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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提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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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票據提示期限[1]

  票據提示期限是指票據提示行為的有效期限。

票據提示期限的種類[2]

  依提示目的不同,可以將票據的提示期限分為兩種:一種是承兌提示期限,另一種是付款提示期限。承兌提示的目的是要確定匯票上記載的付款人是否有意承擔付款義務。付款提示的目的是請求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票據的提示期限依法確定。如:關於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為自發票日起1年;我國規定為1個月;英國和美國規定應當在合理的期間內。關於非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日內瓦《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規定為付款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我國規定為付款到期日起10日內;英國和美國規定為付款到期日當日。持票人不能在法定提示期限內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追索權

參考文獻

  1. 趙相林主編.國際商事關係法律適用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09月第1版.
  2. 李國光主編.票據法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 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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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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