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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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權(Trade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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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權是指貨物貿易方面進出口的權利,不包括國內市場的分銷權。
我國貿易權開放的歷程及現狀[1]
貿易權在我國也被稱作進出口經營資格。按照WTO協定的定義,貿易權僅指進口或出口貨物的權利,不包括進口商在我國國內分銷貨物的權利。
在1978年之前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的進出口業務由外貿部領導的國營外貿公司統一經營,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經營進出口業務。 這一政策是我國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的必然選擇,它有助於政府統一管理國內外經濟活動,集中調動資源;有效地打破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封鎖和禁運,促進了國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但是,外貿壟斷經營將企業的內貿權和外貿權相分離,使外貿經營權成為一種特權,不利於節約流通費用和提高經濟效益,對於我國企業合理運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構成了極大的障礙。
1978年改革開放後,外貿經營權的下放成為外貿管理體制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外貿經營權下放經歷了向外貿系統內各級企業——外貿系統外的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開放的四個實質性階段,外貿經營權管理逐步由壟斷制向審批制,併進一步向登記備案制過渡。外貿經營主體的多元化推動著我國的對外貿易20多年來的持續增長,進出口總額由1978年的世界排名第32位上升到2002年的第5位,躋身世界貿易大國行列。
在2004年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頒佈之前,我國的進出口經營資格分為外貿流通經營權和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其中,外貿流通經營權實行核准制,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權實行登記制。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自其成立起即可自主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進口本企業經營範圍內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等,無需主管機關審批。2004年7月1 13起,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後即可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國家對除國營貿易以外的貨物進出口不再進行經營資格的限制。
- ↑ 徐婧.後過渡期我國貿易權和分銷權全面開放的影響和應對研究.上海對外貿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