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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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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灰色權力

  灰色權力,是指藉助公權力的影響力,通過子女、配偶、親戚或朋友等,在市場中或者暗地裡,通過權力的運作對稀缺資源的獲取、倒賣,進行資本運作,或者不公平交易等,以獲得巨額利益的權力行為。這裡的核心是藉助權力的影響力。所謂灰色權力地帶,是指在市場過程中圍繞壟斷、監管等諸多領域所形成的非正當攫取經濟社會利益的權力網路。

灰色權力的特點

  在中國特有的制度環境中形成的灰色權力具有四個基本特征:一是依附公權力。掌握公權力者的地位越高、權力影響力越大,所形成的灰色權力的能量也越大。二是灰色權力的運用可以是掌權者本人或下級、同伙,但更多的是通過配偶、子女或親戚朋友間接行使。三是灰色權力的涉獵領域十分廣泛,既可以在國有企業,也可以在外資、民資等非公企業。四是灰色權力的後果只有一個,就是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為掌權者及同伙帶來巨額的灰色利益。

  中國在市場化改革中之所以會出現灰色權力現象有其複雜的經濟社會原因。總括起來看,大體有五:一是過多的市場監管和諸多重大政策在不同領域缺乏統一性。如國有經濟非國有經濟之間、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農村和城市之間很多政策往往缺乏統一性和規範性,再加上政府對經濟社會的過多監管和市場過高的門檻,都為灰色權力地帶的形成提供了土壤。二是國有企業改製過程中形成的大量權力尋租現象,以及這種現象導致的國有資本流失。三是對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經商缺乏嚴格的約束。儘管我們也出台了一些有關限制官員以及官員配偶、子女從事商業活動的規定,但這些規定大多形同虛設,不能被有效執行。四是享有重要權力的官員的家庭財產,只有申報環節,沒有公開制度,躲避開了社會公眾的監督,通過配偶、子女將大量財富轉移到境外,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2012年6月5日,《中國經濟周刊》刊發一篇文章稱,從2000年到2011年,中國12年間共抓獲外逃職務犯罪的逃犯高達18487人,繳獲的贓款等共計541.9億元人民幣。這一數字從另一個角度說明問題的嚴峻性。

灰色權力的危害

  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是依附在中國市場經濟肌體上的一個毒瘤。其能量、危害不可低估。

  第一,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直接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的發揮。我們知道,灰色權力、灰色資本、灰色暴利現象的存在,在一定意義上扭曲著市場配置資源的規則、過程和整體格局,影響市場配置資源作用的正常發揮。這種以權力配置資源為特征的現象的發展蔓延,有可能導致市場的變形,為權力經濟、權貴經濟的產生提供可能。

  第二,灰色權力的擴張,直接威脅著市場的公平和公正。市場經濟本來應該是一種公平競爭的經濟形態,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都要遵守市場經濟的基本準則,約束自身的行為,通過嚴格的法律框架,規範所有市場參與者的活動。而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的出現,從基礎上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規則,為權力尋租、權錢交易提供巨大的市場空間。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大量不公平、不公正的問題,多數都與灰色權力的肆虐有關。

  第三,灰色權力地帶的產生,從根本上阻礙著我國真正市場經濟的形成和完善。應當看到,中國市場經濟體制雖然已經建立,但還很不完善。而要完善市場經濟,如果不能有效遏制灰色權力、灰色資本對市場經濟的干擾和破壞,一個健康有序的市場經濟形態就很難真正建立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鏟除灰色權力、灰色資本賴以存在的基礎,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第四,灰色權力扭曲了國家整體的利益格局,加劇了官民衝突、勞資衝突和貧富衝突。目前我國社會矛盾突出地表現為官民衝突、勞資衝突和貧富衝突。其根本原因在於收入分配不合理,導致整體的利益格局不合理。在這個過程中,灰色權力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遏制灰色權力的泛濫,就成為加大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調整國家利益格局的重要內容。

  第五,灰色權力正在吞噬人民的福利。這種現象不僅表現在中國的“四大差距”(即城鄉、貧富、行業、地區)在市場化改革中被放大,而且由於灰色權力的橫行,也加快社會財富向少數人和少數家庭集中。早在2009年,財政部就曾公佈了一個關於財產性收入的統計數字。顯示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財產的45%,而最低收入10%的家庭其財產總額占全部居民財產的1.4%。這一現象說明,中國社會的財富積聚效應越來越高,灰色權力無疑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灰色權力的應對

  破解中國市場經濟肌體上依附的灰色權力毒瘤,是我國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推進改革的重大使命。

  第一,要對國有資本國有企業進行重新思考和定義。最關鍵的是不能把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混為一談。正確的理解和定位應該是:國有資本在國家的一些關鍵領域要發揮重要作用,不等於國有企業必須壟斷某些行業,更不能通過壟斷保護國有企業,破壞市場經濟的公平公正原則。對那些必須由國家獨資的國有公共企業的設立,應該交由國家的權力機關批准。這樣就可能從源頭上對灰色權力的形成進行有效遏制,並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第二,制定各類參與市場競爭主體公平競爭的法律法規,通過法律的手段確保各類主體的公平和公正。在這方面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其中最為重要的是,要真正使所有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能夠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護,反對“以公壓民”、“以大欺小”等做法,同時要對公權力介入市場資本併購等商業活動,採取十分審慎的態度,並通過法律嚴格加以約束,最大限度地防止灰色權力以及灰色權力地帶的形成。

  第三,對黨政官員涉獵商業活動的行為進行嚴格管束。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嚴格制度框架,規範黨政官員的從政行為。目前我國雖然已經建立了這方面的相關制度和規範,包括離退休後從事商業活動的一些規範,但是並沒有得到很好執行。

  第四,對黨政重要官員的配偶、子女參與商業活動的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和約束。特別要割斷官員子女、配偶等與國有資本、國有企業的商業聯繫,從根本上消除灰色權力地帶賴以存在的基礎。從國際社會的通常做法來看,國外對一些重要官員的配偶、子女等從事商業活動都有嚴格的限制。特別在官員擔任要職期間,更是如此。中國和西方的重大差別在於,我們不區分政務官和事務官,類似於西方的那些權力很大的政務官,在中國是終身制的,不像西方國家這類官員都是隨著政黨的進退而進退。因此,對於一個中國的領導幹部來說,別說鄉鎮一級,就是從縣一級的主要領導做起,當最後升遷到省市、部委乃至更高的領導職位時,其多年的從政經歷,完全使其可能形成一個很大的權力關係網路,一旦一個領導人的思想防線失守,就可能成為灰色權力的重要載體,危害社會。因此,如何從源頭上防止灰色權力的產生、蔓延,成為未來反腐倡廉應該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

  第五,改革國有企業內部的管理方式。按照遏制灰色權力地帶的要求,形成新的管理制度框架。其中包括:取消所有國有企業實際上的行政級別;建立國有資本運營和國有企業管理者隊伍,與黨政官員進行整體切割;儘量減少黨政機構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之間的調動,少數確實需要在國有企業擔任監事會等領導職務的黨政官員,或者只要能夠再回到政府當官的,一律不能拿高薪等,其工資待遇不能超過同等公職人員的3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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