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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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上的權利的消滅時效,即票據權利人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不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就可以依票據權利人超過票據時效而拒絕履行票據義務。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就是說2年內不行使權利則權利消失。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從一般民事法律來看,民事權利的時效分為三種:
一是取得時效,它是指民事權利從何時開始。例如:善意取得無主物,占有人取得該物後,經過法定的一段時間後即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這種時效的規定在外國的民法中作了規定。
二是訴訟時效,它是指法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的期間,當事人在法定的時間里,如果沒有向法院起訴,則法院將不再受理其案件,當事人就無法依靠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是消滅時效,它是指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里如果持續沒有行使該權利,則喪失該權利。相比較而言,訴訟時效屆滿,當事人喪失的僅是起訴的權利,其實體權利還沒有喪失,只不過得不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消滅時效是使實體權利消失,解除債務人的責任。
我國票據法從票據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並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做了規定,具體是:
(1)關於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了儘快地支付票據金額,解除票據債務人的責任,票據法對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作出了規定。第一,對於遠期匯票,從票據到期日開始,如果在二年之內,持票人持續沒有向匯票的出票人或承兌人提示付款的,則該票據權利喪失,票據債務人可以不再承擔票據責任。第二,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從出票日起計算,持票人超過二年一直未向出票人或付款人要求支付票據金額的,則喪失該票據權利。第三,對於支票,持票人的權利從出票日起六個月內持續不行使的,則該張支票的權利即喪失。
(2)關於票據追索權的消滅時效。為了防止追索權人在行使追索權和再追索權的過程中拖延時間,造成票據債務長期得不到了結,票據法對追索權的消滅時效也作出了規定。第一,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內不行使,則喪失該追索權。第二,被追索人清償票據債務後,從清償日起或發生清償糾紛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權,則該再追索權因此而喪失。
根據以上的規定,持票人或追索權人一定要註意權利的行使期間,併在該時效內行使自己的權利,防止合法權利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