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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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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雙重合約

  鑒於任何交易合約都有外部性,因此,一切合約都是由內部合約同外部合約相結合的雙重合約;一個合約要成立,就必須受到內外兩個方面的認可和保護,該合約締約人不僅要在內部達成第一個合約,還隱含著必須同外部其他人達成第二個合約。因此,每一個合約事實上都是由對內對外分別簽約構成的、內外結合的雙重合約。

雙重合約的理論[1]

  現代學術界對於深層次的組織結構研究,一般都歸於合約問題,其實質都是解釋人類相互間的關係。登姆塞茨說:外部性問題的根源在於稀缺性導致的對資源使用的競爭性需求(Demsets H.,1982)。這自然包括了市場和非市場兩種資源的使用與爭奪方式,這表明資源稀缺性使人們相互間發生影響,山此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經濟社會現代化和資源稀缺同時發展,山此,人們的專業化分工越發達,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就越複雜。複雜的主要表現是關係多維化和網路化,現代人類的關係成為巨大的複雜網路。這樣人們不僅同自己“內部交易”的人發生關係,而且還同“內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人發生關係和交易;所謂“內部”就是當事人主觀目標的想要與之達成交易的對象,但不包括客觀上當事人同其他人不可避免地發生“額外”交易的對象。例如養蜂人通過養蜂獲取蜂蜜,他主觀上需要同蜂具供應商、土地出租者、蜂蜜採購商等發生內部交易,但客觀上養蜂通過對果樹授粉給果農提供了“額外”幫助。

  上述表明,經濟學早已提出的外部性問題,其實就是同上述“內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人發生關係和交易的問題。雖然庇古等早年提出的外部性僅是單方面的影響並將它看作僅僅是山政府非市場手段解決的問題。但科斯開創性地將外部性問題解釋為雙向交易,並且是可以山市場自山交易解決的問題(Coase,1960)。這就啟不我們,除了人們的內部交易是雙向交易,並且可以是市場或非市場的交易(廣義的)之外;那麼第一,人們的“外部性”的其他關係也都是雙向的從而是雙向交易;第二,這種外部性交易既可以是自山市場式也可以是非市場式的。這表明,把外部性產生的交易問題加以研究並賦予更加完整的內涵,就顯得更有必要和重要了。

  由於上述所有的關係都是雙向交易,則必然在達成後都會產生合約關係。那麼人們除“內部交易”的合約關係以外,還存在山外部性產生交易的大量其他合約關係。可以稱“內部交易”的合約為內部合約,而稱“內部交易”以外的其他(也即“外部性”的)合約為外部合約。山現存的人類關係可知,事實上任何一個合約在結構上都是一個雙重合約:每一個內部合約同時都伴隨著密不可分的外部合約。用博弈論的話說,每一個博弈都是雙重博弈,每一個內部博弈同時都伴隨著密不可分的外部博弈。當然從巨集觀來看任何一個合約的內外都是相對的,那麼,每一個雙重合約的內外合約是依據什麼劃分的?一般經濟學教科書都指出,外部性是一個人的行為對旁觀者福利的影響。斯密的著名論斷早就指出:雖然人們都在追求各自最大的利益,卻都被一隻看不見的手指揮著,去達到一個非其本意的目的,即全社會利益的增進(斯密,2007)。這些都表明,屬於行為內部性還是外部性,是山主觀目標選擇決定的。換言之內外合約的劃分是山主觀目標確定的。還應指出山於外部性同內部交易密不可分而對後者產生影響;則雙重合約之內外合約密不可分,外部合約對內部合約具有重要影響,同樣外部博弈對內部博弈也產生重要影響。可見,外部合約的達成與否、性質如何,對於內部合約的實施至關重要,因為外部性影響如不解決則內部交易難以繼續。同內部合約一樣,外部合約也可從相似角度來分類。首先外部合約可從(廣義的)公私產權性質來分類。以是否具有排他勝作為區別公私合約的判別標準,外部合約也可分為以下兩類:一是排他勝的外部合約,就是內部合約的締約人再同外部其他人達成的排他勝的、界定產權的私人合約,亦即市場合約;二是非排他性的外部合約,就是內部合約的締約人同外部其他人達成非排他勝的、不界定產權的公共合約,亦即非市場合約。其次,外部合約也可以從有形(或正式)和無形(或非正式)來分類。等等。

  以上關於雙重合約的理論,它是為破解中國當代產權同市場結合之謎,山筆者在2002年獨立地提出內公外私產權時而開始形成的,其主要含義是:以是否具有排他勝定義公私產權的區別,公私產權分別是簽訂了非排他勝和排他性契約的財產權利。從資產角度說,任何社會生產組織的建立都是山出資人分兩步達成的契約而建立的。在它建立過程中若第一步是山出資人一起建立了全部或部分的非排他勝公有契約,而第二步是山他們作為整體對外,共同和社會其他人建立了排他性私人契約(最簡單的如工商登記);那麼,所構成的產權其內部擁有公共或部分公共因素,而對外具有私人產權的排他勝,從而能同市場結合。對外具有私人性而內部擁有公共或部分公共因素的上述產權,稱為內公外私產權或部分的內公外私產權;而後者也稱為公私合營產權(何曉星,2002)。

  筆者接著擴展了內公外私產權理論的適用範圍:在古今中外,具有或部分具有內公外私本質特征的社會生產組織都是非常普遍的重要存在,除具有這種特征的企業單位、團體、村莊、城市、地區、部門、行業社會群體,還有國家、民族、家庭、合伙企業等“組織”,都具有或部分具有內公外私產權。現實中多數單位組織都屬於內部公有程度不一的部分內公外私產權,並已運用這一理論解釋中國經濟許多方面的重要現實問題(何曉星,2003)。

  雖然上述內公外私產權的理論實質上早已包含著內外兩個合約構成的雙重合約理論的核心思想,但筆者在2009年2月仍然正式提出了雙重合約這個概念,並加以系統闡述,同時將其明確上升到所有一般合約(何曉星,2009)。本文就是進一步完善筆者的雙重合約理論,併在此基礎上分析中國的農地制度。

雙重合約的內容[1]

  雙重合約理論指出:按合約的公私性質來分類,所有的合約即雙重合約都可以歸為以下4種結構:內公外公合約,內私外私合約,內私外公合約,內公外私合約。其中完全的內公外公合約,每一個行為人都如同全國國營大工廠中的一個車間或班組,沒有任何獨立性,不能稱為組織。完全的內私外私合約,行為人對內對外都受市場機制的完全支配,因此不是組織而是個人。內私外公合約,是許多交易主體之間達成排他勝私人合約,表明它們在內部是互相競爭市場關係;而它們對外是分別山各自而不是共同地同外部某個交易主體達成非排他性的公共合約,致使這許多對公共合約是互相分割的;可見從對內對外兩方面看,內私外公合約並不具備一般組織的通常特征:集體行動、合作剩餘、合作成本等,各交易主體仍具有完全的獨立性,因此它們達成的這種雙重合約不能稱為組織(何曉星,2009)。

  因此,只有內公外私合約,對內產生合作剩餘,同時內部又難以界定產權,這使得產生組織有必要而不可避免;另一方面這種雙重合約作為整體對外又具有獨立性,能夠參加市場和交易競爭,能夠在市場上生存,故而可以成為組織。因此筆者指出,在雙重合約以產權性質分類的所有4種結構中,只有內公外私或部分內公外私結構的雙重合約才是組織的基本特征並可定義為組織。構成組織的內公外私雙重合約產生於以下條件:對內達成公共合約的收益大於成本,對外達成私人合約的收益大於成本。在大多數情況下,組織對內對外都分別是公私混合結構的性質,然而只要雙重合約擁有部分的內公外私性質就已具備組織的基本特征,只不過其組織化程度隨著這種內公外私反差性質強弱而高低不同;從非組織到完全的組織是組織化程度連續遞增的一個譜系(何曉星,2009)。

雙重合約的存在與性質[2]

  (一)雙重合約的存在性

  筆者將達成合約看做是在擁有完全退出權條件下,經一致同意所生產的一種公共產品。為了簡化並不失一般性,所有的.v人都可簡化為以兩人組合為基礎的若幹組合;所有的M種物品都可簡化為以一種私人物品為計價單位,其餘物品為其一種函數的兩種物品,即簡化為兩種私人物品組合為基礎的若幹組合。困這樣一些有關的交易者關於物品的交易,也可簡化為一個2}1人選擇兩種物品的純交換經濟。同時,按照前述兩個合約中三個參與人的簡化假設是:特定行為人a;內部合約的“其他參與人”b;外部合約的“其他參與人”c。在上述交換經濟中:a和b兩個參與人就:和7兩種物品進行特定相關交易與博弈,而c是沒有直接參与a和b特定相關交易但對其又有一定聯繫的另一個人。在這些設定下,就可以簡潔地解釋外部性、內外合約以及雙重合約的存在。

  外部性就是沒有參加特定相關交易各方(如a,b)一致同意達成合約(特定相關合約)的另一個人(如c),所給予特定相關交易各方(如a,b)之影響。筆者認為,任何影響都是合約交易,因此c對特定相關交易各方a和b及其合約ab給予的外部性影響也應作為一種合約。其中深層的理由在於,所謂外部性影響其實也是另一種控制,而如前所述,控制是因為每一個參與人都有一票否決權,也就是外部性影響的施加者和接受者都一致同意達成了另一種合約(如ac,bc),當然這是不同於原有特定相關合約(如ab)的另一種合約。

  那麼,在擁有退出權的前提下,上述“另一種合約”(ac,bc),也同“特定相關合約”(ab)相似,也都是a和c,b和c經過理性的收益成本計算之後,沒有退出而一致同意達成的合約。換言之,只要沒有退出就是達成了(新的)合約。由此可見,這樣就出現了兩種合約;第一種是原來的特定相關合約,如ab合約;第二種是在特定相關合約以外,但又對特定相關合約及其參與人a和b產生一定影響的合約,如ac和be等合約。筆者稱原來的特定相關合約為內部合約,而稱內部合約以外、但又對內部合約產生影響的合約為外部合約。於是就形成了內部合約與外部合約—這兩者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繫的合約的組合,筆者稱這種組合為雙重合約。

  圖1是一個2+1人選擇兩種物品的純交換經濟,可以用來對雙重合約進行描述。顯然,在a和b關於:和J物品的交易中,各自會產生許多無差異曲線即等效線,而這些等效線相互之切點的連線,就是a和b間的契約線ab。在ab線的一個端點a,是a之等效線效用最大的那一點,故a點為a效用的峰值點;同理b為b效用的峰值點。我們原有的知識表明,ab之間進行著一般性質的交易博弈,按照前述約定,可稱ab交易為特定相關交易,ab合約為在擁有退出權條件下一致同意的內部合約。但在圖1中現在還必須把“新的”情況考慮進來,即有一個不受原ab合約控制的或作為ab合約以外的另一個人c,對ab合約產生了(對等地,或受到了ab合約的)影響—筆者稱之為外部性影響。c在客觀上同a或b,達成了產生上述外部影響的合約,筆者稱之為在擁有退出權條件下一致同意的外部合約。c同a或b達成的這種外部合約,用虛線ac或be表示,c的效用峰值在c點。

  Image:双重合约的简化描述.png

  圖1表明:c及其外部合約ac和be同內部合約不同,它並不直接參与a和b關於:和7的物品特定相關交易,即處於ab一致同意的內部合約之外,但同ab合約的聯繫正如布坎南指出的:私人物品交易中包含著隱性的一致同意……除非外在於交易的其他成員表示了隱性同意,否則他們都可以通過交易的一方或雙方提出更有吸引力的條件,使兩人之間的交易無法實施……只要得自交易的共同利益尚存,並且其他成員表示了隱性同意,私人物品間的交易就不會中比。叫因此,c作為一種可能的替代選擇,吸引或不吸引a或者b退出內部合約,而同自己建立或不建立新的合約。無論上述選擇的影響是吸引替代還是保證不替代,都是c對內部合約ab的影響,換言之都是a和c及b和c一致同意達成的外部合約對內部合約的影響。

  總之,每一個合約(準確地說內部合約),都必定伴隨著若幹個外部合約。這是由於人類社會經濟關係的複雜性和多維性,內部合約的每一個參與人都而臨著除內部合約交易博弈對象之外,還有外部其他若幹個交易博弈對象,因而可能達成若幹個外部合約,從而構成由內外合約共同組合成的雙重合約。可以確定,每一個交易博弈達成的合約都是雙重合約,而不論這種合約是雙邊還是多邊的,是排他性的還是非排他性的,正式的、有形的,還是非正式的、無形的,等等。

  以婚姻為例。設a男同b女訂立婚約ab,這是一個“一致同意”達成的內部合約,此外還有一個“第三者”c女或c男。假定a和b在達成內部婚姻合約後,沒有到法定機構履行登記,這就是等於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以c為代表)一致同意達成了非排他性外部合約,於是任何第三者c隨時都可以替代b或a,而同a或b建立暖昧關係甚至另一個婚約而不違法,表明這時的外部合約ac或be是內部合約潛在或現實的威脅。假定a和b在達成內部婚約後前去法定機構履行登記,那麼這等於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包括c在內)一致同意達成了排他h}的外部合約。從法律上講,任何第三者c不可以替代b或a,同a或b建立暖昧關係或另一個婚姻,如果這樣做就是違法,表明這時的外部合約ac或be保障了內部合約的存在與穩定。

  以企業為例。設有股東a和b一致同意達成建立公司的內部合約ab;此外還有一個第三者c,如企圖破壞ab公司合約者,如對於公司產生污染者,如潛在的市場交易者等。假定a和b股東後來沒有到工商等機構履行登記,這就等於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以C為代表)一致同意達成非排他h}外部合約。這樣c就可以任意侵犯ab的內部合約,如企圖替代b或a而建立另一家公司,或任意以污染損害ab公司的生產經營,或以非市場方式同ab公司“交易”(如行政干預平調等),以上行為並不違法,這時的外部合約ac或be是對內部合約ab的威脅。假定a和b股東在達成公司內部合約ab後到工商等機構履行登記,這就等於a和b同外部所有其他人(包括c在內)一致同意達成了排他性合約,任何第三者c無權破壞a和b的公司合約,包括替代b或a建立另一家公司;包括無權以污染損害ab公司的生產經營,或是只能同該企業進行污染排放權交易;包括以正常市場價同ab公司開展交易等,如不這樣做便是違法。這時的外部合約是對內部合約存在與穩定的保障。

  以國家為例。假設一國的人民,以某種方式達成內部合約,只要是可以退出而不退出,就是各方而一致同意達成了合約,建立他們新的國家機構、政府、憲法、法律等,以便對國內治理。但這不算完成建國。他們還必須得到國際上其他許多國家的承認,才能開展正常的對外經濟、政治活動,也就是要建立一致同意的外部合約(不同意可以退出)。如果只有內部合約而沒有外部合約,那麼這個國家就不是完善的國家,因為它會由於得不到國際支持,以及不能參與國際交流而陷入困境,以致難以生存,甚至還會受到外國的干涉和侵略。總之,以上例子都表明,外部影響、外部合約與雙重合約確實存在。

  (二)在雙重合約之中,內外合約的區別(進一步討論)與共性

  1.內外合約區別的進一步討論。筆者己經指出內外合約的本質區別。這表明,由於內外兩種合約之交易博弈的對象及其組合發生了變化,所以構成了不同的合約。於是就是否具有排他性等各種性質來說,內外合約不一定是同一性質。它們既可以是相同的性質,也可以是不同的性質,沒有理由認為兩種合約只能是相同的性質。這裡從是否具有排他性來說,內外合約的性質從數學組合來說擁有以下4種組合:內部排他性外部排他性(內私外私);內部非排他性外部非排他性(內公外公);內部排他性外部非排他性(內私外公);內部非排他性外部排他性(內公外私)。顯然這種理論構成了“內公外私”產權理論的基礎。

  2.內外合約的共性。同內部合約一樣,外部合約也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約。因此它必然是所有參與人一致同意達成的,否則就退出,其約束條件仍然具備完全的退出性。外部合約如ac中的所有參與人(如a或c)在外部合約ac中都有一票否決權,而a或c都受控於外部合約ac,因此c能通過外部合約ac間接地影響和控制a,從而間接地影響和控制內部合約ab。就這個意義來說,它與一般合約(包括內部合約)的性質完全一樣。兩者的共性概括來說,在雙重合約中,內外合約都分別遵循一般合約理論一般均衡理論公共選擇理論合作博弈理論討價還價博弈理論等現代經濟理論所揭示的經濟規則。這些合約單獨來說,同其他合約並無二致。

  (三)在雙重合約之中,內外合約的聯繫

  1.主要討論外部合約對內部合約的影響。這一影響是由相對於內部合約的,並由穆素(Muthoo)所指出的“外部選擇點”體現的。在合作博弈—討價還價理論中,外部選擇點等於聯盟(本文中聯盟相當於合約)外者的效用水平,等於留在聯盟內的機會成本。那麼,外部合約(更準確地說,是外部合約中沒有參與內部合約的其他參與人的效用水平)作為外部選擇點,對於內部合約(更準確地說,是內部合約的特定行為人的效用水平;這表明內外合約的影響和聯繫體現在外部合約上)產生的影響是如何呢?這一影響可轉化為如下問題:明確達成內部合約就是達成合作解或討價還價解。達成合作解的過程如下:

  (1)看聯盟內者達成合作解的效用u是否大於外部選擇點c(或破裂點B),若u<c,表明合作效應小於外部選擇點,內部合約不能達成。這表明外部合約阻比了內部合約的達成,致使聯盟內者退出內部合約,聯盟外者替代聯盟內者從而另建新合約。

  (2)若u≥c,但仍小於無協議點D(或內部選擇點g、僵持點I等),則聯盟內者處於既不能退出討價還價談判另行達成新合約,也不能達成原有談判並建立內部合約之狀態,因此處於被聯盟內外過渡者占優的狀態,也即處於內外過渡狀態。顯然這種過渡狀態是受到聯盟外者效用水平即外部選擇點制約:外部選擇點越高,則上述聯盟內外過渡者的效用水平也越高,聯盟內外過渡者越容易占優於聯盟內參與人,從而越難以達成內部合約;外部選擇點越低,則聯盟內外過渡者效用水平也越低,則聯盟內參與人越容易占優於聯盟內外過渡者。從退出角度說,上述情況也可稱為處在退出和沒有退出之間的過渡狀態。一方面,u>c,參與人留下效應大於外部選擇點,參與人無法退出;另一方面,u<D,參與人留下效應又小於無協議點,無法達成內部合約。在這種情況下,聯盟內參與人就處於既無法參與“一致同意”達成的內部合約聯盟,又無法退出上述聯盟而參加其他新的聯盟,即處於這樣一種過渡狀態,顯然這種狀態是不穩定的。

  (3)在u>c前提下,若同時u≥D,則就可達成內部合約。這表明較低的外部選擇點有助於達成內部合約。

  當然,以上所說的外部合約對於內部合約的影響和聯繫,其約束條件是內外合約參與人具有對於合約的完全退出權

  2.兩個合約的聯繫和影響是雙向的。關於內外合約的聯繫,有必要再深化一層研究。這個問題是,外部合約對於內部合約的影響可以是逆向的嗎?答案顯然是肯定的。前文己指出,科斯的外部性理論己反覆證明瞭外部性有關雙方產生的影響是雙向的,外部性(以及內部性)影響的施加者和接受者的身份是雙方兼而有之的。川筆者又指出,在雙重合約中,外部合約的其他參與人正是通過對內外合約的共同參與人進而對內部合約產生外部性影響的。這裡作為這種影響的一方的“特定行為人”,由於同時參加了兩個合約,其必然存在於內部合約之中。並且外部性影響的雙方是相互作用的,那麼就必然導致作為內部合約一方的“特定行為人”,同作為外部合約另一方的“外部合約的其他參與人”,產生了雙向的影響,顯然這就是內部合約同外部合約的雙向影響。

  從前文的討論可以看出,外部性影響其實是通過外部選擇點(外部合約效用一聯盟外效用水平)對於內部合約效用一聯盟內效用水平的比較產生的,顯然這種比較是雙向的,從而可以是逆向的。因此,內部合約對於外部合約的“逆向”影響,就是由於內部合約效用一聯盟內效用水平低於或高於外部合約效用一聯盟外效用水平時所發生的變化。儘管內外合約的影響是雙向的,但僅僅是為了敘述的簡化,本文的多數地方還是主要討論外部合約對內部合約的影響。

  (四)運用合作博弈與討價還價理論,建立雙重合約存在與穩定的模型

  在擁有完全退出權的條件下,每個參與人經一致同意,通過討價還價使合作效應大於合作成本,從而達成穩定的合作契約,這是合作博弈—討價還價理論運用於合約理論的基礎,那麼運用於雙重合約則有如下表述:

  1.達成合約(即帕累托最優,或剋服外部性)的條件是:合作剩餘為非負。按照帕累托相關的定義,一致同意達成合約與帕累托最優狀態就是剋服了外部性。但這個過程並不表明“一切都好”、“沒有成本”,因為任何行為、任何狀態都是有成本的。之所以能達成合約與帕累托最優狀態,只是因為合作收益大於合作成本,即合作剩餘為正或非負,從而使每個參與人都感到合作收益多於受損,這樣每個人都不願改變這種狀態,一旦改變就會有人受損,故而每個人都一致同意建立合約與保持這種狀態。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剋服外部性”並不等於“沒有外部性”,只是表明合作收益大於外部所帶來的成本。

  現設i為參與人,i=1,2,…,n,u為合作效用,k為合作成本。按照討價還價理論,能否達成合約取決於以下最大化問題(該式可稱為“納什積”)是否有解:max \prod (u_i - k_i)。求該式一階條件可得:u_i \geq k_i時,即當每個參與人合作效應都不小於合作成本時,也即合作剩餘為非負時,納什積有解,這表明相關的每個參與人都經一致同意達成了合約,從而也是帕累托最優狀態。該理論證明,納什積有解表明達成的合約與狀態是穩定的。

  2.從內外穩定集到雙重合約:雙重合約存在和穩定的數理經濟模型與解。馮諾伊曼摩根斯坦提出了內外穩定集的概念。穩定集是當該集合既符合內部穩定性,又符合外部穩定性的集合。這個理論再加上前述納什積有解的邏輯可得:一個集合只有當它在內部和外部的合作剩餘都為非負的條件下,才能達成合約並保持穩定。

  現假定a和b參與人達成了內部合約ab。其合作效用為uab,表示從a角度,參與人a對於同b合作產生之效用;uab表示從a角度,參與人a對於同b合作產生之內部成本(包括決策成本等)。此外,對ubauba的解釋則同上述角度相反。這樣內部合約的穩定模型為max(uabkab)(ubakba),其合作解為u^{ab} \ leq k^{ab} , u^{ba} \ leq l^{ba},表明此時的內部合約可以達成並保持穩定。推廣至一般性的內部合約穩定性模型,設m和n為內部合約的各方參與人,則有:max \prod (u^{mn} - k^{mn}),其解為u^{mn} \geq k^{mn},表明此時可達成內部合約並保持內部穩定。

  現再假設此處外部選擇點為c,c也是外部性影響的施加方,即外部合約的參與人。那麼從a角度,a對c達成外部合約ac。其中a對c達成外部合約產生的效用為u^{ac},a對c達成外部合約產生的外部成本為k^{ac},則兩者產生的合作剩餘為uackac。同理,從b角度,b對c達成外部合約bc,則產生合作剩餘為ubckbc。根據討價還價理論,外部合約的最大化問題的納什積為max(uackac)(ubckbc),其合作解為u^{ac} \geq k^{ac},u^{bc} \geq k^{bc},表明此時外部合約可以達成並保持穩定。推廣至一般性的外部合約穩定性模型為:max \prod (u^{mt} - k^{mt}),該式中m為一般性的內部合約與外部合約的共同參與人;t為一般性的外部選擇點亦即外部合約的其他(單純)參與人。該式的解為u^{mt} \geq k^{mt},表明此時外部合約可以達成並保持外部穩定。

  在合作博弈理論的基礎上,由於內外合約的互相影響與控制,故兩者各自的穩定同為雙重合約穩定的條件。為此可將內外合約各自穩定模型的納什積表為聯立方程:

  max \prod (u^{mn} - k^{mn}),其解為:u^{mn} \geq k^{mn}

  max \prod (u^{mt} - k^{mt}),其解為:u^{mt} \geq k^{mt}

  這就是雙重合約存在與穩定的模型及解。

參考文獻

  1. 1.0 1.1 何曉星.雙重合約下的農地使用制度——論中國農地的“確權確地”和“確權不確地”制度[J].管理世界,2009(8)
  2. 何曉星.論雙重合約[J].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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