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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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返還請求權(Claims to an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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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返還請求權是指喪失票據占有的人,對於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的人,有請求其返還票據的權利。
票據返還請求權是基於把票據作為一個物,為保障權利人對物的所有而規定的權利。從這一點上說,票據返還請求權與民法上規定的其他物的返還請求具有同樣的性質,是對物的所有權的保護,不過,由於票據權利承認善意取得,在票據返還請求權中,完全排除了地善意取得票據者的票據返還請求權,而只承認對於以惡意或因重大過失而取得票據者,有請求其返還票據的權利。
我國票據法目前尚未規定票據返還請求權制度,但從有關票據的善意取得和背書連續的規定來看,並不否定此種權利。由於票據法並未直接規定,因而在行使票據返還請求權時,僅能依《民法通則》的規定,而無票據法的根據。
票據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是因某種原因而喪失對票據占有的票據原持票人。原票據占有人喪失對票據的占有通常系自己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因票據被盜、騙取、冒領、丟失等原因而喪失票據的占有。
票據返還請求權的義務人,是以惡意或重大過失而占有票據的人,亦即票據的無權占有人。
票據返還請求權分為無對價取得票據的票據返還請求權,和惡意取得票據的票據返還請求權。
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據交付關係的前後手之間,取得票據的一方未支付對價,交付票據的一方要求返還票據所產生的權利。
後者是指對以欺詐、偷盜、脅迫等惡意手段取得的票據,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而取得票據,交付票據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票據所產生的權利。票據是票據權利的載體,要求返還票據,其目的是要求返還票據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