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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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機關依法審計所做出的處理決定或提出的建議,對其自身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糾正和改進的過程。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被審計單位執行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的行為,二是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採取措施改進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行為。
構建審計整改責任機制的必要性[1]
1、審計整改是促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
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是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而財政、財務活動的管理權是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行政職能和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行為的不合法、行政權力的不合理使用,往往會在財政、財務活動中體現出來。審計通過對財政、財務活動過程和存在問題的充分揭示,發現和查處各種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違法犯罪行為,促進廉政建設,這是審計工作的重要使命。但審計發現的許多問題帶有規律性、普遍性,這些問題的發生同某些制度、體制、政策方面的缺陷相聯繫,就必須通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財政管理體制和投資管理體制改革,規範行政行為,從制度、體制、政策方面堵塞漏洞,予以規範。因此,審計不應停留在對問題的揭露上,應當對那些規律性、普遍性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從制度、體制、政策層面上提出加強管理,完善制度、體制、政策,深化改革的建議,落實整改的措施、辦法,促進各級政府及其各部門依法行政。
2、審計整改是實現審計目標的重要途徑。
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由於法制不完善,新舊體制轉軌和落後觀念影響等多方面的原因,財政經濟領域的不規範現象還將長期存在。審計監督應當從實際狀況出發,認識新形勢下財政資金運行的新特點和違法違規問題新的表現形式,提出審計建議,督促整改,從制度、體制、政策上予以規範、提高,使審計整改的過程成為有關地方、部門、單位不斷增強財經法紀意識,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依法理財、依法執政的過程,這樣才能從更高層次上實現審計監督的目標。
3、審計整改是治理“屢審屢犯”的必要手段。
審計制度執行以來,通過對多數單位的審計,依法處理和處罰了一些違法違規問題的人和事,但不可否認的是,屢審屢犯的現象仍然存在。這固然有體制、機制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但審計整改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重審計、重處理處罰、輕整改是重要的一環。特別是未建立審計整改的責任機制,使審計機關提出的整改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未高度重視,政府及社會各方面未予以監督,一審了之必然導致屢審屢犯。因此,構建審計整改的責任機制,從根本上確立審計整改的長效機制,必將在一定程度上治理屢審屢犯現象。
構建審計整改的外部責任機制[1]
1、法律制約機制。
《審計法》及《審計法實施條例》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範圍、審計職責等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對審計整改工作沒有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立法上沒有體現審計整改的重要思想。要針對審計查出的不同問題,分清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明確整改時限,整改的報告制度和反饋機制,以及相關責任單位的配合協調機制。
2、人大監督機制。
財政審計是國家審計的永恆主題,也是國家審計的工作重點。每年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都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各級人大都要求審計機關認真抓好整改,但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的整改的責任主體應該是政府,沒有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審計整改往往難度很大,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必須明確政府作為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整改的主體應承擔的責任,明確人大監督實施的具體步驟和時間以及相關的公告制度。對下一級政府的財政進行審計,同樣需要上一級政府的重視支持和督促才能確保審計整改落到實處。
3、政府督察機制。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單位進行審計,有關主管部門及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由於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同屬一級地方政府領導的平行部門,對於一些涉及地方利益、體現地方政府領導意圖的問題,審計整改工作難度較大,甚至審計機關反映和公告的步驟都難以實施,致使一些問題屢審屢犯問題無法從根本上糾正和改進。因此,審計機關的審計意見和決定的整改工作要納入政府督察範圍,明確政府的責任,特別是上一級審計機關要加大對下一級政府督察審計整改工作的監督和檢查,從完善政府督察機制入手彌補地方審計機關體制上的缺陷。
4、公眾監督機制。
新修改的《審計法》要求各級審計機關要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這有利於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促進有關部門和被審計單位重視審計整改。
構建審計整改的內部責任機制[1]
各級審計機關要建立審計結果督辦檢查制度,高度重視審計決定的落實和整改工作,堅決糾正“重審計處理處罰,輕審計整改落實”的現象,在更高層次上充分發揮審計作為綜合性的高層次監督的作用。建立審計整改內部責任機制。首先要明確審計組的責任,審計組長要對審計整改的落實情況負責,在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下達給被審計單位後,審計組指定專人,督促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認真整改,並要及時向業務處室負責人彙報;其次,要明確規定業務處室負責人要負責本處室審計整改情況的督促,並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彙總報審計機關的法制或紀檢監察機構;第三,由法制或紀檢監察機構對有關單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督促,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通過外部監督機制進行落實。對屢審屢犯的問題,由法制或紀檢監察機構研究,提出治理措施,向人大、政府及有關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在更高層次上通過建章立制予以規範和糾正;第四,要把審計整改落實情況列入年度審計業務考核內容。對審計決定全部落實整改的業務科室,在考核中給予加分鼓勵,對抓審計整改工作不力的業務科室按項目扣除一定的考核得分,督促審計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當前審計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表現[2]
1、認識不統一。
一些地方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對審計整改工作不夠重視,支持力度也不夠,整改工作的外部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在審計機關內部,一些同志對於審計整改工作的認識也不統一,認為審計整改是被審計單位的事情,與審計機關的關係不大。重視審計項目計劃的完成和違紀資金的收繳,但未將審計整改與審計查出問題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落實或督促審計整改的態度並不積極。另外也沒有對已審結單位進行審計回訪,即使進行審計回訪也只是蜻蜓點水,敷衍了事,監督整改力度不大,審計整改執行率較低。
2、發展不平衡。
有些地方的黨委、人大、政府比較重視,審計整改工作的力度就大、成效就好,反之則審計機關往往獨木難支,整改結果也不理想;在審計機關內部,由於領導認識的不同,也同樣帶來不同的結果。積極推動、主動協調、創新舉措的機關,不僅審計整改工作做得好,同時還能夠起到“一子投秤、全盤皆活”的輻射效應,帶動審計機關各項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反之則困難重重,步履維艱。
3、整改不徹底。
少數被審計單位仍然存在避重就輕、敷衍了事、故意拖延、矇混過關等錯誤認識,或者主觀上有意識地進行“選擇性整改”。對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強內部管理的建議往往被接受,而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如追回挪用款項、糾正以前年度發生的問題等,被審計單位的態度就變得消極。一些屬於體制機制範疇的不規範、不完善、不合理的問題,被審計單位也難以整改到位。
4、做法不科學。
現在各單位普遍採取的是“誰審計誰負責”的原則,即由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或主審人員負責跟蹤落實整改情況,並兼顧指導被審計單位整改和資料收集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於審計人員熟悉情況,工作可以保持連貫性。但由於審計任務繁重,審計人員又要監督整改工作,實在是“分身乏術”。另外,存在於部分審計人員思想認識中的畏難情緒,也導致了“重審計、輕處理”現象的產生。
5、執行有障礙。
對於被審計單位拒絕或拖延整改的行為,現行法規缺乏明確的處理處罰依據。一些審計建議也不具有強制性,難以落實到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必須整改審計決定處理事項之外的事項還缺乏法律法規依據;另一方面,審計部門也沒有關於整改工作的具體操作規範。另外,由於審計整改被冠以“審計”兩字,也會導致缺乏其他部門和單位的積極配合,僅靠審計機關的力量難以使查出的問題得到全面整改或有效落實。
審計整改產生問題的原因[2]
1、言不及“義”,造成整改難。
審計工作質量直接關係到後一階段審計整改工作的進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審計報告事項雞毛蒜皮,普遍性問題多。諸如:業務招待費超標,應予調賬,歸還原資金渠道;超標準超範圍發放獎金福利……;二是審計報告幾大篇,眉毛鬍子一把抓,問題提出了不少,領導有時看不明白,更抓不住要害;三是還停留在賬目基礎審計的角度,始終停留在就數字論數字,缺少分析和站在巨集觀角度為領導決策的建議;四是審計建議與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結合還有差距,提出建議和意見或沒有站在有利於提高被審計單位管理水平的角度,或沒有較強的整改操作性,不便於被審計單位落實和整改。
2、認識偏差,造成整改難。
思想認識水平的深度、高度和廣度,是全面推進審計整改的基礎。從被審計單位層面看,體現在“四個存在”,即:存在對立情緒,認為大家的情況差不多,有的甚至問題更為嚴重,存在相互攀比的思想;存在開展整改後怕丟“面子”、怕影響威信等模糊認識;存在混水摸魚的思想;存在攏絡人心、撈政績的思想作祟。從領導者的方面看:主要是擔心因為審計整改把各方面搞死,激化矛盾,不利於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從審計人員看,存在早不看見晚看見、犯不著得罪人的思想;擔心問題扯大了,領導責備、同事輕視。
3、機制缺失,造成整改難。
一是制度本身不合理,或者說是制度本身有缺陷和漏洞,執行存在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的情況,需要通過深化體制改革解決。二是由地方財力匱乏,造成有些被審單位改變項目和挪用資金,處理時領導有於心不忍和給予保護的傾向。三是領導關註不夠,沒有行之有效的部門聯動機制和科學的問責制度,導致審計整改工作由審計機關唱“獨角戲”。
4、跟蹤問效不夠,造成整改難。檢查督辦、跟蹤問效是審計整改工作落到實處的重要環節。審計結論和決定只停留紙上、審計只打雷不下雨、屢查屢犯,產生這些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檢查督辦不夠、跟蹤問效乏力。審計機關缺乏自身的強制措施,需要藉助他人的力量。
提高審計整改執行效果的對策[3]
1.營造良好的審計整改氛圍
審計機關應把督促審計整改作為一件大事來抓,研究解決審計執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多向本級政府與有關部門請示彙報,及時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加強審計整改。同時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的聯繫與溝通,及時掌握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果和審計建議的反饋意見,努力為審計整改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應利用財經紀律教育專題講座等形式,向各被審計單位與有關人員剖析容易發生問題的領域和環節,提出加強監管的辦法和措施,進行審計警示教育,努力營造“未審單位未審先改,審過單位審後想改”的良好審計整改氛圍。
2.健全審計整改聯動機制
審計機關應應建立主管部門、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審計整改聯動機制,實行部門聯誼制度。對審計機關依法提請暫停撥付與被審計單位違紀違規行為有關的款項,財政部門要及時扣繳和清收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對審計機關做出的被審計單位補繳稅款決定,稅務部門應當依法足額征收;對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審計機關移送給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部門應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書面反饋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凍結的,審計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及時辦理凍結手續;構成犯罪的,審計機關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3.加大審計整改跟蹤力度
《國家審計基本準則》規定:審計機關應當自審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瞭解審計意見採納情況,監督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如發現被審計單位超過規定時限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報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做出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申請。因此,審計機關應加大整改跟蹤力度,增加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督促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整改。同時總結出台審計整改效果評估的方法、內容,提高整改效果,避免審計整改走過場。
4.提高審計決定、建議與整改的可操作性,完善相關制度
審計單位要針對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和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意見和建議。制度上要出台關於審計整改工作的系列規定,對審計整改工作的各環節進行細化,對審計整改工作的效果進行量化,對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其它相關單位的義務和責任進行明確;分析審計發現的問題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體制問題還是管理問題,是普遍現象還是個別現象,是主動違規還是被動違規,對症下藥切實制定有效措施,使整改具有實實在在的操作性,真正達到審計工作促進管理,服務經濟建設的根本目的。
5.落實審計整改問責制度
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在評價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考核單位及領導個人年度工作應是同等重要的位置。審計機關對不認真落實審計整改的單位,應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部門,追究審計整改領導責任,實行審計整改問責制,以推動整改落實。
審計工作如果只有審計查處階段,而沒有審計整改階段,那麼整個審計工作是不完整的。因此審計機關要切實加強審計整改工作,堅持原則,敢於碰硬,會同有關部門在體制與機制上促進加強管理,對審計整改不落實或落實不力的單位要加大處理處罰力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