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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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在票據上進行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
必要記載事項的內容[1]
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有七項,分別是:
1.匯票的字樣。
2.無條件付款的委托。
3.確定的金額。
4.付款人名稱。
5.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簽章。
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只比匯票少了付款人一項。支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與匯票基本相同,為使用方便,其金額和收款人欄可空白,讓他人補記,但在補記完畢前該支票不能背書轉讓。
必要記載事項的分類[1]
必要記載事項又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依照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上必須記載的事項,無此事項票據無效。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也稱法定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這些事項應當記載,若不記載,票據仍有效。未記載事項按法律規定辦。如我國票據法規定,匯票未記載到期日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匯票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