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利弗·威廉姆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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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利弗·威廉姆森自1998年以來在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擔任“愛德華·F·凱澤”名譽企業管理學教授、經濟學教授和法學教授。曾任美國政治學與社會學學院院士(1997年);美國國家科學院院士(1994年);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院士(1983年);計量經濟學學會會員,(1977年)。
奧利弗·威廉姆森被譽為重新發現“高斯定理(又譯科斯定理)”的人,至少是由於他的宣傳功勞,才使高斯的交易費用學說成為現代經濟學中異軍突起的一派,並匯聚了包括組織理論、法學、經濟學在內的大量學科交叉和學術創新,逐步發展成當代經濟學的一個新的分支。瑞典科學院將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頒給奧利弗·E·威廉姆森,以表彰“他對經濟治理的分析,特別是對公司的經濟治理邊界的分析”
“新制度經濟學”就是威廉姆森對這一新分支的命名。當代所謂的新制度經濟學,已完全不同於傳統的以凡勃侖、康芒斯、加爾佈雷斯等人為代表的制度經濟學。它是以制度經濟學方法研究制度,因此能被當代主流經濟學派所接納的新領域。此分支的啟蒙者高斯本人榮獲1991年度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繼他之後;道格拉斯·諾思也戴上諾貝爾經濟學獎的桂冠,不僅肯定了新制度經濟學的學術地位,而且顯示了當代經濟學與其他社會科學學科交叉和融合的強大生命力。
當地時間2020年5月22日,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Haas商學院發佈消息稱,“我們為諾貝爾獎獲得者、一代巨人、名譽退休奧利弗·威廉姆森教授(Oliver E. Williamson)的逝世表示哀悼。 威廉姆森昨晚在伯克利逝世,享年87歲。”[1]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在2020年5月23日發佈的新聞稿中稱,威廉姆森是因為長期健康狀況不佳,以及肺炎併發症導致的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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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威廉姆森出身在美國威斯康星州的蘇必利爾鎮,蘇必利爾難以稱之為人才的搖籃,它那時是、現在仍然只是一個三萬人的小城鎮,是蘇必利爾湖西岸的一個港口區,在漫長而寒冷的冬季里航運停業,因此,小城的就業就有很強的季節性。即使在戰爭年代造船業繁榮的時代,許多家庭仍然需要依賴副業為主。他也只是出身於普通知識分子家庭。父親斯科特·威廉姆森和母親露茜爾·威廉姆森之間相識時只是一個小農莊裡的中學教師,他父親教物理、化學、手動課,並且是該校棒球隊的教練,他母親則教拉丁文、法語、德語。她是這所中學的校長。斯科特和他的“頭兒”結婚後,參與了岳父的不動產生意的經營,直到退休。蘇必利爾的學校師資力量也並不算雄厚。除了一個小小的教區教育體系之外,城裡僅有公立學校。
從事經濟理論研究,也並不是威廉姆森早期而為之的。起先,他曾想成為一名律師。但在讀高中時候卻喜歡上了數學和自然科學,並談論起成為一名工程師。那麼,是什麼使他在經濟學理論研究中作出了公認的成就呢?從威廉姆森的實際經歷來看,至少有以下因素。師承和交往。他父母是普通知識分子,但也具有各自的優良品格。母親聰慧,有語言天才,且及其神往於至善至美的境界;父親熱心公益,為人慷慨,秉性廉政。這都對他的成長產生了重要影響。
高中畢業後,他學業起步不高,去黎龐學院完成該學院和麻省理工學院共同提供的聯合教學大綱,剛進黎龐學院,威廉姆森的能力和學業都並不很出色。但不久,經過自己的刻苦努力而終於趕上去。原來的教學大綱是需要在黎龐學完3年才去麻省繼續讀2年,以完成全部課程,但入學2年後,他就進入這所世界一流的理工科大學。麻省理工學院濃厚的研究空氣給他以很深刻的影響。
1958年,威廉姆森到斯坦福大學攻讀工商管理的哲學博士學位,這個專業領域在當時是不很明確的,他專攻市場學。當它學了以保羅·薩繆爾森著作為教材的經濟學課程後,他對經濟學理論產生了濃厚的興趣,並廣泛地選修了諸如肯尼思·阿羅等人的經濟學理論課程。1960年他獲得了斯坦福大學的工商管理碩士的學位。新的興趣最終使他下定決心去卡內基工程學院完成自己的哲學博士學位,並走上了在經濟學理論研究工作中從事創造性勞動的生涯。
卡內基學院的研究活動十分活躍。學生們尊重老師,但低年級學生並不排斥參加研究。事實上,完全可以期望大部分學生在獲得學位之前都能發表論文。威廉姆森就讀期間,赫伯特·西蒙對卡內基學院的影響是巨大而深刻的,他的活動領域包括經濟學、統計、會計學、心裡學、電腦科學、哲學、組織理論和政治學。他在這些領域里都發表過重要的論文。而理查德·西厄特(主要貢獻是發展了廠商行為理論)、阿倫·梅爾澤(主要貢獻是貨幣同經濟活動和價格關係的理論),對他在卡爾基學院時學術思想逐步成熟也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或缺的影響力。1963年,威廉姆森獲得了卡內基一德梅隆大學經濟學哲學博士學位。
此後他先後與彼得·戴蒙德(主要貢獻是最優稅收、不確定性和一般均衡理論)、戴維·萊德勒(主要貢獻是貨幣理論)、丹尼爾·麥克法登(主要貢獻為計量經濟學)、西德尼·溫特(主要貢獻為廠商和工業理論)、阿門·阿爾欽(產權理論主要代表之一)、戴爾·喬根森(主要貢獻是經濟增長的計量分析)、安東尼·唐斯(主要貢獻在於將經濟分析應用於研究民族政黨和官僚主義組織的政治理論)、加里·貝克爾(人力資本理論和家庭經濟學的先驅者,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哈羅德·德姆基茨(主要貢獻在產權理論和交易費用理論)、克勞斯·羅斯(主要貢獻是國際貿易和國際金融理論)、托馬斯·薩金特(是合理預期理論的主要貢獻者)等等這一長串傑出學者共過事,併在與他們的交往中拓展了視野。
重視實踐。正如他自己所說,“當我回顧我所研究過的課題時,我感到時間十分重要”。
威廉姆森在讀書時就為今後的時間活動打下了基礎。在蘇必利爾的夏季,每個學生都會從事某種體力勞動。在求學期間,威廉姆森曾粉刷過房屋,曾為一個挖掘工安放下水管,還做過汽車裝配工的助手,曾在當地煉油廠的試驗室里找過一份工作。這一切,形成了他今後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
1955年,由於取得了麻省理工學院學士學位後的第一份工作,威廉姆森成為美國政府的一名項目工程師。這使他能經常參觀項目所涉及到的那些政府部門和企業,那些大企業的開創者的素質,深深地打動了他,並充分瞭解了科層組織是如何運作的。這份工作還使他有機會去日本、南韓和臺灣,以及遍訪世界各處。這為他此後的研究提供了相當豐富的實踐經驗。
他在獲得博士學位後先後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賓夕法尼亞大學從事工業組織的研究和教學工作:之後,1966年9月他再次從事了實際工作:他在華盛頓擔任了反托拉斯部長的特別助理。這11個月的工作使他有充分的機會經手了一系列重要的反托拉斯案子,也深入地瞭解企業兼併中會發生的種種問題。這些經驗對他今後形成自己的學術思想是必不可少的。
註重跨科學的研究。作為以為麻省理工學院的理學士,威廉姆森有著扎實的數理基礎。取得博士學位後,他的主要研究領域是工業組織。1965年夏天,當他正以最大的工作量來研究如何評價廠商規模界限問題時,他在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與阿門·阿爾欽、加里·貝克爾、哈羅德·德姆塞茨等組織的一群對產權經濟學有興趣的學者相聚了,並開始對產權理論有更大的興趣。在反托拉斯部工作期間,他與該部評價處從斯坦福和哈佛聘來的一批十分出色的年輕律師有了密切的配合關係,使他對法學有了更多的瞭解。當他重返賓州大學實施新公共政策分析的哲學博士計劃,需要開設的組織理論課程時,終於有了嶄新的眼界,這就使他轉向了交易費用經濟學。
他的研究是從勞工組織這一分支開始的。和他同一工作的是他的研究生傑弗萊·哈里。哈里的妻子是一位律師,她提醒說這項研究必須註意組織與勞工法律條文之間的關係。就這樣《市場與組織》一書逐漸形成。
1977—1978年,威廉姆森在行為科學高等研究中心工作時,密切註意了法學界關於合同法的最新研究成果。麥克耐爾對古典主義和新古典主義關於契約類型所作的區別,啟發了他的研究思路,並由此而發表了重要論文《交易費用經濟學:契約關係的管理》。
正由於他在跨科學研究中的傑出成就,1983年威氏被聘任為特意把法學院和組織管理學院合併起來,並且後來還包括了經濟學的“耶魯組織與管理學院”的院長。
重視辦刊物。威廉姆森在學術生涯中十分重視辦刊物。他從1973年,開始為《貝爾雜誌》的副編輯,以後仍擔任該刊物的編輯和合作編輯。他使交易費用經濟學成了《貝爾雜誌》的新方向,並由此使該雜誌迅速發展。在1975—1979年的論文獲獎方面,《貝爾雜誌》在各經濟學刊物中居第8位。
他在耶魯任職後,又創辦了一個新刊物《法律、經濟學和組織雜誌》,以鼓勵跨學科的研究,威氏深信,法律,經濟學和組織理論的交叉,肯定是富有等國的。
當然 威氏在政治中也有不足之處。他的出版物雖然立論小心、邏輯嚴密。但文字晦澀,十分難懂。這是經濟學界公認的。連他自己也都不諱言這一點。
威氏早期的研究領域是工業組織和價格應用理論。比如,他的第一篇論文《管理許可權和企業行為》(1963),他的第一本專著《自由支配行為的經濟學:廠商理論中的管理目標》(1964),都是關於工業組織的。1970年,當他在賓夕法尼亞大學任教時,需要他開設一門組織理論的課程,這件事成了他轉向交易費用經濟學研究的直接原因。
威氏研究的一個起點,是由約翰· 康芒斯1935年在《制度經濟學》一書中完成了把 “交易”一般化、概念化的工作。康芒斯把 “交易”和“生產”這個概念相對應,指出,交易是所有權的轉移,是制度經濟學的最小分析單位,他進一步將“交易”分為三種基本類型:買賣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間的交換關係;管理的交易,即上下級之間的命令和服從關係;限額的交易,主要是指政府對個人的關係。康芒斯認為,這三種職能上相互依存的交易,共同構成我們稱作“運行中的機構”的整個組織。不過康芒斯在《制度經濟學》中對以交易為基礎單位的制度分析,不是採用經濟學的方法,而主要是哲學、法學、社會學和心理學的方法。
威氏研究的最重要起因,無疑是羅納德·高斯1937年發表的《企業的性質》。在這篇論文中,高斯從解釋如下一些問題入手;既然個體生產之間可以通過市場交易實現生產合作,為什麼還會存在企業呢?是什麼因素決定了企業的規模?在相繼生產階段或相繼產業之間,為什麼即存在長期合同關係,又存在縱向一體化現象?為瞭解釋這些問題,高斯提出了“交易費”的概念。所謂交易費用,是為了完成交易所必須的度量、界定和保證產權、搜尋交易伙伴和交易價格、進行交易談判、訂立交易合約、執行交易和監督違約的行為並對之製裁、維護交易秩序的各種費用的總和。這一概念意味著交易活動是稀缺的、可比較的,因此可以納入經濟學分析的範疇。而企業的存在正是為了節約交易費用,即以費用較低的企業內交易代替費用較高的市場交易;企業的規模被決定在企業內交易的邊際費用等於市場交易的邊際費用或等於其他企業的內部交易的邊際費用那一點上;相繼生產階段或相繼產業之間有訂立長期合同,還是實行縱向一體化,取決於兩種組織形式的交易費用比較結果。威廉姆森形象地將“交易費用”比喻為物理學中的摩擦力。不過,威氏認為,在完全靜態的條件下分析交易費用,並不會有很大的意義。
威氏研究的另一主要源泉,是肯尼思· 阿羅在1969年發表的《經濟活動的組織:關於市場配置與非市場配置之間選擇的爭論》。經濟學早就認識到市場並不是萬能的。問題的關鍵是市場失效時,取而代之的資源配置方式是什麼。從傳統的觀點考慮,此時的主體是政府,取代市場的資源配置方法是計劃。因此,往往陷入是市場還是計劃這個古典的問題。阿羅指出,剋服市場失敗的主體,不一定只限於政府,一般地可以說是“組織”,所謂組織是在價格體系難以順利發揮作用的情況下,為體現集團行動的優點而採取的手段。限定地說,企業、工業、工會、大學、政府等都是組織,在價格體系或市場不能適當發揮作用的領域中,這些組織進行著資源配置。不過,阿羅並沒有提出如何判定市場有效和失效的原因。
威廉姆森彙總了前任的成果,以交易為基本分析單位,以對不同組織方式的交易費用進行具體的經濟學分析,從而,研究了企業和市場之間相互替代的這樣一個制度問題。
二、奧利弗·威廉姆森關於市場失效的分析
庇古早在本世紀初就從社會成本和私人成本的差異,分析了市場機制中的外部性問題,並對這一種市場失效及其政府替代作了論證,並由此區分了共同物品和私人物品,指出共用物品的供給是不宜由市場來配置的。高斯發表於1960年的《社會成本問題》進一步把外部性問題和交易費用聯繫起來。所謂解決外部性問題,實際上是用何種方式正確地度量和界定利益邊界問題。由此,他提出了著名的高斯定理,若交易費用為零,無論權力如何界定,都可以通過市場交易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在我們現在的論述範圍內,可以解釋為,若交易費用為零,市場在配置資源時是完全有效的。然而,現實世界中交易費用不可能為零,因此,高斯的論點又可以這樣來理解,在交易費用為正的情況下,不同的權力界定,會帶來不同效率的資源配置。這被稱為定理,或反高斯第二定理。在我們的論述中可以認為當存在交易費用的情況下,市場就不一定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式了。
威廉姆森的重要貢獻是具體分析了在什麼情況下會使市場交易成本提高到使它失效的程度。他的分析著重在以下四個方面。
威廉姆森對經濟分析中關於人的行為特征的基本假定作了新的界定:經濟生活中的人總是盡最大能力保護和增加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說,經濟中的人都是自私的,而且,為了利己,還可能不惜損人。不過,人的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約,違反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製裁,所以法律使損人利己的行為受到一定的節制。威廉姆森把人一有機會就會不惜損人而利己的“本性”,稱之為機會主義。人的這種本性直接影響了以私人契約為基礎的市場效率。市場上交易的雙方不但要保護自己的利益,還要隨時提防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每一方都不清楚對方是否誠實,都不敢輕率地以對方提供的信息為基礎,而必須以自己直接收集的信息為基礎作出交易決策。因此,機會主義的存在使交易費用提高。交易越複雜,交易費用提高的幅度也越大,威氏認為,對於“機會主義”的認識,是他對經濟學首創的貢獻之一。一切足以引起提高市場交易費用的其他因素都是通過了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才會具體轉化為交易費用的上升。
包括經濟生活在內的人類社會發展變化,不是簡單的機械運動,不可能完全準確預測未來的局勢;或者說,充滿著不准確性。在市場中,一項交易從發生到完成重要持續一段時期,在該時期中可能會發生很多影響交易雙方權力和義務的事件,從而影響交易契約的執行。又由於合同執行者很可能有機會主義行為。那麼,當市場條件變化對他不利時,他可以藉口契約的前提改變而停止履行合同,在不違反法律的的情況下給交易伙伴造成損失。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交易雙方將儘可能把契約寫得十分複雜,力圖包括一切未來的可能性,以及每一種情況發生時雙方的權力和義務。但是,任何契約不可能是完全的,總會給機會主義行為留下可乘之機。其基本態勢是,交易本身越複雜,交易談判及其所達成的契約越趨複雜化,交易費用就越高,市場作為一種交易的管理機制其效率就越低,甚至不能完成交易。
如果市場是充分競爭的,交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性就很小,那麼,機會主義本身就會有頗高的代價——機會主義的行為會使機會主義者失去交易伙伴。因此,競爭的壓力會使經濟利益的考慮較少地誘發機會主義行為,而是抑制機會主義行為。然而,如果市場上角色的數目很小時,那麼,交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依賴就會增大,經濟利益的考慮就會更多地誘發機會主義行為。當市場是寡頭、甚至是壟斷時,依賴寡頭和壟斷的另一方就要付出很高的代價,或者說,對於非寡頭、非壟斷的一方,市場交易費用將會十分高昂。
隨著市場的擴大和分工的發展,出現了使用日益專一的生產要素。生產要素越是專用的,設計就越簡單,製造費用就越低。資產的專用性有三種。一種是資產本身的專用性,如特殊設計能夠一次性加工成某個部件的設備;二是資產選址的專用性,如為了節省運輸費用,設備一般以原料產地佈局,一旦建成,移遷費用很高,甚至使移遷成為不可能;三是人力資本的專用性,如果一個具有專用性資產,又有一些雇員在這一企業的工作中積累了與此相關的豐富經驗,他的經驗和技術是特定於這個企業的。對於廠商,重新訓練這樣的雇員需要花費很多時間或很高費用,同時,他的這些經驗和技術也並不適合其他廠商。維持長期穩定的契約關係,對於廠商和這類雇員都會有好處。專用性資產的出現,大大提高了廠商對交易伙伴的依賴性。資產的專用性程度越高,專用性資產價值越大,擁有專用性資產的廠商對交易伙伴的依賴性越大;因為他越有可能被其交易伙伴的機會主義行為所損害。只要他的交易伙伴不再保持交易關係,甚至中斷交易關係,就可以使他的專用性資產蒙受重大損失。因此,對於擁有專用性資產的廠商,一方面是降低了生產費用,一方面如果他仍然依賴市場的話,他將大大提高自己的交易費用。
以上四個因素是市場交易中會互相影響並表現為大幅度提高綜合性的市場交易費用。對於複雜的、因而是市場交易成本很高的資源配置過程,就可能不應由市場機制來運行,而通過企業之間的合併,把原來的市場交易轉變為企業內部的資源配置過程,即所謂“內在化”,從而能夠實現降低費用的目的。也因此,我們並不能一般地、籠統地評價市場交易成本的高低,而要依據具體的交易對象和交易過程特點,分析它的交易費用的高低,從而得知這個過程是適合還是不適合採用市場機制。
威氏認為內部組織值得作為市場替代的廠商的主要特征,可表現為三種類型:激勵、控制和所謂“內在結構的優勢”。
市場激勵有無所不在的普遍性特征,但是,在公開的討價還價過程中,機會主義者也就有較大的自由。在內部組織中,成員之間的關係是長期的,不同部門之間核算內部轉讓價格也是長期的,不同部門之間核算的內部轉讓價格也是由一定的內部規則確定的,這些都會使機會主義本質的表現只剩下極少的自由。當然,在市場激勵的副作用極小時,其正效應也會喪失,而且,在企業集團或內部組織的成員之間,以約定共同利潤最大化或實行共有資產等等激勵手段本身,也並不總能保證各成員行為目標的一致性。但是,仍然有可能制定出轉讓定價的規則和可操作的內部激勵機制系統。這是因為如果在市場中,人只是作為“經濟人”而作出市場反應,那麼,在內部組織中人就作為“組織中人”,作為“社會的人”,作為“文化人”而作出組織反應,馬斯洛早就指出,人的需要本來就是多層次的,除了基本的生理需要外,還有安全的需要,實現每一種需要都會成為一個現實的人的行為動力,成為一種激勵。在市場中一切激勵都唯一地以貨幣貨幣為制度來表達,而且組織內部都可以有多種多樣的、力度各不同、表現各異的激勵手段,有的激勵可以用貨幣來表達,而更多的卻並不具體用貨幣為媒介,這就使在組織內部完成同樣的激勵只需要較少的貨幣成本,交易越複雜,越有可能綜合地採取多種激勵手段,組織內部的激勵成本就有可能更低。這就使市場關係內部化頗有吸引力。
威氏認為,組織的相對於市場最具特色的優點是控制手段更豐富的多樣性和較多的靈敏度。這些控制手段不僅對促進企業內部的資源配置活動是有效的,而且,對集團內部各企業之間的資源配置活動也是有效的。組織內部,不僅擁有合法的進行控制的權威,可以以低成本取得各個企業、各部門、各個雇員的更明確進行評估的信息,而且,它的獎罰手段也更為巧妙。比如,組織內部可以有選擇地採用雇佣和解聘、提升和降職、報酬的增加和減少以及分配一件更吸引人的或更不吸引人的工作等等來進行內部控制。這種靈活性是市場所無法比擬的,與這方面尤為相關的是,當衝突發生和發展時,內部組織具有比較高效的解決衝突的機制。舉例來說,調解(不同於解釋)於爭論不休和打官司相比是常見的較有效地解決小衝突的辦法。在組織之外也即包括市場關係在內,其衝突即使不是根本不可能,也至少是極少可能被命令所解決的。於是,一旦發生衝突,不是陷入無休止的爭論,就不得不付諸法律解決。衝突要被調解,首先就要當事人商定一個公正的仲裁人,而達成這個商定本身可能就是代價高昂的。其次,需要制定明確的被雙方所認可的規則和程式。而這些,在組織內部都是現成的。各級經理就是當然的權威,而決定衝突的規則和程式是科層組織一般的運行規則和程式。所以,採用調節的方式來解決內部的問題是十分普遍的事。這就大大地降低了控制的成本。
內部組織在運行過程中,逐步實現了功能化,並形成了內在的結構。一定的結構形態有利於提高組織內信息傳輸的效率和降低信息成本。各部門傳輸出的信息已被專門化了,傳遞的途徑也經過了優選。如果在這個進程中發展出簡潔的代碼,那麼,關於複雜事件的通訊就會便捷得多。而且,人與人之間相互作用的積累,甚至可能發展出更進一步的通訊中的經濟:在熟悉的環境中微小的變化就能夠產生明顯的影響,而在不熟悉的關係中則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得到同樣的效果。熟悉的上下級之間只要稍作抬手、眨眼等等,就可以傳遞微妙的信息。因此,廠商可能出於信息成本的節約而採取交易的內部化——實行企業合併。
以上三種有利因素的綜合作用,是使企業組織內部的資源配置方式有利於市場機制的原因。同樣要指出的是,內部運作費用在不同的企業及其不同發展階段也是各不相同的。比如,企業內部的管理方式,在泰羅勒製為代表的管理思想階段,激勵,控制的手段對市場的優越性是有限的,經過霍桑試驗的衝擊,行為主義管理思想的出現併發展到當代管理思想,使激勵和控制日益多樣化,而且,更多地放棄了以金錢來表達的胡蘿蔔加大棒的激勵和控制,才使內部組織的優勢日益明顯。而新技術的使用,比如信息管理的電腦化,也是使內部組織優勢上升的一個條件等等。
威廉姆森在成功地分析了企業垂直一體化過程中對市場的替代之後,進而研究了經濟組織與交易技術結構的相容和不相容問題。
正如阿羅指出的,配置資源的是市場和組織。在組織的概念下,除了企業和政府之外,日本學者今井賢一在分析市場組織相互滲透時,提出了“中間體組織”的概念,這是一種介於市場與組織之間的體制,既有市場的特點,又具有組織的特點:其成員擁有獨立的利益,並且可以進入和退出,由此如同市場關係;但是,成員之間的交易藉助某種保障機制而具有一定的長期性質,由此,成員一般並不能輕易的進入和退出,並且形成了共同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傾向,這又相似於企業內部組織之間的關係。一家大型企業與眾多穩定的零配件承包小企業之間組成的企業集團,就是一種中間體組織。中間體組織按其成員關係特征又可區分為二種:由交易雙方以及仲裁者構成的三方規則結構的中間體組織和僅由交易者本身組成的雙方規則結構的中間體組織。
交易,是制度經濟學的最小單位,它是指具有可分離性的物品在人們之間的讓渡,它反映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所謂交易的技術結構,是指被交易物品的技術特性。威氏認為,構成交易技術結構的要素包括:資產專用性、交易頻率等。資產專用性已如前述。所謂交易頻率反映的是同一類交易能夠反映出現的次數,它從時間連續上表現了交易狀態。對我國居民來說,牙膏、手紙等日用品和電視機、冰箱等耐用消費品的交易頻率就很不相同。
威廉姆森首先提出了特定的交易類型和組織之間最優匹配的模型,經濟組織(包括市場組織)的運行效率是依具體的交易技術結構和組織形式不同組合而有所不同。同一種交易技術結構與不同的組織匹配時,交易將表現出不同的行為傾向,從而會導致不同的交易費用,同樣,同一組織與不同的交易技術匹配時,其交易費用也不相同。如果某種交易技術結構與特定的體制組織形式相匹配時,其交易費用最低,這時,這種資源配置的運行效率最高。那麼,不同的交易技術結構適宜和怎樣的經濟組織相匹配,能有低得交易費用呢?威氏認為:
1、對資產專用性很弱(接近和等於通用性資產,或交易頻率低得的交易,適合於採取市場機制)。
市場適應利益最大化行為動機要求,具有很強的激勵功能,市場能在交易者偏好和能力多樣性以及理性有限的條件下,按照價格信號而有效地配置資源。市場交易的弱點是隨機的和隨易於破裂的,容易受到機會主義者行為的損害。但是,在資產專用性很弱,或交易頻率較低,其交易中斷並被新交易替代的成本通常很低,因此,在充分利用市場優點的同時,又能較少地受機會主義行為的損害。
2、對具有中等程度資產專用性,或中等程度交易頻率的交易,適合採取縱向的中間體組織。
比如通過形成長期的訂貨、供貨合約,或當供方必須進行專用性資產投資時,供需交易伙伴形成相互的產權關係。由於資產專用性的提高,以使市場中的機會主義行為產生了較高的交易費用而不再適宜。另一方面,交易重覆率不高時,企業內的管理成本還比較高,同樣還不適宜。在市場失效同時存在時,中間體組織是發揮作用的適合場所。
3、對具有高強度資產專用性,或頻率很高的交易,適合於由組織內部交易。
4、對具有高度專用性資產,但納入企業體制後明顯出現規模不經濟的交易,適合於採取政府組織。
這類交易具有一方獨占的特征,一般是由一個賣者向許多買者提供產品,對每個而言,該產品都具有高度專用性,尋找替代交易伙伴或者不可能,或者要求承擔過高的成本。比如,城市供水、煤氣供應、公交公司以及處於自然壟斷地位的礦山開采公司與其用戶之間的交易等等。如果採取市場機制,買者被賣者要挾而遭受損害的概率較高。然而,對任何一個買者而言,把交易納入企業內部則是規模不經濟的。在這種情況下,這類賣方企業由政府直接經營或由政府給予控制就是合理的。政府從社會利益出發,與買者簽訂價格合理、保障供應的合約。在保持規模經濟的同時,使買者免受機會主義行為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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