,這種巨額票據犯罪如果不從體制、制度上加以杜絕會對國家及社會造成越來越大的損失。

  (二)票據犯罪內外勾結多發票據活動的專業性、技術性使犯罪

  分子必須精於票據業務,否則被識破的可能性就會加大,正是因為部分犯罪分子缺乏此類優勢的情況下,而一些銀行內部員工又經不住誘惑,被犯罪份子拉下水,成為票據犯罪的共犯,這就使票據安全籠罩上了更多的危險因素。例如票據犯罪的金融機構人員既有一般票據業務人員,也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i5i。同時,我國金融機構改革的滯後和機制的不健全、金融秩序的混亂使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機也加大。而另一方面,有些內部員工利用工作的便利和機制的不完善主動邀請社會不穩定份子參與票據犯罪,是這一犯罪現象的重大特征。

  (三)票據犯罪的智能化、高科技化、職業化

  票據自身具有的高度專業性、種類繁多、複雜,沒有專業的知識、精通的票據業務素質是很難實施票據犯罪的。有的“打時問差”開具空頭支票;有的“鑽銀行規章制度空子”從事票據詐騙。同時,法律法規、相關規章制度也都對票據行為做出了相當嚴格的規定,沒有專業的票據知識是很難鑽空子的。同時,票據犯罪份子利用高科技偽造簽章等行為也是票據犯罪高科技化的一種表現。對社會危害較大的另一方面是,票據犯罪份子一般具有嚴密的組織,內部分工明確、計劃周密,這都對我們預防及偵破票據犯罪增加了難度。

  (四)票據犯罪國際化嚴重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經濟的高速發展、融入國際貿易市場的同時,涉外票據業務的發展也會隨之而來,而我國票據制度的不完善、大部分企業對票據業務知識瞭解甚少、銀行業對票據業務也比較陌生,種種條件給予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機也顯現出來了。

票據犯罪的手段[3]

  1.利用匯票進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1)“克隆”票據,以假冒真。即簽開真票據,根據真票據偽造內容完全相同的假票用於詐騙。由於“克隆”出來的假票據,票而要素、暗記和宇跡偽造得非常逼真,防堵難度較大。只有將其與真票據的底卡進行仔細比較,才能夠辨別出真假。因此,“克隆”票據已成為口前犯罪分子首選的作案方法。

  (2)變造票據,以真攙假。表現在犯罪分子在原票據的基礎上,採用塗改、消褪、刮擦、添加、剪貼、挖補等方法對原票據上的金額、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等進行變更,使其成為虛假的票據。

  (3)填寫“空白”票據。犯罪分子通過收買銀行內部職工或者盜取真實的空白票據,然後任意填寫,到銀行貼現

  (4)利用盜竊或遺失的銀行匯票作案。常常是匯票被盜後,被迅速轉往其他地區,要求銀行承兌付款或擔保付款

  (5)利用匯票委托書作案。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將註意力轉向銀行審核較松的匯票委托書,利用銀行在這方而管理鬆懈的漏洞,將購買的空白委托書攜帶到營業場所外填寫,加蓋偽造的“現金收訖”章和出納員印章,騙取銀行匯票。

  (6)利用不真實的商業合同騙取商業匯票。商業匯票簽發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但有些個人或企業則利用商業匯票簽發後的獨立性,先以虛擬的商業合同為基礎,在簽發匯票後又違反合同條款,不履行合同,並用簽發的匯票進行詐騙。

  2.用支票進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1)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即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大於銀行存款數,使收款人蒙受損失。

  (2)偽造、變造支票,即出票人為了騙取銀行資金或收款人的財物,故意使用偽造、變造的支票,或付款人或出票人互相串通,偽造變造支票,騙取銀行資金。

  (3)偽造支票印鑒作案,其手段有兩種:一種是犯罪分子採用偽造單位專用印章,盜用單位的空白支票進行詐騙;另一種犯罪分子利用偽造的單位專用章到銀行購買支票進行詐騙。如果銀行工作人員不仔細核對印鑒,就可能造成損失。

  (4)出票人簽發定期支票,使收款人不能及時收到貨款和勞務費用,造成經濟損失。

  (5)支票丟失或犯罪分子利用盜竊所得的支票進行作案,出票人和收款人均未受益而被無關的第三者冒領,給出票人造成經濟損失。

  3.用本票進行作案的手段主要有

  由於本票是一種出票人對自己付款保證,沒有第三方的介入,流通比較簡單,所以案件風險沒有匯票、支票那麼多,其主要作案手法有以下幾種:

  (1)以引資為名,使用偽造或變造的外國銀行本票騙取銀行貼現。

  (2)與銀行內部人員勾結,偽造銀行本票,騙取其他銀行的貼現

  (3)利用偽造、變造人本票騙取其他銀行的信用文件或其他企業的資金等。

票據犯罪的成因[2]

  (一)法制意識薄弱

  我國的法制宣傳已經進行了多個年頭,但普通民眾、乃至司法部門、銀行從業人員,對於近年來新興的票據犯罪的特征、趨勢的認識並不如一些老的犯罪形式那麼深刻。整個社會各個方面,對票據犯罪的防範意識不夠,國家職能部門的宣傳力度也不大,票據活動中相關人員的風險意識比較低、全社會對防範票據犯罪的重要性認識的不夠都是重要原因。這與我國當前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的急劇轉型而相應的軟體建設不夠健全有著莫大的聯繫。

  (二)法制體系不完善

  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對票據犯罪的描述只有《刑法》、《票據法》等相關法律,而這些法律一方面比較滯後,不能跟上時代的步伐;另一方面對票據犯罪各方面的規定過於簡單,這在一定程度上使票據犯罪的可依據的法律法規}一分匾乏,難以面對社會中出現的各種各樣的票據犯罪,例如,貼現、轉帖現、再貼現業務中涉及銀行承兌的法律法規,在一定程度上使票據權利行使人、銀行機構、企業等都無從下手,無法把握此類犯罪。

  (三)票據辨別及票據制度的不完善

  我國當前的票據防偽技術落後已經是有目共睹的了,並且辨別真偽的手段也很落後,在新的防偽票據出現後,馬上就會出現高模擬的票據。同時,銀行業還是採用原始的票據辨別方法,如目測、驗鈔機的驗票等手段,這在一定程度上都為犯罪分子的投機取巧創造了機會。而各銀行機構對票據查詢的要求的高低、時問不同,這更在制度層而上為犯罪分子創造了機會,使犯罪分子獲得時問差,從而騙取大量資金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金融、銀行業工作者與國內外犯罪分子勾結

  票據犯罪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很多的犯罪都是由銀行內部人員與社會不法分子內外勾結,這使我們防不勝防,往往會給社會、國家造成巨大的危害。銀行業的內部監管措施不夠嚴格、一些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低下、缺乏足夠的責任心、部分人員的利欲熏心都給此類犯罪的發展提供了適合的土壤。

  (五)對票據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

  銀行業在目前社會,公認為是一個暴利行業,而一些法律意識不夠強的員工、高管,往往懼怕因為自己的失職會獲得處罰,卻瞞而不報,採用一些違法手段掩飾錯誤,使司法機關錯過最佳的打擊票據犯罪時機,使票據犯罪現象屢禁不止,這與對票據犯罪的打擊力度不夠也有一定關係,銀行從業人員有時往往抱著僥幸心理,犯罪分子也往往以為只是一般違法行為而混淆此類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法律法規對此類犯罪的規定也並非足夠嚴厲都是此類犯罪泛濫的一定原因廠

票據犯罪的防範[2]

  (一)金融業、銀行業的防範措施

  1.從思想、業務上提高對票據犯罪的防範

  金融業,特別是銀行從業人員必須對票據犯罪的現狀、危害、防範有充分、清醒的認識,加強思想教育、堅守職業操守、提高警覺。關註國內外最新的經濟形勢、票據犯罪最新方式、熟知票據犯罪作案手段、提高票據辨別真偽的能力、學習金融法規知識、認真、自覺遵守法律、法規、業內規章、制度,杜絕票據業務中的不合規行為,從思想源頭上杜絕票據犯罪的發生。

  2.完善內部防控制度

  加大對金融從業者,特別是對銀行從業者的監督管理,對票據業務中不同崗位職位的權責做到嚴格按照授權授信範圍開展工作,不越權、不擅權,嚴格執行票據管理制度和辦事程式,履行崗位職責。從而為防比員工與社會不法分子的勾結建立一道安全的安全閥。建立票據業務的制約機制,使不同職位、崗位的員工、領導享有不同的權力和承擔不同的義務,杜絕領導一人通過權位可辦理所有票據業務的流程,降低票據業務內部風險

  3.嚴格票據管理制度

  對空白的票據實施嚴格的管理措施,如強化領用手續、控制空白票據庫存數量、加強空白票據的使用管理、做好空白票據的入庫管理、對票據的查詢、覆核要嚴格執行銀行的制度規章。對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的員工加大處罰力度,引起員工對票據業務的高度重視。

  4.加大對票據業務的科技投入

  一方面,提高票據防偽技術使犯罪分子的投入加大或者無法偽造、變造票據,降低銀行業的風險;另一方面研究先進的偽造、變造票據識別系統、技術,從而提高票據行為的安全繫數。加大對票據業務的科技投入,使票據業務在技術層面上獲得一個足夠安全、可靠的支撐平臺。

  5.加大預警、糾錯機制研究

  銀行業應當對票據犯罪的各個環節出現不同的情況有清晰的認識,對票據業務不同階段出現犯罪行為預先作出不同的應急、應付、彌補措施予以事先制定良好的計劃,以應對不同情況下出現的票據犯罪行為,從而使票據權利人及銀行、乃至整個社會都受到最小的侵害,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

  (二)社會各界及司法部門的防範措施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票據犯罪危害性的認識

  對於自然犯,普通老百姓都有自己的認識,也會對這些犯罪具有天然的防範意識。而對於一些新興的法定犯,很多人並沒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因而也就給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因而,加大對票據犯罪的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階層對此類犯罪的認識,就會使社會大眾、公司、企業員工對此類犯罪具有較清醒的認識,有了一定的社會基礎和防範意識,在一定程度上就會減低這種犯罪的可能。

  2.健全相關票據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但是我國的國情決定了,在很多方面,特別是先進的經濟制度領域還有很多方面與國際標準相差甚遠。因而,我們必須對現有的票據犯罪作足夠的分析,才能根據票據犯罪的特點、成因、發展規律,制定出完善、合乎我國國情、具有前瞻性的票據法律法規,為預防票據犯罪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礎。

  3.加大對司法領域的投入

  近年來,我國司法隊伍整體素質有了較快的提高,但是我國的地大物博、區域發展的不平衡使得很多地方並沒有一支優秀的、熟知金融專業的司法隊伍。因而,加大司法隊伍熟練、準確的學習票據法律法規、國際先進的防範票據犯罪理論已刻不容緩。只有這樣,才能在防範票據犯罪活動中處於主動地位,才能積極的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才能在打擊票據犯罪活動中發揮強大的優勢。

  4.強化各部門的協作機制

  首先,是各金融、銀行機構問的合作機制,加大科技投入,由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各部門之問的票據信息共用機制,使犯罪分子利用各銀行問的業務漏洞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願望落空。其次,建立司法部門與金融、銀行部門的合作機制,使司法部門和金融、銀行部門合作更加緊密,信息共用更為密切,對票據犯罪的打擊力度更為準確。最後,強化金融、銀行機構和企業的合作機制,特別是對於大額票據權利的行使,銀行應當主動和企業聯繫、溝通,對有疑問的票據,及時通知企業和司法部門,維護票據活動的正常、合法的開展。

  5.加大對典型案例的研究

  銀行、司法部門、企業都要具有強烈、敏感的票據安全意識,對典型案例重點分析,作出全面的分析和對存在的問題、漏洞徹底的整改,使票據活動的安全得到有力的保障。

  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是票據業務發達的最根本原因,而票據業務的健康發展更會促進市場經濟繁榮。法律、法規、人們的風險意識在預防票據犯罪的過程中的作用不言而喻,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風險意識的不斷完善、制度的良好構建,我們的票據業務將會得到更好的發展,一定程度上金融安全也會更平穩的得到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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