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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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各級政府對農產品加工或流通行業中的大型企業的一種等級評定,龍頭企業是我們國家重點扶持的企業,是行業中的標桿企業,國家每年的投入資金會相應的進入到這些企業中來。
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通過各種利益聯結機制與農戶相聯繫,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生產、加工、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規模和經營指標上達到規定標準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企業。
l、企業組織形式。依法設立的以農產品加工或流通為主業、具有獨立註入資格的企業。包括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開辦的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等。
2、企業經營的產品。企業中農產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總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業規模。總資產規模:東部地區1億元以上,中部地區7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4000萬元以上;固定資產規模:東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中部地區3000萬元以上,西部地區2000萬元以上;年銷售收入東部地區1.5億元以上,中部地區1億元以上,西部地區5000萬元以上。
4、農產品專業批發市場年交易規模:東部地區10億元以上,中部地區8億元以上,西部地區6億元以上。
5、企業效益。企業的總資產報酬率應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企業應不欠稅、不欠工資、不欠社會保險金、不欠折舊,不虧損。
6、企業負債與信用。企業資產負債率一般應低於60%;企業銀行信用等級在A級以上(含A級)。
7、企業帶動能力。通過建立可靠、穩定的利益聯結機制帶動農戶(特種養殖業和農墾企業除外)的數量一般應達到:中東部地區3000戶以上,西部地區1000戶以上;企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過程中,通過訂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採購的原料或購進的貨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銷售貨物量的70%以上。
8、企業產品競爭力。在同行業中企業的產品質量、產品科技含量、新產品開發能力居領先水平,主營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和質量管理標準體系,產銷率達93%以上。
(1)靈活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安排貸款計劃,及時增加再貸款,支持金融機構支農資金需要。
(2)進一步明確金融機構支農重點,完善支持農業產業化的金融服務體系。
(3)以龍頭企業和高科技農業、特色農業為重點,加強支持農業產業化的金融服務。
(4)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和生態環境建設,為農業產業化創造條件。
(5)支持西部地區發展特色農業,促進西部農業產業化發展。
為了引導龍頭企業大範圍地帶動生產基地和農戶,形成龍頭企業加生產基地和農戶的產業化經營新格局,對於重點龍頭企業帶動的生產基地建設等,中央財政要繼續給予支持,地方財政也要作出具體安排。
(1)內資企業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對國有農口企事業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初加工業的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2)外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減免: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可在以後10年內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15%-30%的企業所得稅。
(3)外經貿按照中央外貿發展基金的有關規定,對符合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項目融資予以貼息。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繼續加大對重點龍頭企業出口創匯的支持。對於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目錄和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引進項目的農產品加工設備,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4)投融資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多渠道籌集資金,積極借鑒國內外投資融資經驗,利用資產重組、控股、參股、兼併、租賃等多種方式擴大企業規模,增強企業實力。符合條件的重點龍頭企業,實行規範的公司制後,可申請發行股票上市。已經上市的重點龍頭企業,利用好農業類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傾斜政策。創造條件鼓勵重點龍頭企業利用外資開展合資、合作。積極探索建立以重點龍頭企業為主體的農業產業化發展投資基金。