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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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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銷權(Distribution Rights)

目錄

什麼是分銷權

  分銷權,指商品批發或零售的經營權,以及輔助分銷和服務的經營權,包括存貨管理、整批拆另、包裝送貨、商品促銷以及店內廣告、促銷營銷廣告、安裝及包括維修和培訓服務在內的售後服務等。

我國分銷權開放的歷程及現狀[1]

  分銷是指產品的所有權從生產者或商人手中轉移至最終消費者的活動與過程。分銷一詞是伴隨著市場營銷學的興起而出現的,屬於營銷學的範疇。按照WTO協議,分銷屬於服務貿易領域,由佣金代理、批發、零售、及特許經營4個主要分部門組成,還包括各種與分銷相關的附屬服務,如:分裝、儲存運輸、促銷及安裝維修等售後服務。分銷權即從事分銷服務的資格。在1978年之前,我國國內流通分為兩大體系:由物資部主管的生產資料流通體系和由商業部主管的生活資料流通體系。重要的工業原材料和產品等生產資料的流通由國務院、部委、地方物資部門按照其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程度和產銷特點實行分級管理,以計劃分配為核心,不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生活資料流通也同樣實行國務院、商業部和地方三級管理,以統購統銷為核心,其中,13用工業品通過生產者——一級批發——二級批發——零售商的三級流通渠道送達消費者

  1978年改革開放後,我國首先衝破了生產資料不能作為商品流通的理論束縛,於1993年撤銷原商業部、物資部,組建了國內貿易部,打破了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流通長期分割的局面。

  同時,改革傳統的單一經濟形式、單一經營方式、單一流通渠道和多流通環節、封閉式的商品流通體制,向公有制為基礎的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方式、多條流通渠道並存和少流通環節、開放式的商品流通體制轉變;絕大部分商品流通由國家指令性計劃分配變為在市場上自由流通。目前,除糧食、棉花、煙草和鹽等少數消費品實行國家定購、委托收購、國有公司專營外,其他所有商品的國內分銷業務都已對國內企業完全放開。對於外資企業,人世前,其從事國內分銷的商品種類、股權比例和地域受到一定限制,外資企業不得在國內分銷本企業以外的產品,也不得擁有或經營批發或倉儲網路,外企國產貨的銷售配送等相關服務必須和進口貨物分開,大部分的國外進口商品是由國內外貿公司代理進口並通過代理公司分銷的。人世後,按照2004年4月9 13公佈的《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我國取消了外商從事分銷服務的股權和地域限制,允許外資商業企業自2004年12月1 1 13起從事除鹽和煙草外的各類商品分銷服務。

分銷權和貿易權開放的實質性影響[1]

  1.貿易權與分銷權在國際貿易活動中的作用機制

  國際經濟交易的兩大基本方式為貿易和投資。當外國企業以貿易方式進人我國國內市場時,有直接出口間接出口兩種形式。直接出口即為外國企業直接將產品銷售給我國中間商或最終用戶;間接出口則為外國企業通過其國內中間商銷售給我國中間商或最終用戶。這樣,外國商品進人我國市場時一般要經過三個環節:一是出口國國內的分銷渠道;二是由出口國進人我國;三是我國國內的分銷渠道。

  2.貿易權和分銷權開放的實質性影響

  近年來隨著買方市場的初步形成,對很多企業而言,生產製造已不是企業利潤的最大來源,銷售、售後服務等逐步成為企業最大的利潤增長點。所以,企業掌握了分銷服務領域的主動權,也就掌握了市場競爭的主動權。從國際經驗看,一些分銷領域被外國公司控制的國家,原有的民族工業品牌商品進人外國公司銷售網路時往往遇到很大困難,有些不得不改用外國公司的品牌,造成利潤的重新分配。因此,一些大型跨國公司,或是自建產品分銷體系,或是通過控制分銷網路等方式,將商品分銷服務的觸角延伸至各國市場,締造了一個個生產與分銷緊密聯繫的、高效率的分銷服務體系和網路,以達到控制產品銷售市場的目的。

  外商要求我國開放分銷權的路徑是:能夠自由銷售合資企業在我國生產的商品——能夠銷售其國外母公司生產的商品——能夠銷售國外其它公司生產的商品。由此可見,外商要求我國開放分銷領域,不僅僅是為了在我國開設商店,獲取流通利潤,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構建它的全球採購銷售網路,實現規模效益

  貿易權和分銷權放開後,外資企業可以甩開原先夾在中間代理商,獨立控制國內市場的產品價格、市場策略,這有助於其在全球範圍內整合分銷資源與物流網路,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分銷權開放之前,在我國的外資企業僅是一個生產車問,而一旦其擁有了分銷權,建立了自己的銷售渠道,這些企業就能夠把從生產者到消費者之間的整個流通過程變成一個高效的有機體。這無疑會對國內長期產銷分離、批零分離、內外貿分離的低效的國內流通業內造成衝擊。

  所以,貿易權和分銷權全面開放後,我國企業將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

  當然,外企要完全融人中國分銷市場也需要一個過程。外企進入分銷領域,要結合企業的經營實力和規模,還要根據企業和產品的優勢和特征進行戰略考慮,並需適應中國的國情。建立本土化的分銷模式。所以,外企獲得分銷權後對國內相關產業的影響會有一定的滯後性。

  2005年,對外貿易和分銷業將站在全面開放的新起點,國內企業應如何面對國外跨國公司的嚴峻挑戰?加快建立政府、協會、企業三者之間相互促進、相互協調的新的應對機制顯得尤為重要。

分銷權和貿易權全面開放後的應對機制[1]

  1.政府:加快流通管理體制創新,統籌管理貿易與分銷在計劃經濟的特定歷史條件下,我國實行內外貿分割管理、壟斷經營的體制。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對外開放的不斷發展,國家逐漸向各類市場主體開放貿易權和分銷權,目前企業從事內外貿一體化經營已經不存在政策性障礙。2003年3月,國務院將原國家經貿委、國家計委、以及外經貿部的內外貿管理職能進行整合,組建商務部,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商務部的成立有助於貿易權和分銷權全面開放後的統籌管理。但是,我國的內外貿管理體制分割長達半個世紀,許多問題積重難返,商務部的成立僅僅是在形式上實現了內外貿統一管理,而要真正實現內外貿實質上的一體化,商務部還有太多的工作要一步步地實施。

  首先,貿易權與分銷權的開放將會使進出口貿易與批發、零售等分銷活動之間的聯繫更加緊密。而我國現行的分銷管理體制基本上是根據不同的產品分部門進行管理,目前涉及貿易和分銷領域的包括內外貿、工農業生產、交通運輸、新聞出版、藥品管理等多個政府部門。因而在研究制訂分銷領域的政策時無法進行整體考慮,而且遇到不同意見時協調難度很大。所以,應該理順商品貿易分銷領域的行政管理體制,建立統一管理國內外貿易、統一協調分銷領域各種問題的政府管理體制。

  為此,在大流通觀念的指導下,作為我國國內外貿易的主管部門,商務部要註重與國務院其他各相關部門保持協調合作,從管理全社會大流通服務的角度去思考問題,開展工作,形成內外貿和產業部門有機結合的管理體制。尤其是在人世後過渡期,貿易權和分銷權全面開放的新形勢下,商務部的管理對象應不僅限於內外貿企業,而且應該包括工業、農業、服務業等各產業中企業的流通活動。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內外貿統一規劃和管理,促進內外貿協調發展。

  其次,在管理方式上,政府應以經濟手段、法律手段等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為我國企業平等參與國內、國際市場的競爭創造公平的法制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近幾年,我國內貿管理一直處於邊緣狀態,內貿立法嚴重滯後,迄今為止僅有一部《拍賣法》和一個《生豬定點屠宰條例》,已遠遠不能適應國內市場發展變化的需要。目前,迫切需要建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如《商業法》、《反壟斷法》、《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商業連鎖經營管理條例》等。尤其是在人世後過渡期,政府可以利用有關市場和分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準人後的國外分銷業的經營行為進行規範管理,依法限制國內外企業的壟斷、傾銷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分銷服務主體的合法經營。

  2.企業:完善分銷服務體系,加快“走出去”步伐我國產業界在長期發展中更多關註的是,產業發展本身的結構、佈局、技術水平和產品開發能力,但卻較少關註產品生產出來後的分銷過程和分銷渠道。這種產銷嚴重分離曾是我國產業發展的重要缺陷。在近年來買方市場初步形成以後,我國產業界在重視生產和開發的同時,開始重視分銷服務對產品實現和開拓市場、擴大市場占有率的重要作用,國內家電企業分銷的成功便是一個明顯的例證。但總體上看,生產與分銷脫節和分離的矛盾並未完全解決。

  從目前我國企業的分銷現狀來看,分銷體系改革和創新要抓住三個重點:一是電子商務

  要在連鎖經營、代理制、配送制、租賃拍賣等現代營銷方式中,借鑒、推廣電子商務的有關技術和方法,提高新型營銷方式和流通產業的科技含量。二是物流配送。大力推進物流配送,特別是社會化物流配送,加快流通領域配送中心與物流建設的步伐,構建有競爭力的快速反應體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三是特許經營。特許經營作為一種新型經營組織形式,正在帶來知識產權商業化的革命,在建立流通網路體系、調整流通結構、發展中小企業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企業在建全國內分銷體系時,還應加大“走出去”的步伐,有計劃地建立跨國銷售渠道和生產體系,從間接出口到直接出口,到設立境外子公司,直到完全的國際化經營

  3.行業協會:自主運營,充分發揮協調溝通作用目前我國中介組織可謂眾多,但作用並不理想。其根本原因在於他們沒有自主化,“二政府”的身份沒有擺脫,依附性較大。按照市場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使中介組織真正成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對於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加快流通現代化進程,應對人世帶來的挑戰,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目前,全國性進出口商會都直接隸屬於商務部,而中國商業聯合會、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及所代管的幾十家流通與商務服務行業協會則從原國家經貿委轉至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鑒於目前內外貿行業協會領導體制的不順,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如何把所有的流通領域行業協會劃歸國家商務部“主管”。實質上,需要解決的問題並不是內外貿行業協會“歸誰管”的問題,而應藉此機構改革的機會,實行行業協會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人財物完全脫鉤,真正實現同業商協會的“自主管理”。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的角色定位,使行業協會成為真正的社團法人,發揮應有的作用。

  協會與企業之間有著最廣泛和密切的聯繫,對行業情況最熟悉,實行政企分開後,行業協會的責任和作用將越來越大。因此,行業協會還應加強自身的建設和運行機制,協助政府為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創造有利、寬鬆的內外市場環境和秩序。

  隨著貿易權和分銷權的全面開放,內外貿領域的經營主體狀況日益複雜,行業協會在貿易與分銷服務協調方面大有可為。比如,利用行業協會組織內資企業對國外分銷業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利用行業的力量和規則對其進行約束;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對進口產品反傾銷反補貼起訴及調查中的作用,限制外資的不正當經營行為,保護分銷業的合法競爭;在遵守WTO規則的同時,採取“開大門、關後門、提高小門門坎”的策略,對分銷服務業的資質審查、市場準人條件、市場進入程度和違規處罰做出有利於我國分銷業發展的規定,對大型零售企業的設置進行必要的評估和申報制度,對我國分銷服務業進行合法和必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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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1.2 徐婧.後過渡期我國貿易權和分銷權全面開放的影響和應對研究.上海對外貿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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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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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227.112.* 在 2011年8月24日 21:31 發表

很有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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