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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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商(Sales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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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商是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為委托人銷售某些特定產品或全部產品的代理商,對價格、條款及其他交易條件可全權處理。這種代理商在紡織、木材、某些金屬產品、某些食品、服裝等行業中常見,在這些行業,競爭非常激烈,產品銷路對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1]
銷售代理商,如下共同的特點:
1、銷售代理商是獨立的法人組織,並與委托方有長期穩定的關係。銷售代理商不等同於廠家的直營銷售機構,也不是廠家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他有獨立的利益,獨立核算。代理商與委托方的關係是長期穩定的,一般在一年以上,有的長達數十年。
2、銷售代理商只擁有銷售代理權,而不擁有對代理商品的所有權。
3、銷售代理商按委托方的意志,在代理權限內行事。委托方的意志一般體現在其賦予代理商的代理許可權上。代理許可權中規定了代理產品的種類、數量,代理區域的大小,是否有獨家銷售代理權,產品售價的高低及浮動幅度等;委托方的意志同時體現在代理合同中規定的代理商的義務上,如:獨家銷售代理時,代理商要達到最低代理額,再如:代理商負有廣告、售後服務、倉貯、商情報告、保護委托方的智力財產等義務。代理商只有在代理許可權內按委托方的意志行事,完成其負有的義務,代理行為才是有效代理,否則是無效代理。
4、銷售代理商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由委托方承擔。由於代理商行為體現的是委托方的意志,銷售代理產生的權益與義務都通過代理合同轉移給委托方。代理商不能占有代理行為產生的權益,從而不能占有銷售後的貨款;同時也不承擔代理行為產生的義務,從而客戶若不能及時收到貨品或發生貨損與產品質量問題,客戶只能要求委托方廠商賠償損失。
5、銷售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而不是購銷差價。這是由銷售代理商本身不占有商品所有權的特點決定的。代理商只是一種中間商,其主要功能是提供銷售機會,因而只能等商品售出,貸款匯回委托方後,才能從委托方廠商那兒取得佣金收入,且佣金收入隨代理額的浮動而浮動。
銷售代理商與製造代理商的不同點
儘管銷售代理商與製造代理商一樣,同許多製造商簽訂長期代理合同,替這些製造商代銷產品,但兩者也有顯著不同。兩者的不同表現在:
1、每一個製造商只能使用一個銷售代理商,而且將其全部銷售工作委托給某一個銷售代理商以後不得再委托其他代理商代銷產品,也不得再雇用推銷員去推銷產品;而每一個製造商可以同時使用幾個製造代理商,製造商還可以設置自己的推銷機構。
2、銷售代理商通常替委托人代銷全部產品,沒有銷售地區限定,在規定銷售價格和其他銷售條件方面有較大的權力;製造代理商則要按照委托人規定的銷售價格或價格幅度及其他銷售條件,在一定地區內替委托人代銷一部分或全部產品。所以,銷售代理商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獨家全權銷售代理人。紡織、木材、某些金屬製品、某些食品、服裝等行業的製造商以及沒有力量自己推銷產品的小製造商較多地使用銷售代理商。
- ↑ 吳健安.《市場營銷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3-1
貨款,不是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