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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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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偽造(Forged notes)

目錄

票據偽造的定義

  票據的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為票據行為的不法行為。它有廣狹二義。狹義的票據偽造,指假冒他人名義為出票行為。廣義的票據偽造,指假冒他人名義而為的各種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等票據行為的偽造。

票據偽造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假冒行為。假冒他人名義出票或在票據上簽章,是票據偽造的前提條件。偽造的具體做法,可以是盜用他人印章,仿製他人印章或製作並無其人之印章而簽章等各種假冒手段。

  2、偽造行為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要件。偽造行為在外觀上符合票據行為的法定形式,才能產生票據行為的效力,如果不具備票據行為的合法形式,就不能構成票據行為,亦無從形成票據偽造。

  3、偽造行為人目的是騙取財物。票據是金錢債券,持有票據能夠獲得票面金額,偽造票據的,因票據具備合法之形式要件,偽造者可以從付款人處騙取金錢,偽造人實施偽造行為,主觀上正是為達到騙取他人財物之目的。

  4、偽造人將偽造之票據轉手。偽造人將偽造的票據轉手,才能取得票據利益,實現其騙取財物的目的,如果偽造之票據不轉手,其偽造行為便不生損害他人之效果,也難以認定其有無偽造行為。

票據偽造的種類

  1、全部偽造。全部偽造是指假冒他人名義出票。因出票是基本票據行為,全部偽造也叫基本票據的偽造或者出票的偽造。全部偽造的票據,根本的特點是出票人是虛假的,票據上的出票人的簽章,是偽造行為人假冒的或虛擬的。

  2、部分偽造。部分偽造是指部分票據行為是真實的,部分票據行為是偽造的。例如,真實出票的票據,偽造人進行背書偽造,或者承兌偽造;再如,出票偽造的票據,善意受讓人以合法方式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偽造保證,又以合法方式轉讓另外的人。部分偽造是出票行為之外的偽造,也叫附屬票據行為的偽造或簽名的偽造,包括背書偽造、承兌偽造、保證偽造等。部分偽造又分為兩種情況:

  (1)偽造在先。如背書偽造後以合法方式將票據轉讓善意受讓人,善意受讓人又以真實之背書將票據轉讓他人。

  (2)偽造在後,如背書真實,持票人偽造承兌而將票據轉讓他人。

  分清票據偽造種類,對於確定票據責任人範圍及其責任,有重要作用。《票據法》第14條規定,偽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票據上有偽造的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效力。因此,在有票據偽造的場合,應先分清是何種偽造,從而進一步正確認定偽造責任人、票據上真實簽章票據責任人,然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偽造人應負的法律責任,票據上真實簽章者的票據責任

票據偽造的法律後果

票據偽造是不法行為,不能發生票據行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實票據行為那樣,發生票據權利義務。但是,這種不法行為,能夠發生票據法上規定的其他效果。

  1、偽造人無票據責任,但負其他法律責任。偽造行為人未在票據上簽章,因而不能依票據文義責其負票據責任。為保護票據當事人合法利益,懲治和防止票據偽造行為,票據法和刑法都規定票據偽造人的法律責任。依照《票據法》第103條、第l04條、第107條,偽造人的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偽造人的民事責任,是侵權賠償責任,應向善意持票人賠償。

  2、被偽造人無票據責任而對偽造人有權利。被偽造之人,未在票據上簽章,也未授權別人代理票據行為,自然不應負擔票據責任。反而可依《票據法》第107條的規定,要求偽造人對自己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票據上真實簽章人,就票據文義負責,對偽造人有賠償請求權。《票據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票據上的偽造的簽章,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效力,這一規定,使得真實簽章人,必須就票據文義負責。票據上真實簽章人,無論其簽章在偽造前還是偽造後,都要就票據文義負責。在其被持票人追索而清償票據債務後,有權要求偽造人賠償損失。《票據法》第l07條對此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善意持票人對偽造人有賠償請求權,對真實簽章人有追索權。惡意取得票據者,不能享有票據權利,在出票偽造或簽章偽造的場合亦是如此。善意持票人受善意取得制度之特別保護,在票據形式合法的條件下,能夠享有票據權利,但是,在票據偽造的場合,被偽造人得行使特定債務人的對物抗辯權,善意持票人亦不能幸免。此時,善意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偽造行為的損害。為保護善意持票人,票據法上規定:

  (1)善意持票人直接從偽造人手中取得偽造之票據的,對偽造人有民法上的賠償請求權。

  (2)善意持票人間接取得偽造的票據的、即從真實簽章人手中取得票據的,對真實簽章直接前手和其他真實簽章前手,得行使追索權。直接從偽造人手中取得偽造票據的真實簽章人,在被追索而清償票據債務後,有權要求偽造人賠償損失。

  5、付款人依法履行了審查票據義務而付款的,沒有責任;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而付款的,應當承擔損失。付款人有審查票據的義務,該項義務分為三個方面:

  (1)付款人處存有出票人預留印鑒的,應審查票據上的出票人簽章與其預留印鑒是否一致。一致的,可排除出票偽造。不一致的,就應拒付,否則即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付款。

  (2)付款人應審查背書是否連續,不連續而付款的,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付款。

  (3)付款人應當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請求付款的人身份證明或者證件不合法,或者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權利人不是同一人的,應當拒絕付款,否則,構成惡意或者重大過失付款,自行承擔不利後果。

  《票據法》第57條第2款中的“惡意”,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明知持票人採取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或明知接愛該票據將對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付款的;“重大過失”,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時對票據疏於審查,或者應當知道付款將對票據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而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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