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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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人又稱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據,可依法向票據義務人主張票據權利即要求對方付款的人,包括擁有票據的收款人和從轉讓人手中取得票據的受讓人。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是指與票據權利的行使相關、由票據法特別加以規定的若幹權利。一般認為,票據法上的權利不包括在票據權利之內。儘管從廣義上說它也屬於與票據有關的權利,但從本質上說來,它是不同於票據權利的另一類權利。它不依票據行為而發生,而由票據法特別規定;它雖然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財產上的請求權,但它並不僅限於財產上的請求權,也有非財產上的請求權。
持票人票據法上的權利,包括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返還請求權、複本交付請求權。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見票即付的匯票,自出票日起一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