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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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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據(Instruments Involving Foreign)

目錄

涉外票據的概述

  所謂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我國境內又有發生在我國境外的票據。涉外票據不是以持票人或出票人為外國人作為標準來界定的,而是以在同一個票據上出現了涉外的票據行為為依據的。

  由於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不同國家之間的票據往來成為普遍現象。不同國家的票據制度有所不同,而票據行為在各國都是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之間任意創設。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票據行為,才能產生票據權利義務關係,否則就可能是無效行為。比如:一張在美國開出的商業匯票,票據指定的付款人在中國。那麼,這張票據的效力認定,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如何處理不同國家間票據法規定上的差異?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涉外票據就無法流通,從而限制國際間的經貿往來。這就構成國際間票據關係法律適用的衝突。

我國涉外票據的原則

  涉外票據顧名思義,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票據,簡單地說是指在票據關係上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票據。而確定某一票據關係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有不同的原則,通常採用以下三種原則:第一種原則為屬人主義,即依某一關係的主體是否具有涉外性,來確定該關係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從而確定票據的涉外性。第二種原則為物之所在地主義,即依某一關係的客體是否具有涉外性以最終確定票據的涉外性。第三種原則為屬地主義,即依某一關係所涉及的行為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作為認定票據涉外性的依據。

  在我國票據法上採用了第三種原則即屬地主義原則,我國《票據法》第95條明確規定,涉外票據是指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行為中,既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又有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票據。

  由此可見,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據以確認涉外票據時所涉及的行為中,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均為票據行為,就一份票據而言,在上述各種行為中,至少有一項發生在我國境內,同時至少有一項發生在我國境外,才能構成我國票據法上的涉外票據。然而我國票據法就涉外票據的規定採取行為地主義即以行為發生地為確定標準,而未直接使用行為地的表述,從而產生了一個問題,即如果一份涉外票據在其上所為的各種行為是否均應為已發生的行為,否則就不構成涉外票據。

  對於出票、背書、保證三種行為來說,只要相應的行為尚未發生,就不存在行為發生地,因而也就不能據以確認該行為系發生於我國境內,還是發生於我國境外;而對於承兌和付款行為來說,雖然相應的行為可能尚未發生但其應該在何地發生實際上已經確定,因而是否可以認為一份匯票其出票行為或背書、保證行為發生在我國境內,而匯票上傳明的付款人在我國境外,即使其承兌或付款行為尚未發生均可確定該匯票為涉外匯票,涉外票據的涉外性不應僅以形式上的涉外性的確定而須以實質上的涉外性作為認定依據。

  如上所述,該涉外匯票,只有付款人的實際承兌或付款行為發生後,才可確定其名副其實的涉外票據。簡而言之,即涉外票據認定的行為地主義應包括實際上已經發生和將來應該發生的行為地,而不僅指票據上承載的涉外因素為特征。

涉外票據的法律適用的具體規定

  我國《票據法》第97條至第102條,對涉外票據的民事行為能力問題,記載事項,附屬的票據行為,追索權行使期限和有關條件,票據喪失後的票據權利保全程式等,作了法律適用方面的規定。

  (1)關於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適用其本國法律。但是,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而依行為地法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適用行為地法律。

  涉外票據中如何認定票據債務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國際上有三種立法:1)依票據債務人本國法,即“本國法主義”。歐洲大陸一些國家採此立法。2)依行為地法,即”行為地法主義“。英美等國如此規定。3)一般適用其本國法,但本國法認其民事行為能力有欠缺而行為地法認為其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依行為地法。此為“折衷主義立法”。

  (2)關於票據行為的方式

  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涉及出票的記載事項,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應適用何國法律的問題。

  統一法系國家的一般做法是,基本上適用行為地法,但有極少的例外。英美法上也大體如此。

  我國《票據法》第98條,第99條規定了票據行為方式的法律適用。按其規定,匯票和本票的出票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支票的出票記載事項,適用出票地法律,但經當事人協議適用付款地法律的,依協議而辦。涉外票據的背書,承兌,付款,保證等行為,俱一體適用行為地法律。

  (3)關於追索權的行使和保全

  追索權的行使和保全手續密不可分,票據權利保全手續欠缺,是追索權喪失的原因,而票據權利保全手續,應在付款人所在地作成,這樣,就必須涉及到付款地法律。

  我國《票據法》第101條規定,票據的提示期限,有關拒絕證明的方式,出具拒絕證明的期限,適用付款地法律。

  追索權的行使期限,即追索權的時效,事關背書人,保證人。出票人等多方面票據債務人,而這些人有可能不同屬一國,適用付款地和其他地的法律,對追索權的行使均為不妥,適用出票地法律,則要好得多。我國《票據法》第100條規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適用出票地法律。

  (4)關於失票後票據權利保全程式

  票據喪失時,失票人請求保全票據權利的程式,適用付款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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