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財務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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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是指規範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分配等財務活動和財務關係的各項管理制度的總稱。也是我國經濟管理體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體制的基本內容有:
(1)固定資金管理體制,包括固定資產投資來源、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固定資產折舊制度等。
(2)流動資金管理體制,包括流動資金供應方式、流動資產分類及其管理制度。
(3)收益分配體制,包括稅金繳納、利潤分配及有關規定等。
“統一領導,獨立經營”是處理國家和國有企業財政關係的基本原則。我國是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主體的國家,不可能放棄以所有制的身份對企業分配加以適當控制;企業是獨立經營的經濟實體,又不可能沒有主動權,要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財政關係,就必須建立科學的國有企業財務管理體制。在建立這一財務管理體制時,要堅持的基本原則就是統一領導,獨立經營。
統一領導是指:①國家要制定統乙的方針政策和統屍的財務規章制度,企業必須執行。②國家要制訂整體規劃,企業的經濟增長速度、產品結構的調整要服從國家統一需要。③國家要進行干預和巨集觀調控,企業必須接受國家巨集觀調控。獨立經營是指:①企業擁有獨立經營的自主權,國家在生產經營上要放權。②企業擁有在市場競爭中必須具有的訂價權。③企業擁有稅後利潤的分配權。④企業擁有在核定的工資總額下的工資、獎金分配權。
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內容及其變化分析[1]
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財務管理的主要對象,是國有經營資金的運動。由於國有經營資金的運動有其客觀的迴圈周轉過程,即從籌資到投資、補償、收益,形成一個完整的迴圈。因而,一般都把財務管理活動劃分為籌資、投資和分配三個方面。不過,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財務管理的內容會發生重大變化。
1.對資本供應的管理及其變化
提供資本是企業得以成立的前提。我國財政向國有企業提供資本,無論是固定資金、流動資金,還是基本建設和更新改造資金,都經歷過由撥款到貸款的轉換和相互結合。其中,對固定資金的分配,在很長一段時期里,都採用固定資產投資撥款的辦法,只有施工企業流動資金不足時,才由建設銀行發放短期貸款。從1985年開始,國務院決定對有償還能力的單位,把預算撥款一律改為貸款,並擴大固定資產投資來源。除國家撥款、銀行貸款和企業留利外,增加了各種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引進投資、聯營投資、發行企業股票和債券等多種籌資渠道。
對流動資金的分配,基本上一直實行由財政和銀行分別供應,分別管理的辦法。即企業的流動資金定額由財政核實並撥付,超定額流動資金由銀行貸款來解決。1983年以後,實行由銀行統一管理流動資金,這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原由財政撥給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仍留給企業使用;以後國有企業的流動資金定額由銀行核定,對企業流動資金定額貸款和超定額金額,實行差別利率,並均由銀行貸款供應,財政不再增撥企業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實行銀行統一管理,使企業占用流動資金有了利息負擔,有利於促進企業加速流動資金周轉,與過去的財政撥款方式相比較,起到了節約流動資金的作用。但是,如果在國有企業還未能從實質上擺脫同政府的依附關係的前提下,這種流動資金的供應方式仍舊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為:第一,由於企業使用流動資金必須支付利息,而利息又進入成本,使企業應稅所得相對減少,從而使財政和銀行參與企業利潤的分割,發生了此減彼增的變化。第二,過去國有企業占用流動資金,尤其是非盈利企業或虧損企業的占用,表現為財政支出的增加,現在則表現為導致銀行資金周轉不靈。可見,國家對資本供應的管理,還要取決於國有企業改革的實質性進展,否則,要使資金管理上所存在的問題得以根本解決是困難的。
另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資本供應的原則,主要應控制在對新建企業進行初始投資,投資的數量應當有利於形成一個合理的資本結構,對建成投產經營後的企業,則一般不再追加投資。
2.對資本結構的管理
從企業的資金占用情況看,資金的占用期限可以分為兩種類型:一部分是為保持一定的生產規模和連續性的長期占用,如固定資金的占用;另一部分是隨著經濟周期和季節變動而發生變化的短期占用,如流動資金的占用。對於固定資金與流動資金的結構關係,馬克思曾經明確指出:“投在勞動力和生產資料上的流動資本的價值,只是為製成品所需要的時間而預付的,它要和由固定資本的大小所決定的生產規模相適應。”(《資本論)第二捲,第186頁。)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馬克思所闡述的見解,即企業的生產規模是由固定資本的大小決定的,從而決定了固定資本在社會資本和個別資本運動中的主導地位;由於流動資本需要量決定於資本周轉期和固定資本所決定的生產規模,所以,流動資本是否適應固定資本規模本身,又是由固定資本的投資規模決定的。這是因為,在一定時期里,整個社會資本的總量是一定的,整個社會資本所賴以體現的物質構成也是一定的,投資在固定資本上的部分多了,分配在流動資本的部分就少了,從而導致固定資本與流動資本內在比例關係遭到破壞。在我國的資金管理實踐中,國有企業長期存在著外延擴大再生產的傾向,表現在財務管理方面,首先是保證固定資產投資,然後才是流動資金配套,致使流動資金普遍缺乏。因此,國家必須對資金結構予以控制,加強管理,採取一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例如,對國有企業的資金結構制定一些比例作為控制指標,企業不得隨意突破。
3.加強成本管理,嚴格對企業進行必要考核
成本與資金、利潤有著內在的聯繫。一方面,固定資金、流動資金的分配使用,最終會反映到產品成本中去,資金的使用效果制約著成本水平,而資金的正常周轉又要以資金耗費,即成本費用的合理補償為條件。另一方面,成本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企業利潤和財政收入的多少,因此,成本核算的真實性就成為國家有計劃分配企業純收入的前提。總之,無論是財政資金的分配和使用,還是企業純收入的分配與管理,都同產品成本的高低及其核算的準確性有著密切的聯繫。這種聯繫就決定了財政必須嚴格按照成本補償的經濟內涵來規定企業成本開支範圍,加強對成本的管理。並且,有必要對企業及其企業經營者進行嚴格考核。
1984年以前,國家對企業生產費用和成本項目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專項基金的提取方法的規定曾有過多次調整。1984年國務院發佈了《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財政部頒佈了實施細則,從而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法制化的成本管理體系。而1993年7月實行的新財會制度,又使我國的成本管理制度得到了一次重大改進。
4.對投資收益的管理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內投資和對外投資是企業重要的經濟活動,其中,投資收益是企業收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投資收益分配關係則是國家、企業和個人經濟利益關係的重要內容。對於國家來說,取得投資收益是實現國有產權的重要體現,它體現著國家作為生產資料所有者與國有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以及在國家與國有企業之間的經濟關係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
由於取得投資收益的比例和方式決定於國家利潤分配政策,所以,對投資收益的管理首先要確定的核心問題就是國有企業利潤分配政策。在我國的不同時期和不同經濟體制下,國家的利潤分配政策有所不同,利潤分配製度發生了一系列地變化。1952年至1957年實行企業獎勵基金和超計劃利潤分成制度;1958年至1961年實行利潤留成制度;1962年至1968年恢復企業獎勵基金制度;1969年至1977年取消企業獎金制度,設立職工福利基金。縱觀上述變革,始終未能打破“統收統支”的“大鍋飯”狀態,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製度有了重大改革:1978年恢復企業基金制度;1980年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等利潤留成制度和盈虧包幹辦法;1983年至1984年兩步實行利改稅改革;1987年晉遍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1988年起先後在重慶等地進行“稅利分流、稅後還貸、稅後承包(分利);辦法的試點,初步形成了國家與企業“利益共用、風險共擔”的利潤分配關係,促進了企業經營機制的完善。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企業財務通則》,開始對企業利潤分配作了規範性的規定。明確各類企業的利潤按照國家規定做相應調整後,都應依法繳納所得稅,然後再作其他分配。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順序。
國家利用所有者的地位,圍繞巨集觀調控目標,適時地制定財務政策,調節國有企業的經營行為和發展方向,是實行公有制的優勢。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十幾年的努力,我們逐漸制定和完善了各類經濟制度和法規,過去的那種經濟生活中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狀況得到很大改善。近年來,我們又統一了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了各類企業財務會計活動必須遵循的總的原則、規範、標準。這就是已在全國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及與其配套的<企業財務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其中,《企業財務通則)重點規範了財務政策,包括資金的籌集和運行,成本、費用的開支範圍,利潤分配等。
財務監督歷來是國家管理企業財務的一項重要職能。只是過去那種政府監督、企業內部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混在一起的狀況,不利於企業的正常發展。因此,我們應當按照國際慣例,將政府、企業內部和社會三方面的監督相分離。一方面,依靠法律手段和經濟政策強化政府的經濟監督,另一方面,在建立健全國家審計和財政銀行監督的同時,大力發揮會計監督作用,建立起以註冊會計師外部監督和企業會計內部監督為核心的監督體系。
- ↑ 宋井源,馮瑞菊,戴毅,劉志平.政府與國有企業的財政關係[M].黃河水利出版社,1998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