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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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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环境倾销)

目錄

什麼是生態傾銷

  生態傾銷是指某國國內廠商使用過低的環境標準在國際上獲得某種不公平的競爭優勢。這裡的“過低的環境標準”是指低於最佳社會福利所要求的環境標準,即沒有消除外部不經濟的環境標準。生態傾銷描述了此種狀態:某國制定的環境標準低於其他國家的環境標準,通過此辦法競爭,該國政府實際上減少了國內廠商的生產成本從而導致了不公平競爭。從這種界定方式來看,只要某國使用較低的環境標準生產併在國外銷售產品成了生態傾銷,但是各國環境標準是不完全相同的,如何確定“較低的環境標準”,以什麼標準為參照成為實踐中的難題,因而這種界定生態傾銷的方式有其不合理性。

  為瞭解決這個難題,一些學者提出了另一種界定生態傾銷的方式,由於生態傾銷主要存在於國際貿易領域,因此,他們把國內行業分為貿易品行業和非貿易品行業,以非貿易品行業環境標準作為參照。把生態傾銷定義為對貿易品行業的環境標準低於非貿易品行業的環境標準,從而以較低的價格向其他國家出售商品。從這種界定方式來看,只要貿易品行業的環境標準低於非貿易品行業的環境標準即為生態傾銷。這種界定方式也存在一些問題,不同的國家環境標準不同,倘若一國貿易品環境標準低於非貿易品但高於進口國的環境標準,就很難簡單地判斷其是否構成生態傾銷。所以我們認為判斷一國是否構成生態傾銷時,應首先由世貿組織確定一個供參考的環境標準,並以此環境標準為依據來判斷該國是否構成生態傾銷。當然這個參考標準可能是某個國家現有的環境標準(替代國標準),也可能是WTO通過各方面的考慮之後而制定的供各國參考的環境標準。

生態傾銷的背景[1]

  科技的迅猛發展,促進了全球經濟的高速增長,也促進了整個人類社會的進步與人類生活質量的不斷改善,然而這也對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造成一定的破壞,並且這種破壞有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在GATT/WT0多邊貿易體制中發生了一系列與環境有關的貿易爭端,使貿易與環境問題成為國際貿易中不可迴避的問題。1981年“加拿大訴美國金槍魚案”可以說是在多邊貿易體制中環境保護與自由貿易之間的第一次正面衝突,環境保護主義者開始公開對貿易自由化提出挑戰,這也使多邊貿易體制開始關註貿易與環境的關係。隨後的“墨西哥訴美國金槍魚案”、“委內瑞拉和巴西等國訴美國精煉汽油案”、“美國海蝦—海龜案”等一系列爭端使環保主義者與自由貿易主義者之間的矛盾更加激化,進一步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

  在國際貿易中,對商品傾銷實施相應的反傾銷製裁成為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貿易保護手段。環境保護主義者認為,以破壞環境為代價、降低環境成本為目的的產品生產實際上形成了不公平的貿易價格,導致產品的傾銷,這種傾銷不同於簡單的商品傾銷,而是一種對環境和生態的傾銷。因此,各國政府紛紛制定相關環境法規和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貿易政策來遏制和阻止生態傾銷。但由於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環境標準的不一致,由環境保護措施引發的各類貿易糾紛日漸增多。同時,一些國家藉口別國進行“環境傾銷”而設置“綠色壁壘”,使許多貿易政策成為服務於環境目標的工具,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的政策法規悄然興起。

生態傾銷的特點[2]

  1.傾銷的主體不同。

  商品傾銷的主體是出口國的出口企業。它完全是一種企業為了獲取競爭優勢而採取的一種經濟行為;生態傾銷不是單個企業的行為,是企業和政府有意的合謀。每個國家中央政府一方面根據生態建設和環境的目標要求。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完善環境標準,以期保護環境。另一方面中央政府又強調經濟增長。甚至把GDP作為地方政府的考核標準。這就造成一些地方政府忽視資源造成環境惡化,對一些企業有意降低環境標準,允許企業以降低環境標準獲利,在此時企業和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趨於重合。降低環境標準對雙方都有利。從而產生了企業和政府降低環境標準的合謀。

  2.傾銷的內容不同。

  儘管商品傾銷、生態傾銷都是以低價格獲取競爭優勢,但是這兩種傾銷形式傾銷的內容是截然不同的。商品傾銷不論具體採取哪種形式傾銷。其內容是商品本身利用低價格向進口國大量地傾銷產品。而生態傾銷雖然錶面上也採取了商品傾銷的形式,但是這種傾銷中出口商品只是一種傾銷的載體,實際傾銷的內容並非商品本身,出口企業傾銷的是該出口國的自然資源和該國提供環境的能力,是以損害本國生態環境為代價。

  3.傾銷實現的路徑不同。

  商品傾銷直接由企業把出口價格定得低於出口商品的正常價值來獲得競爭優勢,得以擴大出口。生態傾銷的實現則是由於低環境標準沒有準確反映出口企業的成本,環境要素沒有直接進入生產函數,因而可以低價格獲取競爭優勢。商品傾銷的實現路徑是直接的,而後者則是通過降低成本間接的實現傾銷。

  4.傾銷的隱蔽性不同。

  商品傾銷是商品利用本身低價格進行傾銷,它的實現路徑是直接的,因而商品傾銷是明顯的。而生態傾銷雖然錶面上也採取了商品傾銷的形式,實際傾銷的內容是該國的自然資源和該國提供環境的能力,其實現路徑是間接的,因而生態傾銷具有隱蔽性。

  生態傾銷不僅降低了貿易品的價格,而且影響出口國或進口國的生態環境。由於一國環境標準低使得出口企業生產成本降低,降低了貿易品的價格,從而在國際市場上獲得競爭優勢,使產品出口到國外。如果此出口品只是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了過低的環境標準,而不影響產品的最終性能,那麼此出口品就不會影響進口國的環境。只是危害了出口國的生態環境。如果因使用過低的環境標準對產品的最終性能產生了影響.就會影響到進口國的環境。

生態傾銷的分類[2]

  通常人們對生態傾銷只是簡單的理解為發展中國家生產過程中利用過低的環境標準獲取競爭優勢。將產品出口到發達國家。其實發達國家也存在向發展中國家生態傾銷的現象。為了說明這個問題,本文將生態傾銷的定義詳細闡述為:在開放的經濟條件下,某國廠商在本國或他國使用過低的環境標準生產產品,獲得競爭優勢,併在國際市場上銷售此產品,此種行為就構成了生態傾銷。按照此定義生態傾銷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1.利用本國過低的環境標準進行生態傾銷。

  此種情況多發生在發展中國家。由於資金技術相對缺乏,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經濟,通過初級產品的出口換取外匯彌補資金和外匯缺口。在此階段很多發展國家都制定了相對較低的環境標準,希望一次降低成本,增強產品競爭力。當然這很大程度上是以國內生態環境為代價換來的出口增長。

  2.利用他國低環境標準進行生態傾銷。

  發達國家一般有較嚴格的環境標準,因而在發達國家內部生產產品一般都要付出較多的環境代價,負擔較高的環境成本,因而發達國家的廠商特別是那些嚴重污染環境的廠商會通過投資的方式把高污染的技術設備轉移到具有較低環境標準的發展中國家,以期望降低環境成本,利用當地的自然資源,廉價勞動力,延長設備的使用周期,獲取利潤。當這些廠商把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銷售時也就構成了生態傾銷。此種生態傾銷看似來自發展中國家,其實是發達國家廠商的主導的生態傾銷。

  另外,在現實中仍然存在變相的生態傾銷,變相的生態傾銷是描述這樣一種現象:一國將污染環境的廢物出口到其他國家。之所以稱此種情況為變相的生態傾銷是因為它雖然不能在定義上完全滿足生態傾銷的條件,但卻具備生態傾銷後果——給進口國的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由於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較為嚴格,對垃圾的堆放、拆解、處置等過程需消耗很大成本,於是一些國家的廠商會選擇將這些垃圾“出口”到環境標準較低的發展中國家。

生態傾銷的理論依據[1]

發展中國家進行生態傾銷的理論依據

  發展中國家主導的生態傾銷是發展中國家利用本國過低的環境標準進行生態傾銷。由於資金和技術相對缺乏,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經濟,通過初級產品的出口換取外匯彌補資金和外匯缺口。在此階段,很多發展中國家沒有制定較高的環境保護標準,使產品生產環境成本較低,從而降低了最終產品的成本,藉以提高和增強產品競爭力。儘管發展中國家的這種經濟增長是以其國內生態環境的破壞為代價換來的,但生態傾銷在發展中國家卻有其特定的理論依據。

  首先,被廣泛認可的是比較利益學說。該理論認為,各國都應該出口自己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發達國家在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生產上有比較優勢,而發展中國家在資源密集型產品和勞動密集型產品上有比較優勢,因此發展中國家應該生產和出口與環境資源有著密切關係的初級產品。為使本國產品的出口更具競爭性,發展中國家在降低產品生產成本的同時,也降低了環境成本,從而使發展中國家極易發生生態傾銷。

  儘管多數學者對國際貿易與分工的相關理論持肯定態度實證研究也證明發展中國家實施此策略具有暫時的相對合理性,但是發展中國家這樣的經濟發展並不能縮短與發達國家的經濟差距,還在一定程度上誤導了自身——專門生產勞動密集型或資源密集型產品,從而陷入“比較利益陷阱”中。所以,發展中國家不能停留在現有的比較憂勢上,需要將這種比較優勢轉化為競爭優勢。

  其次,“環境成本轉移說”和國際投資理論也解釋了發展中國家進行生態傾銷的原因。壟斷優勢論認為,由於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的不完全競爭導致一些企業擁有壟斷優勢,從而使這些企業可以進行跨國投資。當壟斷投資轉向環境成本較低的國家,避開經濟發達國家中不斷上升的環境成本,就能有效地實現利潤最大化。按照國際貿易中的產品周期論技術差距論邊際生產力擴張論,技術領先的國家在產品進入成熟期以後,一方面採用新技術生產新產品,另一方面進行對外投資,轉移成熟或已淘汰的技術,這樣既可以利用當地廉價的資源,又可以將國內已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的產業轉移出去。於是,國外一些學者提出了“環境成本轉移說”,即將初級產品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生產,從而實現環境成本從出口國轉移到進口國。發達國家通過此形式將污染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從環境保護的角度來看,這種理論有利於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但將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帶來破壞性影響。

  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發達國家通過對外直接投資轉嫁了污染。Copeland和Taylor(1994)通過構造一個北南貿易模型,對國際貿易、國際投資與環境質量的關係進行了理論分析。研究顯示,發達國家的自由貿易與直接投資減輕了發達國家的環境污染,但是增加了發展中國家的污染,結果世界範圍內的污染物總量可能是增加的。Xing和Kolstad(2002)分析了美國的若幹行業,發現美國的污染密集型行業熱衷於投資環境管制較為鬆弛的國家,而美國污染較輕的行業卻並不熱衷於海外投資。這是因為美國實施著相對說來較為嚴厲的環境標準,環境控製成本也較高,因此,海外較低的環境管制標準對於美國的污染產業遷移到這些地區的確富有吸引力,美國通過對外直接投資轉移了污染。Akpalu和Parks(2007)也認為國外資本在迦納森林開采黃金,造成了迦納森林植被破壞,環境惡化。

  可見,目前發展中國家過低的環境保護標準與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的投資密切相關,一部分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進行環境成本的轉移。發達國家通過對外投資,將原本由發達國家自己生產的污染環境的產品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生產,把污染物以“合理”的形式留在發展中國家,結果是改善發達國家的環境質量,代價則是導致發展中國家環境惡化。

發達國家進行對外生態傾銷的理論依據

  發達國家主導的生態傾銷主要是指利用他國(通常是發展中國家)低環境標準進行生態傾銷。發達國家一般有較嚴格的環境標準,因而在發達國家內部生產產品一般都要付出較多的環境代價,負擔較高的環境成本。因而發達國家的廠商,特別是那些嚴重污染環境的廠商,會通過投資的方式把高污染的技術設備轉移到具有較低環境標準的發展中國家,以期望降低環境成本,利用當地的自然資源、廉價勞動力,延長設備的使用周期,獲取利潤。當這些廠商將這些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銷售時也就構成了生態傾銷。此種生態傾銷看似來自發展中國家,其實是發達國家廠商主導的生態傾銷。發達國家進行對外生態傾銷的理論依據主要是:“向底線賽跑假說”和“生態傾銷論”。

  1.“向底線賽跑假說”

  Dua和Esty(1997)I旨出,由於各國爭相擴大出口,會促使各國紛紛降低環境標準門檻來提高本國產品競爭力,從而出現“向底線賽跑”(race to the bottom)現象。這一假說指出,自由貿易造成環境標準在全球範圍競相下降,自由貿易下的競爭更加激烈,資本要素流動更加自由,因資本大量涌入環境標準低的發展中國家,致使發達國家的失業率迅速上升。為了阻止這種資金外流現象,發達國家也會降低環境標準,結果全球的環境標準都下降,從而加劇全球的環境污染。

  然而從現實情況來看,發展中國家利用環境標準上的差異來吸引國際資本不是一個長遠戰略。一方面,當地環境質量的退化會導致當地居民的強烈抵制;另一方面,為適應將來更加嚴格的環境變化要付出高昂代價。因此,多數學者指出,“向底線賽跑”的論斷缺乏足夠的證據。Eliste和Fredriksson(1998)考察了出口競爭國家(export competing countries)的貿易自由化和策略性貿易政策對環境管制標準的影響。在對農業部門的經驗分析中,他們沒有發現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向環境標準底線賽跑”的論斷,這可能是由於農業部門的具體特點,如食品安全標準以及以這種標準建立的科學基礎等都意味著某些標準的底線不可突破。

  關於“向底線賽跑假說”,其前提是資本可以自由流動,並且較低的環境標準是資金流出的主要誘因,但這一假定不一定成立。一些學者的研究反而得出相反結論。Wheeler(2001)發現,在巴西、中國、墨西哥這些經濟快速增長的FDI主要流入國,懸浮微粒的排放急劇下降。隨著人均收入的增加,水污染同樣也大幅緩解。Wheeler同時指出,即使不存在正式的規制或規制未能嚴格執行,低收入國家通常也會處罰危險的污染者。結論是環境質量的“底線”會隨著經濟的增長而上升。Millimet等(2003)通過對一些環境政策的分析後認為,美國環境不存在“向底線賽跑”的現象,而且環境標準是持續提高的。Shin(2004)通過研究中國的沈陽和大連兩個城市的環境狀況後認為,隨著中國對外貿易的發展,中國的環境標準是提高了,而不是下降了。

  2.“生態傾銷論”

  生態傾銷描述了此種狀態:某國制定的環境標準低於其他國家的環境標準,通過此辦法競爭,該國政府實際上減少了國內廠商的生產成本從而導致了不公平競爭。Barrett(1994)?提出,環境質量標準降低時,會出現生態傾銷(ecological dumping),從而一些國家可能會面臨貿易壁壘

  發達國家認為,由於發展中國家環境標準較低,從而享受了不公正的成本優勢和市場競爭優勢,而使自己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認為這種低成本的環境標準構成了“生態傾銷”。因此,發達國家要求統一各國環境標準,並要求政府征收“生態傾銷稅”或給予本國產品補貼。在發達國家看來,發展中國家多是從事低環境標準的“骯髒行業”(dirty industries)的生產,出口也多屬污染密集型和資源消耗型產品,是靠低環境標準贏得競爭優勢。然而,許多學者的研究表明生態傾銷這種說法並不成立。Beghin和Potier(1997)通過經驗分析證明,發展中國家並沒有因為貿易利益而專門從事低環境標準的骯髒行業。Cohen和Fenn(1997)通過研究環境對公司業績的影響,發現環境標準高的經濟業績高於環境標準低的經濟業績。Xu(2000)認為,技術因素是決定國際競爭力的顯著因素,而環境因素在決定國際競爭力方面作用不大,因此認為發展中國家通過環境傾銷獲取利潤的說法是不對的。

  一些學者認為,發展中國家要發展經濟,採取生態傾銷是不可取的,而應該實施較為嚴格環境標準。Schneider、Kerstin和Wellisch等(1997)研究表明,如果一國政府為國內企業的環境污染買單,這一行為將鼓勵生態傾銷;如果出台較為嚴格的環境保護政策,則將限制生態傾銷;但總體來說,生態傾銷不是一個最優的選擇。Greaker和Mads(2003)認為在技術可獲得的情況下,政府應該實施嚴格的環境標準(例如嚴格的排放配額、征收高額的排放稅),以刺激公司競爭力的提升。

  由此看來,相關實證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應該實施較為嚴格的環境標準。同時,相關研究也沒有有力的證據說明發展中國家就是靠較低環境標準來贏得競爭優勢。因此,發達國家片面誇大生態傾銷的危害,提高環境標準,實則背後隱藏著其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只是為其實施綠色貿易壁壘尋找藉口。從綠色貿易壁壘執行的具體情況來看,主要是發達國家和地區如美、日、歐盟等憑藉其自身技術和經濟優勢,往往制定過於苛刻的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這種綠色壁壘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手段。

生態傾銷的應對機制[3]

  對生態傾銷的指控是基於環境標準不同的兩個國家進行貿易將使環境標準高的國家的企業處於不公平的競爭地位的認識。但是當前的反傾銷協議及WTO相關協議中並沒有針對生態傾銷的條款,這就造成了應對生態傾銷的指控無法可依。由於生態傾銷不僅僅是貿易問題而且還是環境問題,因此,只依靠貿易手段不可能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當前發達國家不斷地對發展中國家提出生態傾銷指控,並實施貿易限制只會增加南北之間貿易摩擦。對發展中國家來說迴避生態傾銷已經非常困難,當務之急是儘快建立貿易與環境問題的國際協調機制,各國儘快進入談判使得應對生態傾銷的各方有法可依。其次,發達國家應該切實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困難,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改善和環保標準的制定提供更多的援助,而不是一味地限制其貿易,扼殺他們用於提高環保水平的手段。而發展中國家也應該提高環境意識制定合理的環境立法,尤其要取消那些存在故意的歧視性環境政策。由於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發展趨勢,因此生態傾銷在短期內仍將是發展中國家的一大挑戰。

  我國屬於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相比,環境標準相對較低,出口商品結構和檔次仍比較落後。可以說,幾乎所有的出口產品已經或即將受到生態傾銷的影響。但同時也要看到,這對促使我國經濟由量向質的轉變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為此,一是要積極開展環境保護。全面綠化出口產品,並對出口企業給予認證支持,幫助企業開展對環境技術研發,儘量減少生態傾銷的影響。二是要保證義務與權利平衡,堅持發展中國家地位。在享受多邊貿易賦予我國的權利的同時,承擔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稱的義務,不接受任何超過我國目前承受能力的義務,從而使反生態傾銷既能促進環境保護,又有利於我國綠色貿易的健康發展。三是在積極應對國外反生態傾銷的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符合本國實際的反生態傾銷體系和預警機制,培育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的競爭力,從而在對峙之中求主動,在合作之中求發展。繞過反生態傾銷壁壘,處理好環境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使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環境處於一種和諧有序的氛圍中,促進中國經濟的全面發展。

參考文獻

  1. 1.0 1.1 姚萍,李長青.對國際貿易中生態傾銷的理論分析[J].生態經濟,2007(12)
  2. 2.0 2.1 姚萍,李長青.生態傾銷研究新論[J].商業時代,2008(3)
  3. 張景華.全球化視角下的生態傾銷研究[N].宜賓學院學報,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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