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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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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对物抗辩权)

目錄

什麼是對物抗辯

  對物抗辯是指因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票據債權人所作的抗辯。又稱為絕對抗辯、客觀抗辯。如票據缺乏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背書不連續、票據偽造時,被偽造的簽章人提出的抗辯、超過票據權利時效等等基於票據本身所作的抗辯。

對物抗辯的情況

  ①票據欠缺應記載的內容;

  ②票據到期日未到;

  ③票據已經依法付款

  ④票據經判決為無效;

  ⑤票款已依法提存

  ⑥欠缺票據行為能力

  ⑦票據系偽造及變造;

  ⑧票據因時效而消滅;

  ⑨與票據記載不符的抗辯等。

  對於前五項,任何票據債務人都有權拒絕支付票款。對於後四項,只限於特定債務人可以對所有債權人進行抗辯。比如對於偽造票據,由於被偽造者並未在票據上簽字,因而被偽造者可以對任何債權人進行抗辯。

對物抗辯的分類

  依抗辯發生原因的不同,對物抗辯可以分為有關票據記載的抗辯、有關票據效力的抗辯、有關票據債務的抗辯三類。

  1、有關票據記載的抗辯

  有關票據記載的抗辯,是指因票據上所存在的一定記載內容而發生的對物抗辯。由於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權利的內容均依票據上記載確定,因而,票據義務人當然也依票據記載履行義務。當依票據上記載可不履行義務時,即能提出抗辯主張。在通常情況下,有關票據記載的抗辯,一切票據債務人均可主張。

  有關票據記載的抗辯,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票據要件記載的抗辯,也稱為票據行為形式的抗辯。這主要是在票據欠缺法定必要事項的記載時,或者有法定禁止記載事項,導致票據無效時,票據義務人據以提出的抗辯。

  (2)背書不連續的抗辯。在背書記載不連續的時候,持票人不能以此證明自己為合法持票人,票據義務人即可提出抗辯。

  (3)票據尚未到期的抗辯。票據上所載付款期尚未到來時,持票人如果請求付款,票據義務人得提出抗辯。

  (4)票據債權消滅記載的抗辯。票據上已明確記載其債權已清償,或者記載已抵銷免除或提存時,該票據債權即為消滅,票據債務人可提出抗辯。

  (5)票據失效的抗辯。票據遺失而經公示催告程式,由法院依法進行除權判決後,該票據即喪失效力,任何人均不得依該票據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

  2、有關票據效力的抗辯

  有關票據效力的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所賴以成立的實質性要件欠缺、無相應效力而發生的對物抗辯。在通常情況下,有關票據效力的抗辯,只有特定票據債務人方可主張。

  有關票據效力的抗辯,一般包括以下幾種:

  (1)票據偽造、變造的抗辯。票據的偽造即行為人簽名的偽造,由於該簽名系由偽造者所為,而非被偽造者所為,因而,簽名被偽造者對票據不負任何責任,得提出抗辯。票據的變造即票據記載事項的變更,在票據變造前簽名者,僅依變造前的票據記載承擔責任,對於變造後的票據得提出抗辯。

  (2)無行為能力人的抗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其不具備票據行為能力,不能獨立地為有效的票據行為,因而,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票據行為,得主張無效而提出抗辯。

  (3)無權代理的抗辯。對於他人未經本人授權代理本人所為的票據行為,本人就該票據不承擔任何責任,可提出非為本人而為的抗辯。

  3、有關票據債務的抗辯

  有關票據債務的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雖曾存在,但基於某種情況已歸於消滅而發生的對物抗辯。在通常情況下,有關票據債務的抗辯,也只有特定的票據債務人才可以主張。

  有關票據債務的抗辯,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票據債務因時效而消滅的抗辯。在法律規定的票據時效已經到來時,票據權利人不得再依票據而主張權利,而票據義務人亦得就此主張抗辯。

  (2)票據債務因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的抗辯。在票據權利人應履行一定的保全手續,才以促、保全自己的票據權利的場合,例如持票人須在規定的期間內作成拒絕證書,才能保全對前手追索權的場合,票據權利人未能履行該保全手續時,即喪失其權利,而票據義務人得因此主張抗辯。

對物抗辯與對人抗辯的異同

  兩者的主要相同點:

  ①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是票據抗辯的兩種類型,都是票據債務人依據合法事由拒絕對票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的權利,都是與票據權利相對立的權利,對公平保障票據債務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②與民法上的抗辯相比,兩者都具有兩項明顯的特點:可以根本否認請求人的請求權;在一般情形下不具有抗辯的延續性。

  兩者的主要不同點:

  ①適用的抗辯規則有所不同。在票據抗辯的限制與不限制方面,對物抗辯是對世抗辯,票據抗辯力不受切斷,亦即不受票據抗辯限制規則的限制;對人抗辯是相對抗辯,受票據抗辯限制規則的限制。

  ②被抗辯的持票人範圍不同。對物抗辯是可以對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辯,故其被對抗的主體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對人抗辯是對特定持票人的抗辯。

  ③抗辯事由的性質不同。對物抗辯的抗辯事由,一般都是票據上事項或者票據行為本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項,例如,一切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歸納起來無非兩類:票據無效或者票據權利已經消滅。特定票據債務人可以主張的抗辯事由,都是票據行為或者票據代理行為本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對人抗辯的抗辯事由,一般為票據外事項尤其是票據基礎關係中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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