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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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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市場(Investment Funds Market)

目錄

投資基金市場的概述

  投資基金市場是指進行投資基金交易的的場所,是證券市場的一部分。

  縱觀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史可以看出,投資基金市場之所以能夠成為業界金融市場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由於投資基金作為一種投資工具所固有的特點和獨特優勢,另一方面也是各國加強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的結果。投資基金市場由小到大,由不規範走向規範化發展,並非一帆風順,曾經有過因監管不力而帶來的沉重教訓。

  目前投資基金市場較為發達的英、美、日等國無不是得益於基金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而監管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又取決於其基金監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程度。由於各國的國情及所處的具體條件和狀況以及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的目標要求不同,基金市場監管主體的選擇和監管手段的運用也表現出明顯的差異,因而在實踐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模式。

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過程

  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也是過去20年來市場經濟國家發展最迅速的大眾金融投資工具,在許多發達國家已經成為與銀行、保險併列的三大金融業支柱。在我國,直接投資基金又流行稱為產業投資基金。這是因為,我國投資基金的實踐,最早是從設立境外產業投資基金開始的。大約從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開始,在境外陸續設立了許多主要投資於境內企業或項目的直接投資基金,其投資領域一般都限制在某個特定行業(如電力、收費公路、高科技等)。這些基金在我國境內的投資被計入外商直接投資。1995年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頒佈了《設立境外中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關於投資基金的第一個全國性法規。

  我國內地投資基金業的發展,大約從1992年前後起步。從1991—1997年間,全國先後設立投資基金79只,資產總規模約90億元人民幣。1997年11月,國務院證券委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4月,證監會開始依法組織證券投資基金試點,並於1999年3月起按照國務院的要求,對1997年以前設立的老基金進行了清理規範。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頒佈,並於2004年6月1日正式施行。中國證監會據此制訂頒佈了一系列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1998年初,原國家計委開始起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並於2001年7月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會議確定“由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會議提出的意見,作進一步論證和修改,待條件成熟時再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今年下發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西部大開發的若幹意見》提出:“修改、完善並適時出台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優先在西部地區組織試點,支持西部地區以股權投資方式吸引內外資。”

  同時,為加快推進創業投資機制建設,2004年3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財政部等十部委參加,組成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起草小組,規範和扶持創業投資的發展。目前該辦法已經征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力爭儘快出台。

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

  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形成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並且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但是以科學發展為立足點、以法治為核心卻是不可動搖的原則。科學發展從抽象層面來講就是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其具體任務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這也是和諧投資基金市場的基本內涵。科學發展的實現必須藉助於法治,因為“法治總是蘊含著對一定的社會基本價值的追求。這些價值理念事實上是各種制度、機制設計的基本依據”。

  目前,我國投資基金市場距離法治化還有相當大的距離。雖然,以《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各類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為配套的基金法規體系已基本建立,但是,由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的改革與創新遭遇法律制約。首先,該法僅以證券投資基金為規制對象,難以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多元化的需要。另外,對一些事關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的關鍵性問題採取了迴避的態度,例如,封閉式基金的變動、開放式基金的融資、公司型基金私募基金等。

  投資基金市場立法的滯後必然加大執法和司法的難度及風險,因為無法可依,實踐中普遍用政策代替法律,這種做法儘管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問題,但明顯違反了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的要求,有悖於法治的精神。與此同時,即使有法可依,法律的實施狀況遠不能令人滿意,違法行為依然較為普遍,而且,許多違法行為並沒有受到及時、有效的追究,使得在投資基金市場中對法律缺乏應有的尊重。毋庸諱言,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現狀不容樂觀,以此為基礎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是難以起到支撐作用的。因此,有必要對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建設進行重新審視,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需要的法治道路。

  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是一項系統工程,其複雜性不言而喻。首先,它要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外部因素的制約,不能超出現有的社會結構而獨立發展。其次,它的內部諸多因素之間的關係需要很好的協調,使之處於均衡發展的狀態,任何偏頗都會產生消極的影響,從而阻礙法治化進程。因此,平衡與協調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主旨。將自上而下的政府推動與自下而上的社會參與相結合是最理想的法治化實現模式,但在相當長時期內,投資基金市場的法治化還是主要依靠政府推動,這是由我國國情所決定的。由於政府在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過程中占有主導地位,因此,必須對政府權力予以約束,這是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內在要求。通過何種途徑實現上述主旨和要求就成為投資基金市場法治化的關鍵環節。概括說來,有效的法律調整是最佳答案。然而,法律調整的對象是具體的社會關係,這些社會關係是多種多樣的,必然導致內在統一的法分成不同的相對獨立的部分,以滿足對不同的社會關係發揮相對獨立的調整作用的需要。

  投資基金市場中的社會關係絕大多數帶有經濟屬性,這就要求其法律調整必須首先具備經濟性或專業性,具體表現為能夠“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除此之外,投資基金市場的法律調整還應兼具綜合性,這是由投資基金市場中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複雜多樣所決定的,這些關係不僅有微觀層面的,還涉及巨集觀層面。

  作為資本市場重要組成部分的投資基金市場,正面臨著方向的抉擇,如果繼續以“試驗”的態度置身於資本市場中,付出的代價將不僅僅是投資基金市場的健康發展,還包括整個資本市場改革目標的實現,這對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將是潛在的威脅。那麼,以法治化為核心、經濟法為理念構建和諧投資基金市場,不僅從理論層面上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進行了應然設計,還可以通過理論推動實踐的進步,為正處於改革中的投資基金市場指出一條適合的發展之路,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完善與成熟。

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規劃,實現證券投資基金與資本市場和人才隊伍均衡發展

  對證券投資基金實行規模控制固然不可取,但放任證券投資基金超前發展同樣不可取。因此,有必要加強對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劃研究,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發育程度和基金人才隊伍的成長狀況,把握好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節奏。

(二)完善資本市場結構,努力改善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場環境

  要採取措施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規範上市公司行為,支持E市公司以持續分紅方式回報投資者;建立合理的市場定價機制,保護流通股東的利益;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建立涵蓋股票國債公司債以及其他低風險的固定收益類產品,逐步改變我國市場產品結構單一的問題, 以適應不同投資者的需要;研究開發金融衍生產品,降低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為長期合規資金投資資本市場提供迴避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工具。

(三)繼續加大基金業對外開放的步伐

  基金市場對外開放走在了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前列。要繼續加大對外開放力度,鼓勵基金業與境外同行開展多樣化合作,引進管理經驗、技術和適合我國市場情況的制度安排。

(四)加快出台產業投資基金法規,為產業投資基金髮展提供法律保障和規範

  隨著去年以來銀行儲蓄由於受負利率等因素的影響出現的分流現象,各種不規範的民間集資正在加劇。因此,有必要加快制定有關法規,“開正門、堵斜門”,為規範民間投資設立各類產業投資基金、促進儲蓄向投資有效轉化提供法律保障和規範。

(五)研究批准商業銀行設立投資基金

  商業銀行開展投資基金業務不僅有利於促進儲蓄資金轉化為對資本市場的長期投資,而且有利於改變銀行資產負債結構,提高風險防範能力。由於商業銀行與貨幣市場具有天然的聯繫,並通過長期從事信貸業務對實業企業具有較深的瞭解,因此,在當前情況下,可考慮優先批准商業銀行設立貨幣市場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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