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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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票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票據行為。
票據代理必須符合下述要件:
1、必須在票據上記明本人的姓名或名稱。
2、票據上應當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記載。其記載方式,票據法有規定的,按規定記載,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票據交易習慣記載。
3、票據代理人應當在票據上簽署自己的名字。
票據代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在票據上簽名。即代理人在簽名時曾出示代理的授權文件,但並未在票據上寫明“為本人代理”字樣,而只寫明 “××代理人”,這種代理行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為,應由代理人自負票據上的責任。
2、代理人以其所代理的本人名義在票據上簽名。在此情況下,票據上的責任應由其代理的本人直接負責。
3、代理人除了在票據上簽名外,還註明“為本人代理”的意思。在此情況下,應由被代理人自負票據上的責任。從法律意義上講,上述三種代理中,只有後兩種才是真正的票據代理。
票據代理具有以下兩個特點:
1、票據代理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實施某項票據行為後,被代理人就必須承擔該票據行為帶來的法律後果。
2、代理人必須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從事代理活動,超出代理許可權範圍的,代理人的代理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