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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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基金監管機構[1]
基金監管機構是證券監管機構的組成部分,是政府為了保護基金投資者利益、規範基金交易和運作、維護基金市場秩序並促進基金市場健康發展而設立的,它們對基金活動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基金監管機構依法擁有審批或核准基金的權利,對成立的基金進行備案,列‘基金管理人、基會托管人以及其他相關的中介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我國的基金監管機構[2]
我國的基金監管機構主要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
中國證監會下設基金管理部和證監會在各地的派出機構(上海、廣州、深圳證管辦和北京證券監管辦事處)專門行使對基金市場的監管。基金管理部的主要職責是:草擬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實施細則;審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監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按規定與有關部門共同審批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機構的基金托管業務資格,監管其基金托管業務;按規定監管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各派出機構按屬地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監管。對註冊地和主要辦公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派出機構監管為主,註冊地派出機構協助監管的原則進行分工。在監管的工作中,各派出機構相互配合併及時溝通信息。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國的中央銀行,主要負責監管金融市場的安全運行及銀行和信托等金融機構的運作,由於基金一般由銀行托管,因此,銀行作為基金托管機構時,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證券交易所
我國證券交易所主要分為上海和深圳兩大交易所。證券交易所的監管職責是對基金的交易行為進行監控。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監控中,將單個基金視為單一投資人,將單個基金管理公司視為持有不同賬戶的單一投資人,比照同一投資人進行監控。當單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為時,證券交易所應視情節輕重做出如下處理:(1)電話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關基金經理做出解釋; (2)書面警告; (3)公開譴責; (4)對異常交易程度和性質的認定有爭議的,報告中國證監會。
證券業協會
證券業協會是一個自律組織,負責行業的自律管理職能,如組織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等。
從上可知,我國對基金的監管目前基本上也是採取“政府的嚴格監管”的日本式單一監管模式,這種模式意味著政府對基金業管制過嚴過多,在某些方面不利於基金業的發展,因此我們應該借鑒美、英兩國的監管模式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構建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巨集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範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範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巨集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一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
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目前,我國在行政上已經將基金監管權從中央銀行轉移給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通過制訂規章制度,檢查監督,較好地發揮了基金監管的責任。
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
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協會”,並借鑒香港和英國的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範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目前,基金行業的一些職能由證券業協會履行,這樣的自律力度是不夠的,因此應該儘快成立具有行業特性的“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協會”。
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
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於明晰企業產權關係,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建立各項規章制度
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 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範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托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並公佈於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
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範化。
國外的基金監管機構[2]
美國的基金監管機構由兩級機構組成,第一級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第二級是聯邦級的證券交易所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及投資公司協會(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ICI),是“法律約束下的企業自律管理”模式。
證券交易委員會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一個獨立的金融管理機構。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委員會具有一定的立法權和司法權,專門行使管理、監督全國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活動的職能,檢查投資銀行、投資顧問、證券發行公司和大股東的經營活動。該委員會建立的目的,旨在監督執行美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法》、《信托條款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和公用事業持股公司法》,以維護證券發行者、投資者和交易者的正當權益,防止證券活動中的過度冒險、投機和欺詐活動,維護穩定的物價水平,配合聯邦儲備委員會以及其他金融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明確、靈活、有效的金融體系。
聯邦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委員會下屬的聯邦證券交易所是一個半管理半經營的機構。它要執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部分管理職能,它管理的主要對象是全國各證券交易所,即各交易所市場,同時,它作為有形證券市場,要維持、組織證券市場活動,獨立核算,自主經營。
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
1939年在全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建議下,成立了“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它是一個半官方半民間的非營利組織,全權管理全國場外交易市場上的所有證券交易(包括基金交易)活動。
投資公司協會
投資公司協會是美國共同基金的行業組織,成立於1940年,成立時稱作投資公司全國委員會,1941年10月更名為全國投資公司協會,1961年又改為現在的名稱。現在,投資公司協會不但參與有關投資公司的立法、監督州和聯邦有關的立法,充當基金業與證券交易委員會的聯繫人,而日.還有廣泛的行業自律任務和推廣基金業的職能。在行業自律方面,投資公司協會通過組織和宣傳手段,嚴格執行法規,以保持和提高基金業的良好發展勢頭;在推廣基金業方面,該學會主要是向公眾傳播基金方面的知識,介紹投資於共同基金的方法,宣傳投資基金的好處。
英國的基金監管機構[2]
英國基金的管理形式有兩種:自律機制和立法管制,其典型的特點是“基金行業自律”監管模式。
自律機制
英國的基金自律機制系統分為兩級,一級由證券交易商協會、設有立法地位的收購和與合併問題專門小組及證券業理事會三個機構組成,其他政府機構如貿易部、公司、註冊署等也實施監督管理,對基金而言最主要的自律機構則是證券投資委員會;二級是證券交易所的管理。
英國的三個自我管理機構與政府機構是相對獨立的,它們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非正式合作。政府機構參與基金管理越來越多地採用立法手段,而自我管理機構是以非立法方式實施其行為準則,但當後者發現基金違法時,也可報告貿易部等政府部門進行調查和提出訴訟。
立法管制
儘管英國對基金實行與其他西方國家(如美國)所不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政府的作用也不容忽視。政府的管理主要體現為立法管制,一系列不同的證券法案和與基金相關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導,又是自我管制的補充。這些法案有:1958年的《反欺詐(投資)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金融服務法案》等。
英國的資本市場放鬆管制由1986年“Big Bang”得到進一步加強。此前英國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倫敦交易所控制著英國資本市場,政府要放鬆管理還要得到交易所的認同和實施。此次金融革命後,降低了交易所的地位並誕生了新的管理體制。放鬆管制極大地促進了英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效率的提高,也促進了英國國際股權市場的發展,使得英國的國際金融中心得到了成功維護,但也帶來了投資顧問、經紀人為了自身的利益會喪失開展業務客觀性和獨立性的潛在問題。
日本的基金監管機構[2]
日本基金的監管體系是“政府嚴格管制”模式,其參與基金監管的機構主要 有4個:
大藏省證券局
它是日本主管全國證券業務的政府機構。以前擔任這一職能的機構是證券管理委員會,1950年修改法案,改為大藏省證券局負責。它對基金及證券經營事項進行註冊登記、批准、認可、檢查以及對一切證券法令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交易審議會
該機構於1962年由大藏省設立,主要負責基金及有關證券的發行、買賣及其他交易等重要事項進行調查審議的最高行政機構。
日本銀行
它是日本的中央銀行。日本銀行代表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直接或間接的行政指導和干預,對基金托管銀行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投資信托協會
該協會成立於1957年7月,是為促進證券投資信托業的發展而經大藏省許可成立的,該協會致力於辦理有關證券投資信托營運的自律規範。為防止證券投資信托的募集和信托財產的運用越出常規而影響股市,1966年將證券投資信托協會改組,改組後協會由10家經理公司及6家專業辦理受益憑證買賣及其他交易的證券公司組成,協會設有董事會為其決策機構,其下還有6個常設委員會,另外還成立了對會員違規給予紀律處置的公正委員會。協會的主要任務職能是:防止信托財產運用上違反受益人利益的事件發生,對公正恰當地運用信托財產進行調查、指導及勸告;防止投資信托公司對其他同業的誹謗或違法行為;為實現協會其他目的而進行調查、勸說與指導等。
基金監管機構體系[3]
縱觀西方發達的基金市場,基金的健康發展有完善的監管體系作為制度保障。各國基金監管模式大體上有三種:集中型監管模式、自律型監管模式和中間型監管模式。從各國的組織模式來看,行之有效的監管機構體系包括政府監管、行業組織自律、基金托管人監管、基金業的內部監管和投資者監管。它們從不同的角度執行著監管職責,形成了全方位的立體式監管模式。
監管中國證監會是我國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依法對基金市場參與者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在涉及個別監管事項上,如基金托管資格核准及托管業務監管、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的審批及監管等,則由中國證監會聯合其他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實施聯合監管。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市場的監管
中國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基金監管部,具體承擔基金監管職責。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的主要職能是:負責涉及基金行業的重大政策研究,草擬或制定基金行業的監管規則,對有關基金的行政許可項目進行審核,全面負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行及基金代銷機構的監管,對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指導、組織和協調地方證監局、證券交易所等部門對基金的日常監管,指導、監督基金行業協會的活動,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進行處置。
中國證監會各地方監管局對基金的監管
為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系的優勢,中國證監會還通過授權各地方證監局使其承擔一定的一線監管職責。中國證監會各地方證監局主要負責對經營所在地在本轄區內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日常監管,同時負責對轄區內異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及基金代銷機構進行日常監管。具體承擔以下監管工作:負責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開業申請和分支機構設立申請的現場檢查工作,負責核查轄區內擬任基金管理公司股東情況並出具意見,負責審查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辦事處、變更和撤銷分支機構和辦事處及董事、基金經理任免等事項,負責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協助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的投資行為進行監管,協助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對轄區內基金募集活動、基金份額交易活動進行監管,協助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進行監管,協助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對轄區內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管,協助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對有關基金的違規違法行為的核查。
投資基金監管的第二個層次是自律機構的監管,主要是指基金行業協會,如英國的投資公司學會、日本的投資信托協會、中國香港的投資基金公會及英國證券投資委員會下屬的各個具體的行業監管協會。
縱觀各國基金行業協會的職能,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①代表會員及整個基金行業與政府有關機構就影響基金行業的有關事宜進行指導;②作為行業咨詢機構,基金協會負有發佈有關基金業統計數據和資料的責任,宣傳投資基金的日常操作,確保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保障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大力開展基金業宣傳活動,樹立行業形象,正確引導社會公眾對基金市場的認識;建立行業教育培訓體系,全面提高基金從業人員素質;加大研究力度,對關係基金業發展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促進基金業的健康發展。自律監管的核心內容是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誠信建設和後續培訓。
我國基金行業最初是以相對鬆散的基金業聯席會議的形式開展自律工作的。隨著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和基金市場的發展,2001年8月28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成立。基金公會成立後,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服務會員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2002年12月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委員會”)成立,承接了原基金公會的職能和任務,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行業自律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我國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基金業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由經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它設立是為了加強證券業之間的聯繫、協調、合作和自我管理,以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和證券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持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基金業委員會的職責與作用
基金業委員會是為適應我國證券市場和基金業發展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成立的,是中國證券業協會內設的由專業人士組成的議事機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調查、收集、反映業內意見和建議;研究、論證業內相關政策與方案;草擬或審議證券投資基金業務有關規則、執業標準、工作指引和自律公約;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協助開展業內教育培訓,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並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基金業委員會作為基金業市場創新的主體和推動誠信自律的組織者,在促進行業自律與發展、增進業內溝通、維護行業合法利益和推動業務創新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證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證券交易所作為自律管理的法人,依法對基金上市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活動進行管理,對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資交易實行監控。
監管部門按照基金法規授權建立對基金內部制衡和外部限制的監管制度,以預防基金內部人對基金持有人利益侵害的行為。政府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只能從外部對基金進行監管,由於信息不對稱,外部監管成本較高、效率較低,所以必須進行內部監管。
基金的內部監管是通過規範基金執行機構、管理機構和保管機構等常設機構之間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促進這些機構相互之間的協調和約束,從而完善基金監管制度。
我國的投資者監管主要實行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投資者大會制度;事後監督主要是投資者訴訟制度,即基金投資者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投資者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投資者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投資者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投資者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台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投資者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投資者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投資者大會更大的權力。同時,完善基金投資者的事後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投資者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投資者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後,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賠償,有益於維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