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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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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引咎辭職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幹部由於直接或間接的責任,造成一定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從而主動承擔責任的一種自律或自究行為。

引咎辭職制的積極效應[1]

  引咎辭職本身的複雜性決定了它在權力行使或行政過程中會造成多種可能性,從不同角度影響著行政權力的行使。從巨集觀上去剖析,引咎辭職制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個重要標誌。在某種意義上,它體現了政治民主、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統一。

  1.在首長負責制的條件下,推行引咎辭職,有利於加強對行政權力,特別是行政首長權力的制約

  首長曲負責製作為與委員會制相對應的一種管理制度,指的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最高決策權力集中於一人,這種個人負責制,責任明確、行政迅速、效率較高,但容易造成權力的集中,發生個人濫用職權的現象。對於行政首長和其他重要官員實施引咎辭職制,有利於堅持職務、職權、職責三者有機統一原則。由於各種歷史原因,長期以來,我國行政體制中的多頭領導造成無人負責,相互推委,辦事遲緩,效率低下的現象。為解決這一突出矛盾,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有利於改變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無人負責的狀況。但我國的行政首長負責制與一般的“一長制”不同,它與集體領導原則相結合.即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這雖然有利於避免行政首長的個人獨斷專行,但卻造成了領導責任的模糊不清,甚至出現權大責小等嚴重弊端,而“引咎辭職”則強調r行政首長在發揮其作用時必須堅持責任的承擔。這一傾向,無疑是對以往重權力輕責任傾向的糾正,意義深遠。

  2.引咎辭職的實行對塑造政府良好公眾形象有一定作用

  一個國家的政府是這個國家規模最龐大的、體系最嚴密的組織,是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主要承擔者。政府不僅要在機構內部建立起令行禁止的權威,保證這一巨大權力機器的正常運轉,更要在政府機關之外,即在其所轄公眾之間建立起必要的權威,以保證它的職權的順利實施。政府的權威在很多情況下表現為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形式的強制,這在現代社會中仍然是不可缺少的,但若僅是強制,充其量也僅能使人民對其脅迫性服從,不滿與矛盾積壓到一定程度就會產生急劇衝突,導致政府權威的下降,甚至引發政府台法性的危機。要避免這種狀況,就要樹立“為公眾服務”的政府形象,而要做到這一點,至關重要的是實行行政民主化和政府的清正廉潔,加強政府與公眾兩者之問的交流,只有這樣才能使民眾自覺地服從政府的這種權威.從而有效行使職權以管理國家和地方。“引咎辭職”可以說是民眾對政府有效行為的監督的結果,體現了行政的民主化趨向,政府也藉此樹立

  了自己良好的形象。在這個意義上說,“引咎辭職”是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藝術手段。這在我國深化市場化改革和應對全球化挑戰的今天,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

  3.引咎辭職有助於推動領導者的責任感和自律精神。

  政府官員特別是政務類官員由於其所處的特殊地位及對社會的影響力,他們應具備高於一般職業道德的政治道德。引咎辭職既反映社會對政府官員的政治道德訴求,又體現了政府官員的道德自律。

  如南韓“大國家黨”在表決聲明中強調說:“公眾要求國家公務員不僅要具備處理國務的出色能力,還必須具有很高的道德水準”。對官員的這種“道德苛求”源於社會對權力異化或被濫用的擔憂,體現了人類對政治生活規律性的深刻體認。凹這種近乎苛求的道德標準通過認定官員行為是否失當來確定該官員是否必須引咎辭職。而即便是在官員行為違法之時,在其違法性被有權機關確認而被追究責任之前,該官員主動提出引咎辭職的行為仍是其以政治道德上的標準對自身行為進行自我評判的結果,表明其願意為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失卻相應職務的責任。可見,引咎辭職的規定能夠增強行政首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形成對領導者個人強大而無形的內在壓力,併進而轉化為廉潔奉公、積極進取的動力,從而有利於增強領導者的自律性和工作責任感。

引咎辭職制的消極效應[1]

  1.引咎辭職可能造成權力的放縱引咎辭職制度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會出現功能扭曲的情況,導致權力的放縱。

  首先,領導的身份有兩重性,既是領導又是公民。作為領導,他必須為自己的行政行為負行政責任;作為公民,他又必須為自己的刑事或民事行為負刑事或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行政責任與民事或刑事責任又是極易混淆的。引咎辭職本應是對行政責任的承擔,但在依法行政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不排除有的領導為逃避自己行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而採取“引咎辭職”,以求大事化小避重就輕。因此,若沒有健全的法律機制和相配套的辭職制,“引咎辭職”極易蛻變為少數領導幹部的“特權傘”,造成法律的不公正。其次.引咎辭職中的“咎”所指範圍可大可小,若外延擴展,則易滋生諸多不良現象,對這一權力的法律約束無法達到;若外延縮小,則易形成行政權行使中不必要的壓力,降低行使效率。

  應該說,引咎辭職制在一些地方的實行,是在一系列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和考核方式等方面進行改革中的一個嘗試,它的落腳點是開闢幹部“下”的渠道,試圖解決過去“幹部不違法、不違紀就不能下”的問題。然而,在實際實行中,引咎辭職體現了其運行的特點,即適用於基於職務而產生的權力的合法行使與違法行使之間的權力區域。這一權力區域不僅法律難以進行有效的約束,又因為行政運行的特殊性,公眾也無從對其起到合理的監督,這一灰色權力區極易滋生尋租等腐敗現象。引咎辭職中對“咎”的範圍確定的模糊性及界定的敏感性,使這一制度執行的難度加大,若沒有與之相適應的行政體制的建立及成熟的政治環境,引咎辭職極易成為濫用權力的藉口。

  2.引咎辭職可能成為政府文過飾非的工具

  引咎辭職,往往是行政主體行政行為對社會造成巨大的消極作用,而政府無力或無法予以包容的情況下,向公眾的一種妥協。它將政府的行為轉化為個人的行為,又通過個人行為來維護政府形象,實質是對行為後果進行逃避的集體不負責行為。從巨集觀政治學的視角來看,所謂政府形象,實際上是政府客觀實在與公眾主觀認知的混合物。如果把政府的客觀實在當作政府形象建設的先決前提,那麼應該強調,政府即使善意的作為也並不必然導致它所期望的好的形象效應,同樣政府即使是不恰當的行為也並不必然不導致它所期望的好的形象效應。政府的形象固然要靠建設,但更為其重視的是怎樣從公眾的立場看政府的行為,並通過多種手段引導或改變公眾的評價,從而實現其行為的有效性。因為公眾對政府的認知不是絕對全面客觀的,而是他們的期待視野對政府行為的再塑造,而公眾的期待視野既受自身素質的局限,也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引咎辭職”無異於“棄卒保帥”,在體現了社會監督對行政管理的有效性的同時,政府又可藉此掩飾其深層次的弊病,不傷其根本。由於政治系統對多數公眾來說是一個“黑箱”,至少可以說是一個“灰箱”,人們很難直接看到其內部要素、結構和運行機制,而只能通過其外在行為表現及其社會效果來判定,但一旦這些政治內幕被揭露.勢必會使之苦心經營的形象在公眾心目中發生根本性動搖。而引咎辭職則把這種基於職位的職權的不正當甚至不合法行使的責任完全歸於個人,通過個人的辭職行為來承擔責任。這樣,引咎辭職不僅變成了對個人所應承擔的責任的一種開脫,也變成了對政府所應承擔責任的迴避工具。錶面上看,這似乎體現了政治的民主性,起著政府與公眾矛盾的協調作用,實質上,卻使政府內部運行中的矛盾逐漸積累,造成了無法緩解的壓力。

  3.引咎辭職往往導致行政權力的低效用行使

  長期以來,我們對領導幹部的選用一貫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當然,這也是世界各國政府選人用人的普遍標準。但在“德”與“才”的具體內容和側重程度上,各國又有著自己的規定。建國以來,我國對幹部的選拔、晉升似乎強調更多的是以“德”為重,要求有較高的政治理論素養。政府機構是一個規範性極強的龐大組織,一方面擁有著強大的行政權力,另一方面又有自上而下多層級的金字塔型組織結構,這使得行政信息往往傳遞不暢或失真。任何一個組織都有著自己的運作方式,在一個沒有健康、成熟的競爭一激勵機制的政府機構中,政績並不是衡量公務員工作好壞的主要標準,有時一些人儘管政績平平,也可只升不降。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領導都不希望自己的下屬才能太突出.政績太顯耀,成為威脅自己的競爭對手。因此,能夠對領導惟命是從,阿諛奉承的,平時又“默默無聞”的人更容易獲得晉升的機會。這樣惡性迴圈,容易導致行政領導低水平的新陳代謝,這可以說是宇宙普遍規律——嫡規律在行政管理中的生動反映。

  因此,在沒有激勵機制的政績評估體系中,若單單提出“引咎辭職”一說,光強調責任的承擔,難免會加強一些人的“無為而治”的工作信念,造成對行政權的低效用行使,更可能導致腐敗等一些非市場化的競爭現象,與行政改革相違背。因此,我們在建立懲罰機制的同時,更應建立激勵一競爭機制,防範行政權的消極行使,並刺激它的積極作用,以適應社會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

引咎辭職產生的文化背景[2]

  文化是一個非常廣泛的概念.根據它的結構和範疇可以分為物質文化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三個方面。物質文化是指人類創造的種種物質文明.包括交通工具、服飾、日常用品等,是一種可見的顯性文化;制度文化和思想文化分別指家庭制度、社會政治制度以及思維方式價值觀念、宗教信仰、審美情趣,它們履於不可見的隱性文化。引咎辭職作為人類歷史的文明產物,它有著深刻的政治制度文化與思想文化背景。

  1.政治制度文化。

  眾所周知.作為體現民主與憲政原則的引咎辭職源於西方。我們經常在新聞、報紙上看到.一旦遇到選舉失利、政綱和法案未獲通過、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等問題時.政黨領袖或政府首腦就會提出引咎辭職。在國外,法律沒有對引咎辭職作出相關規定,它至多只是一種不成文的規定。實際上,在西.引咎辭職是作為一種政治習慣而存在.官員通常是在外界輿論壓力和自身的道德作用下引咎辭職的。由此可見.引咎辭職的產生有它特定的政治制度文化背景,它是一定的制度文化發展的產物。

  第一.引咎辭職的產生有賴於民主政治文化的充分培育與發展,它是民主政治制度文化發展的必然產物。西方民主政治文化的培育與發展是以思想啟蒙運動開始的。中世紀末期,西方社會經歷了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運動.它為西方現代社會中的各種新思想、新制度和新生活方式的產生提供了必要的文化背景。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對封建專制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提出了一系列發展民主政治的構思與設計。

  洛克在《政府論》中提出了“三權分立”的制度構想,即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主張不同的權力應該由不同的機構來掌管。洛克的思想後來經過18世紀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的進一步修改,最終發展成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種權力彼此分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學說。成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奉行的政權組織形式。這為西方國家民主政治的發展創造了必要的制度基礎。在這種制度文化的長期影響下.西方國家的民主政治文化得到大力的培育與發展,它已經滲透到了西方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影響十分廣泛而深刻。正是在這種發達的民主政治文化熏陶下.突出強調了政府官員的責任意識與道德義務。引咎辭職成為政府官員承擔責任維護政府形象的必然選擇。由此可見.引咎辭職的產生需要發達的民主政治文化條件,是民主政治制度文化發展的客觀要求。

  第二,引咎辭職的產生有賴於法治政治文化與責任政治文化的大力發展,它足法治政治文化與責任政治文化發展的客觀要求。民主政治是一種公意政治、平民政治。它的發展客觀上就要求實行法治政治與責任政治.法治政治與責任政治是民主政治的題中應有之義。。法治政治的基本內容包括政府的權力要受到限制,政府權力的行使要遵守法定的程式。保證司法獨立等;法治的核心是指統治者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約束。由此可見.法治政治本質上就要求統治者必須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自覺承擔執政行為的法律責任。責任意識是法治政治的內在意蘊。只有法治政治文化相當發達.才有可能促使責任政治文化進一步發展。法治政治文化足責任政治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政治文化是法治政治文化的升華,它拓寬了責任的範圍,包括法律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構成了完整的責任體系。所謂責任政治是指政府的權力來自人民,與政府權力相對應的是政府的職責。權力與職責是統一的、不可分的,任何執政者都必須承擔自己行為的責任。體現責任的一個方面.就是要對不能履行責任、不負責任的官員追究責任。使其承擔法律責任、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等。而引咎辭職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自究、自律行為,它是一種政治責任、道德責任,不是法律責任。因此,一方面,它的產生首先就要求法治政治文化十分發達,從而做到違法必究,否則,作為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的引咎辭職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在實踐中,就有可能混淆責任性質,造成制度禍害;另一方面,責任政治文化的發展客觀上也要求有一種新的責任形式來填補政治責任、道德責任的空白,而引咎辭職剛好滿足了這一要求。由此可見,法治政治文化與責任政治文化是引咎辭職產生的重要土壤。

  2.政治思想文化。

  對引咎辭職的形成影響最大的政治思想文化是近代的社會契約論、人民主權論等。

  第一,社會契約論。

  社會契約論是近代西方的重要思想。它把政府權力的正當性建立在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政府之間簽訂的契約基礎上。以契約內容來約束國家與政府行為的學說。霍布斯、洛克、盧梭足社會契約論最主要的代表人物。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維坦>中指出,自然狀態是人與人戰爭的狀態.人們為了和平、安全、幸福,通過契約來讓渡各自的主權權利.從而建立起了國家.君主的權力是由人民轉讓和委托來的,必須為人們提供保障。洛克在其著作《政府論》中認為,政府的權力來源於人民權利的部分讓渡和委托.賦予政府權力的目的是實現人民的權利。政府“除了保護社會成員的生命、權利及財產以外,就不能再有別的目的或尺度”。因此,政府權力是一種相對、有限的權力,是受人民監督的權力。盧梭的觀點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現實社會中.人們存在著利益的對立和衝突,以及由此產生的社會動亂。所以.必須訂立社會契約來實現每個人的真正自由。為了使公意得以進入實施狀態,人們又同政府簽訂契約,由政府掌握管理社會的治權。契約是政府權力的惟一來源,“如果自家或者說城邦,只不過是一個道德人格,其生命在於它的成員的集合.並且如果它最主要的關懷就是保護它自身,那麼它就必須有一種普遍的強制性的力量,以便按照最有利於全體的方式來推動並安排各個部分”…。從社會契約論角度來講。社會契約的締結意味著政府在享有公共權力的同時,也負擔維護公共利益、服務社會、滿足公眾需求的責任與義務。如果政府行為超出社會契約規定的範圍,就會威脅到人類正常的生活秩序和公共利益。引咎辭職要求政府官員正當履行責任.接受監督,承擔一切因失責失職所造成的不良後果,維護政府的權威與形象。它恰好符合社會契約論的內在精神。正是這一理論為引咎辭職的產生奠定了堅實的思想文化基礎。

  第二,人民主權論。

  人民主權理論是引咎辭職產生的又 一重要思想基礎。該理論來源之一是以自然權利為基礎的社會契約論.二是讓一布丹以來的主權學說。其主要觀點是:人類在相互訂立契約的基礎上組成政治共同體.這個共同體被賦予了獨立的人格。它有自己的意志——公意。而這個公意對應的乃是一個主權者。要使主權者的意志與公意同一,這個主權者只能是人民。共同體的主權屬於人民,這是不可轉讓的,也是不可分割的。主權者將組建一個政府,不管這個政府是採用君主制、貴族制,還是民主制或者混合制,其權力都屬於人民。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人民的代言人,政府行使的權力源於人民的授予。國家的主權屬於人民,人民主權體現為一種集體權利.這種權利的體現方式就是分散化的公民權利。政府權力必然要受人民主權的制約.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有權要求權力受任者承擔各種不當行為的後果。只要人民願意就可以委任他們.也可以撤換他們,其中就包括要求他們主動辭職。人民主權理論為引咎辭職的產生創造了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礎。

引咎辭職內含的文化精神[2]

  引咎辭職產生於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它的發展與完善有賴於政治文化條件的充分培育;同時,引咎辭職又是這種文化的升華,它本身內含著獨特的文化精神。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倡導了政府權責統一的行政文化

  權責統一的行政文化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其一是指政府在行使政治權力時必須承擔對等的責任與義務,切實維護政府的形象與權威。這是公共行政的基本邏輯,即權利擁有者要承擔自己的責任。其二是指任何國家行政人員都是自己行為的主體,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維護政府的信譽。權利與責任問題是政治哲學的核心問題。任何主體在權利與責任的承擔上存在三種情況:只享有權利不承擔責任;只承擔責任不享有權利;既享有權利又承擔責任.權利與責任是對等的、平衡的。責任範疇即義務範疇,羅斯提出過四個命題:“A對B有權利意味著B對A有義務。B對A有義務意味著A對B有權利。A對B有權利意味著A對B有義務。A對B有義務意味著A對B有權利。”C2]範伯格曾說到:“人們常說,沒有義務就不可能有權利,並且說.獲得和擁有權利的先決條件是承擔義務和責任的能力和意願,接受義務是任何人為了獲得權利而必須付出的代價。所以,一個人所享有的權利與他自己的責任應該是相等的並且是相關的,僅僅享有權利或僅僅只承擔責任都是不公正的。引咎辭職倡導了這種權責統一的行政文化。

  引咎辭職的行為主體都是具有公共權力的行政官員。根據社會契約論或者人民主權理論.公共權力始終都是來源於人民權利的讓渡。任何國家行政人員都只是代表國家人格行使人民委托和讓渡的權力來維護全體成員的公共利益。他們必須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因此,政府的行為若是越位或缺位了公民之間或公民與政府之間的社會契約所規範的宗旨與範圍,損害了公共利益。就必須承擔政治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等。這就意味著有關官員要放棄權力.在實踐中就是主動引咎辭職或被動接受處分。弓}咎辭職就體現了政府官員在享有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為人民負責。政府在權力與責任上是對等的、統一的。換句話說.一方面.當出現重大社會責任事故損害民眾的利益或是公共利益遭到損害時.政府必須要承擔責任,而且必須由負有連帶責任的官員來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引咎辭職者作為獨立的個體,他也享有憲法、法律以及作為行政人員所應享有的權利與對應的責任。作為一個個體,引咎辭職者在權利與責任的分配上理應平衡,如果權責不統一.那麼就必然會出現有咎不辭或者是無咎辭職的現象,從而造成實踐中的混亂,違背引咎辭職的本意。對引咎辭職者而言.它是官員對自己履行職權過程的一種自查、自責、自咎行為:也就是說,引咎辭職指的是特定的政府官員因故意或過失或他人過錯而自願通過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來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引咎辭職客觀上就體現了權責的高度統一.無論是在引咎辭職發生前,引咎辭職的過程中。還是引咎辭職發生後,對於當事人來說權責都應該是統一的,如果不統一.那對於任何當事人都是不公正的。因此,提倡引咎辭職制度有利於我們實現社會公正,有利於加強責任政府建設。

  2.體現了官員知恥尚榮的道德文化。

  引咎辭職雖是一個政治學、管理學術語,但與道德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繫。可以說,引咎辭職本身就內含著豐富的道德因素。引咎辭職與一般意義上的辭職明顯不同.其前提是“咎”,它是官員對自己履行職權過程的一種自查、自責、自咎行為,強調的是官員對自己失職失責的主動追究。因此.引咎辭職的關鍵是官員要有道德自律意識…。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自律。而宗教的基礎是人類精神的他律。”總之,引咎辭職從本質上說是領導幹部的道德自律行為,它取決於官員的道德責任意識、道德自覺程度,取決於官員是否有勇氣承擔責任的道德素養。

  引咎辭職內含著道德自律.而羞恥心是個人獲得道德生命的前提。古代哲人提出的“有恥且格”的道德境界,是官員道德成熟的標誌。是其道德品質的核心因素。人惟有知所榮。

  然後知所趨:人惟有知所恥,然後知所避。知恥尚榮是內在道德自律的需要。陸九淵說:“君子義以為質。得義則重,失義則輕,由義為榮,背義為辱。輕重榮辱,惟義與否。科甲名位.何加損於我,豈足言哉。知恥然後才會對自己的行為過失產生自責。才會真正體現出內疚。內疚是主體道德意識的產物,它使主體專註於懊悔與追悔.它能激發主體潛在的思維與力量。促使主體的心理健康。如果官員缺乏內疚,恬不知恥.那就會對道德規範不屑一顧.即使造成重大責任損失或是重大安全事故.也會漠然置之。心安理得。根本就不可能引咎辭職了。因此,引咎辭職客觀上就要求官員知恥.有恥辱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知恥然後才能尚榮.榮譽感是得到他人的贊揚而產生的一種自我肯定與自我滿足的主觀心理體驗.榮譽感有外在的依托,那就是他人與社會的贊揚與批評。正確的榮辱觀在於符合道義。苟子認為榮分為義榮與勢榮,志意修,德行厚,知慮明,是榮之由中出者也.夫是之謂義榮。爵列尊,貢祿厚。形勢勝,上為天子諸侯,下為卿相大夫,是榮之從外至者也,夫是之謂勢榮。也就是說,真正榮譽感來源於道德自律,來源於自我的道德修養。至於財富、權勢而來的榮譽並不是真正的榮譽,一個人如果學之不講、德之不修。則必然見利忘義、驕奢淫逸,是不可能有真正的榮譽可言。行政官員只有樹立正確的榮辱觀.在大是大非面前才會主動承擔責任,才會對社會輿論的壓力感到內疚。才會主動請辭。因此。官員知恥尚榮是官員引咎辭職行為的道德基礎。引咎辭職有利於形成知恥尚榮的良好道德文化。有利於社會主義的道德文明建設。

  3.反映了尊重民意的公民文化。

  公民文化本質上是一種參與型的政治文化。它以主人公的姿態參與到政治過程.對政治施以影響。它摒棄了等級特權的觀念.使公民徹底擺脫了人身依附關係。公民精神的核心就是實現公民權利與義務的合理統一,就是在現實政治生活領域真正實現權責的統一。它倡導了自治精神、參與意識、懷疑態度以及忠誠觀念。

  引咎辭職是問責制的產物,它充分反映了尊重民意的公民文化。首先,從引咎辭職的價值追求上看.它要求反映民意、尊重民意,要求政府切實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公民的政治權利。政府的合法性源於公民的信任與支持。政府是公民利益的看護人,在公民社會.公民足主人。如果官員違背民意,人們隨時可以重新選擇他們利益的代表。

  政府為避免失去權力或為爭取在選舉中獲得更多的支持.就要對政府官員的行為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引咎辭職就體現了這一要求。其次,從引咎辭職的具體觸發緣由上看,一般包括重大責任事故、無所作為、違反道德規範、言論失當和選舉失利等。這些緣由之所以會起作用.這與公民文化熏陶下的公民政治參與意識是分不開的.尼克鬆水門事件就是典型例子,只要有了公民的積极參与,就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任何政府官員在民意的壓力下,就不得不考慮自己的選擇。國內外許多行政官員正是出於維護政府的權威與形象.併為了向選民交代,尊重民意,在外部輿論與內部政黨壓力下而引咎辭職的。最後,從引咎辭職的動力與出路機制上看.任何官員當他履行公共權力時就屬於公共領域,但同時他們又是公民社會一員.享有基本的公民權利與義務.國家必須保障他們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他們的權利也是民意的重要組成部分。引咎辭職在實行過程中就體現了對他們權利的尊霞。主要是三個方面:其一是引咎辭職的作出必須由其本人親自自願作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更不能代為宣佈引咎辭職。其二引咎辭職當事人辭職後便不再屬於公共領域。應該有對行為責任提出申述的權利以及辭職後的基本生活保障權利。其j引咎辭職者的工作權利並沒有因辭職而消失,個別人在工作一段時間後.成績突出的,仍可以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例如,因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井噴死亡243人的重大責任事故而引咎辭職的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2005年5月又被任命為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能源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仍保留正部級待遇。

完善引咎辭職的文化對策[2]

  引咎辭職被引入我國的時間非常短.而且由於國情的特殊性。因此.完善引咎辭職制度是一個長期複雜的過程。從文化角度來說,引咎辭職的完善主要有以下幾點對策:

  1.政治文化:推進政治公開與輿論監督。

  引咎辭職是現代民主政治文化發展的產物,它的發展與完善,離不開政治公開與輿論監督。政治透明度高.就可以及時發現並使公眾知曉官員的失察責任與不作為責任.從而對其實施問責。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完善政務公開、村務公開、推進黨務公開。要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只有公開透明,民眾才能辨別哪個官員應當承擔責任.才能施加壓力,促使他自省自究,促使他主動引咎辭職。如果政務不公開不透明,民眾就不知道誰有咎.誰該引咎辭職.外部監督和輿論壓力就沒有確定的對象。現實政治生活中,政治透明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些幹部習慣於暗箱操作.自覺或不自覺地抵制政務公開;一些必要的政務公開制度沒有建立起來:已經建立的一些政務公開制度還缺少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流於形式。因此,加大政務公開對於完善引咎辭職有重大意義。除此以外。還必須提高公民的參與意識.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強大作用。人所共知,近現代新聞媒體與生俱來就有民主和監督的功能。馬克思有句名言:“報刊按其使命來說,是公眾的捍衛者,是針對當權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無處不在的眼靖。由於輿論監督具有事實公開、傳播快速、影響廣泛、揭露深刻、導向明顯、處置及時等特性和優勢。能迅速將人們的註意力聚焦.形成巨大的社會壓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關註。推動問題的解決。因此.發達的大眾傳媒、自由的大眾輿論。就能夠及時表達公眾的意願,當某一官員有符合引咎辭職情形時。公眾就能自由地、充分地表達出否定意向,從而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迫使官員不得不引咎辭職。我國近些年在新聞媒體方面取得了一些進步,但存在的問題仍很多,主要是管制過嚴。另外輿論媒體自身也存在不少問題。在進一步完善引咎辭職的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輿論監督建設,並善於發揮輿論監督的巨大作用。

  2.道德文化:提高官員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

  引咎辭職是官員對自己履行職權過程的一種自查、自責、自咎行為。當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問題時,引咎辭職者一般都會感到內心不安.進而自我譴責.因此.官員是否引咎辭職.除了要依賴於重大事故、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問題等客觀標準的明確以外,還取決於官員本人的道德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對於同樣甚至同一的觸發事由.有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的官員,可能會主動引咎辭職,而沒有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的官員,就會認為自己不需要引咎辭職,依然賴在官位上。例如,2005年11月13日松花江蕈大水污染事件發生後.作為國家環保總局局長的解振華引咎辭職,可是,震驚全國的山西黑磚窯、安徽阜陽毒奶粉等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卻沒有一個官員主動承擔責任而辭去職務。這樣的現實,反映了部分官員道德的缺失.說明、了提高官員的責任意識與自律意識刻不容緩。要提高官員的道德責任心.基於責任的具體形態來說.應該特別強調以下幾點:

  第一,官員要模範地遵紀守法,對其失職、瀆職的犯罪行為要追究法律責任。要進一步強化法治政府建設,對於侵害公民權利的不當行政行為要嚴格依法追究。要避免少部分官員打著引咎辭職的幌子逃避法律責任,在官員引咎辭職的同時,要強調對政府官員的法律責任追究。只有在同時強調和發揮法治和德治的基礎上,才能發揮引咎辭職的霞要作用。

  第二,官員要主動接受政府內部責任監督與外部監督。行政官員要對上級負責,為其過錯或過失承擔行政責任。另外。還必須接受同級或上級監察部門的行政監督,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同時.政府官員對其施政綱領與所執行的政策要向人民解釋說明,接受人大的監督,出現問題時,必須接受人大的質詢.這要形成一種常態。只有形成完善的監督體系,才能使引咎辭職順利推行。

  第三.提高政治責任意識與道德責任意識,主動承擔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任何官員都要講政治,時刻有政治意識,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政治責任,為人民負責。目前由於諸多原因,一些政府官員政治意識淡漠,行為不檢點,造成不良影響。承擔道義責任,這是由行政官員的特殊地位決定的。官員由於掌握公共權力.對社會有特殊的影響力,他們一般應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和政治道德。引咎辭職就是對政府官員政治責任與道義責任追究的常態機制.反映了社會對政府官員的政治與道德訴求。

  3.社會文化:破除官本位的落後思想。

  官本位文化與公民文化相對,它是中國傳統封建社會遺留的落後社會思想文化,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成為引咎辭職常態化的重要思想障礙。官本位是宮的本來涵義的異化.官的本義是“為公,正因為與“公”相通,才有了堯舜的禪讓。韓非子在其名篇《五蠹》中說道:“以是言之,夫古之讓天下者,是去監門之養,而離臣虜之勞也,故傳天下而不足多也。”但是後來.隨著家天下的出現,人們的這種觀念就發生了變化,社會上產生了重官的思想:“今之縣令。一日身死.子孫累世絮駕.故人重之。”歷史發展到今天,人們對官的理解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逐漸形成了官本位的思想觀念。它具體包括以下內涵:公共權力的運行以“官”的利益和意志為最根本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嚴格的上下層級制。下級對上級唯馬首是瞻.上級對下級擁有絕對的權力:以是否為官、官職大小、官級高低為標尺.或參照官級來衡量人們的社會地位和人生價值;敬官、畏官的社會心理。以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在一定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政治文化.便是這一社會的主流政治文化。顯然,無產階級政治文化是當代中國的主流政治文化。而宮本位的政治文化則屬於封建的政治文化.屬於封建官僚階級政治文化。但是,由於官本位的意識流傳了幾千年,至今在我國社會生活中仍然有著很深的影響。一些共產黨員和黨的領導幹部,自覺不自覺地做了官本位意識的俘虜。於是跑官、賣官、買官、弄虛作假、以權謀私、權錢交易、權色交易、貪污腐敗等等現象都出現了。當前,官本位意識已嚴重阻礙了引咎辭職的順利推行.要想完善引咎辭職制度,我們一定要儘快、盡最大努力破除這一落後思想。

  基於國情的特殊性.我們只能從最現實處人手,筆者建議:

  第一,要發展和完善社會主義民主以及相關的制度和保障機制。這個方面其實已經是在探索和實踐中了,黨內民主、人民民主都在不斷地發展.從形式到內容都在逐步得到改進和完善。這足破除官本位的第一需要。官本位的一個突出表現就是“權力本位”,所謂“官大一級壓死人”,只有通過社會主義民主的不斷發展,才能讓官員們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才能真正體現引咎辭職的內在價值訴求。

  第二。要樹立依法治國與依法行政的觀念。官本位本身對於法律是蔑視的.它必然導致以權涉法或者以權壓法,這本身就是對國家制度、體制以及秩序的破壞。因此,破除官本位思想就必須樹立依法治國與依法行政的理念,把法律的強制力和約束力體現出來。要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落實起來,避免或者杜絕特權意識和特權行為的產生.為引咎辭職的推行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

  第三,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先進生產力與先進文化。生產力是社會發展的最終決定性力量,只有大力發展社會主義的先進生產力.才能鏟除官本位思想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才有可能從根本上破除官本位的落後思想。在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過程中.一定要註意倡導和樹立多元的價值理想與價值目標追求。註意對傳統文化的批判繼承,為引咎辭職創造良好的社會文化環境

參考文獻

  1. 1.0 1.1 金太軍,金樂.引咎辭職的雙重效應分析.學術研究2003年1期
  2. 2.0 2.1 2.2 王能昌,童澤福.論引咎辭職的文化意蘊及其對策.求實2009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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