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中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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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中間商的分類[1]
國內中間商根據其是否擁有出口商品的所有權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出口商和出口代理商。凡對出口商品擁有所有權的,稱為出口商;凡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買賣貨物,收取佣金,不擁有商品所有權的,稱為出口代理商。
(1)出口商。出口商的基本職能與全能批發商相同,不同的只是出口商的客戶是國外買主。出口商以自己的名義買賣商品,自己決定買賣商品的花色品種和價格,自己籌集經營的資金,自己備有倉庫,從而自己承擔經營的風險。一些發達國家的大出口商還能給國外買主提供融資服務,在目標國市場進行促銷宣傳。大多數出口商一般都長期從事一個行業的出口業務,因此比較瞭解該行業的情況,能向需要商品出口的生產企業提供一定的專業服務。出口商經營出口業務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先買後賣”;另一種是“先賣後買”。常見的出口商主要有三種類型。
第一,出口行(Exporting House)。有的國家稱之為“國際貿易公司”,有的國家稱之為“綜合商社”(如日本、南韓),我國則一般稱之為“對外貿易公司”或“進出口公司”。由於出口行熟悉出口業務,與國外的顧客聯繫廣泛,擁有較多的國際市場信息,一般在國際市場上享有較高的聲譽,而且擁有大批精通國際商務、外語和法律的專業人才,因此,對一些初次進人國際市場的企業來說,使用出口行往往是比較理想的選擇。對國外買主來說,由於出口行能提供花色品種齊全的商品,他們也願意與出口行打交道。
第二,採購/訂貨行(Buying/Indent House)。採購/訂貨行主要依據從國外收到的訂單向國內生產企業進行採購,或者向國外買主指定的生產企業進行訂貨。它們擁有貨物的所有權,但並不大量、長時期地持有存貨,在收購數量達到訂單數量時,就直接運交國外買主。因採購/訂貨行是先找到買主,而後才向生產企業進行採購,而且也不大量貯備貨物,所以其風險較低,資金周轉快,成本較低。
第三,互補營銷(Complementary Marketing)。互補營銷又稱“豬馱式出口”(PiggyBackExporting),或合作出口,或附帶式出口,它實際上是一種將自己與其他企業的互補產品搭配出售的出口營銷形式。互補出口對於那些沒有力量進行直接出口的小企業來說,是一種簡單易行、風險小的進入國際市場的形式。
(2)出口代理商。出口代理商是接受出口企業的委托代理出口業務的中間商。與出口商不同的是,出口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義向國外買主出售商品,而只是接受國內賣主的
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在雙方的協議所規定的條件下,代理委托人開展出口業務,不擁有商品所有權,而在商品售出後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佣金。利用出口代理商可使生產企業獲得幾種好處:出口代理商可隨時向生產企業提供外國市場信息和國際市場營銷技術;由於同時經營幾種互補產品,出口代理商在遠洋運輸和海外市場代理方面可以取得規模經濟;利用出口代理商可節省為建立自己的出口部門所耗費的時間和費用;出口代理商也可使生產企業對海外購買者具有較大的控制權。在國際市場上,出口代理商主要有綜合出口經理商、銷售代理商、製造商出口代理商、出口佣金商和國際經紀人等。
- ↑ 姚小遠.國際市場營銷理論與實務.立信會計出版社,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