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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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Claims to an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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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返还请求权是指丧失票据占有的人,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票据返还请求权是基于把票据作为一个物,为保障权利人对物的所有而规定的权利。从这一点上说,票据返还请求权与民法上规定的其他物的返还请求具有同样的性质,是对物的所有权的保护,不过,由于票据权利承认善意取得,在票据返还请求权中,完全排除了地善意取得票据者的票据返还请求权,而只承认对于以恶意或因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者,有请求其返还票据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目前尚未规定票据返还请求权制度,但从有关票据的善意取得和背书连续的规定来看,并不否定此种权利。由于票据法并未直接规定,因而在行使票据返还请求权时,仅能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无票据法的根据。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权利人,是因某种原因而丧失对票据占有的票据原持票人。原票据占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通常系自己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例如因票据被盗、骗取、冒领、丢失等原因而丧失票据的占有。
票据返还请求权的义务人,是以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占有票据的人,亦即票据的无权占有人。
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
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
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